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4月20日發(fā)布的裁定書顯示,歷時40個月、備受關注的格力訴奧克斯侵犯專利權一案近日塵埃落定。
本案于2017年1月由格力電器提起訴訟。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2018)粵民終1132號二審判決,維持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原判,認定寧波奧勝貿易有限公司(原寧波奧克斯空調有限公司,下稱奧勝公司)惡意侵權成立,判決后者向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格力電器)賠償4000萬元。
資料顯示,2012年,格力推出搭載了當時最新的大導風板推出機構技術的全能王U尊空調,不久后,市面上的奧克斯空調出現(xiàn)了搭載相同技術的空調。
2014年格力電器起訴奧克斯稱后者旗下空調商品存在6項專利侵權。此案件歷時3年,經歷了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專利無效審查等所有的專利維權的法律流程,于2017年二審最終確認奧克斯侵權,并要求停止銷售侵權產品,賠償格力電器經濟損失人民幣230萬,銷毀庫存侵權產品及生產該產品的專用模具。
2015年,格力上訴奧克斯“極客”壁掛機侵犯格力“畫時代”多項自主專利權。2018年終審確認奧克斯侵權、并要求停止銷售侵權產品,賠償格力電器經濟損失共人民幣600萬,銷毀庫存侵權產品及生產該產品的專用模具。
由于奧克斯在新產品黃金俠、極速俠系列8款產品中仍然使用侵犯格力專利權的技術,在格力維權起訴下,法院一審認定奧克斯惡意侵權成立,在2019年8月判決奧勝公司向格力賠償4000萬元。決策生效后,奧勝公司將賠償款支付至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賬戶,但奧勝公司又提起執(zhí)行異議。
據(jù)了解,奧勝公司申請的復議,于3月12日被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據(jù)悉,法院已將賠償款劃撥到格力電器賬戶。
附:裁定書全文
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奧勝貿易有限公司其他案由執(zhí)行審查類執(zhí)行裁定書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執(zhí) 行 裁 定 書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執(zhí) 行 裁 定 書
(2020)粵執(zhí)復117號
復議申請人(異議人、被執(zhí)行人):寧波奧勝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虹,職務:執(zhí)行董事。委托訴訟代理人:邱軍,北京柳沈(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姚冠揚,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執(zhí)行人: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職務:董事長。委托訴訟代理人:曾旻輝,廣東華進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章上曉,廣東華進律師事務所律師。
復議申請人寧波奧勝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勝公司)不服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廣州中院)(2019)粵01執(zhí)異1150號執(zhí)行裁定,向本院申請復議。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本案現(xiàn)已審查終結。
關于申請執(zhí)行人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格力公司)依據(jù)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2018)粵民終1132號民事判決申請執(zhí)行被執(zhí)行人奧勝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一案,廣州中院于2019年10月9日以(2019)粵01執(zhí)5404號立案執(zhí)行。在該案執(zhí)行過程中,被執(zhí)行人已經將生效法律文書中確定的執(zhí)行款繳付至廣州中院,廣州中院擬向申請執(zhí)行人發(fā)放該執(zhí)行款。現(xiàn)異議人奧勝公司請求:一、裁定中止執(zhí)行(2017)粵73民初390號民事判決;二、暫緩將異議人奧勝公司已經全額支付的賠償款發(fā)放給申請執(zhí)行人格力公司,以免造成異議人奧勝公司損失無法追回。其事實與理由如下:一、(2017)粵73民初390號民事判決已經進入審判監(jiān)督程序,有可能被最高人民法院提審,分析如下:1.涉案產品不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1.1涉案產品不具有“后接水槽呈傾斜設置”的特征。1.2涉案產品在專利權有效期內進行了進一步改型后,且進一步改型的涉案產品不具有“帶空心圓柱結構、且內側帶有突部的軸承膠圈座”的特征,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錯誤地不認定奧勝公司改型的事實,而且對于再次改型后的產品是否落入專利的保護范圍沒有作任何評述。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于上述事實的錯誤認定嚴重貶低了奧勝公司對于涉案產品的多次產品改型所作出的技術貢獻,也進一步導致了后續(xù)對于奧克斯惡意侵權的錯誤認定。而且再次改型后的產品與涉案專利有進一步的顯著區(qū)別技術特征,應認定為沒有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因此即使認為在先制造的涉案產品侵權,在確定損害賠償時也應將再次改型的產品排除在外;2.現(xiàn)有技術抗辯成立。涉案專利完全抄襲日本大金工業(yè)株式會社在申請日前在日本廣泛制造銷售的產品,根本不是專利法所保護的創(chuàng)新成果。根據(jù)《司法解釋一》十九條的規(guī)定,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在2009年10月1日之后的現(xiàn)有技術抗辯的內容包括國外公開使用或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的技術。因此,本案中如果認定涉案產品與涉案專利實質性相同,則涉案產品也應與大金產品的技術方案相同,因此,涉案專利不侵犯涉案專利權。二審判決僅依據(jù)《司法解釋二》關于現(xiàn)有技術的規(guī)定,完全沒有涉及現(xiàn)有技術抗辯是否適用的問題。3.判賠額不合理。一審判決和二審判決給予抄襲自國外的貢獻率極低的涉案專利高達4000萬元的損害賠償。這樣的判賠額遠遠超出了使用單一專利技術的實際獲利,不具有任何正當性與合理性。3.1奧勝公司沒有惡意侵權。奧勝公司認為,在判決中并未引述的奧勝公司提交的證據(jù)27,而該證據(jù)27是多位知識產權和空調領域的專家和學者出具的專家法律意見書,在該法律意見書中各位專家認為根據(jù)權利要求的合理解釋,實施階梯狀后接水槽的空調室內機產品不構成對涉案專利的侵權。因此本案產品相對于前案產品的改動充分體現(xiàn)奧勝公司尊重該專利權的初衷。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回避奧勝公司提交的關鍵證據(jù),造成了對于本案產品的改動屬于侵權易于判斷的輕微改動的重大事實認定錯誤,嚴重影響了本案的損害賠償額的判定。而且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也完全不顧奧勝公司在一審期間對于涉案產品的再次改型的事實,對于奧勝公司尊重知識產權的態(tài)度視為不見。因此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于重復侵權、惡意侵權的認定是完全錯誤的。3.2奧勝公司沒有舉證妨礙。3.3本案給予抄襲自國外技術的專利超高的專利貢獻率。二、涉案專利極不穩(wěn)定,有可能被無效;三、本案的執(zhí)行將對于奧勝公司造成顯失公平的巨大經濟損失。為此,奧勝公司向廣州中院提交了以下證據(jù):1.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2.無效宣告請求受理通知書;3.再審情況說明及再審案件進展查詢情況;4.(2019)最高法民申6058號案件中提交的證據(jù)材料。
申請執(zhí)行人格力公司答辯稱:一、奧勝公司提出執(zhí)行異議缺乏法律及事實依據(jù),僅是其拖延履行生效判決的又一不正當手段。二、從本案一審2017年1月25日立案至今,奧勝公司惡意通過各種手段拖延案件的正常審理程序。三、除了本案之外,奧勝公司從2015年至今,因侵害格力公司專利權共計被判賠830萬元,并均已順利執(zhí)行。四、奧勝公司以本案專利處于無效程序要求中止執(zhí)行于法無據(jù)。五、在國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背景下,奧勝公司的惡意重復侵權行為應當及時受到嚴懲。綜上所述,奧勝公司的執(zhí)行異議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jù),僅是其為了拖延履行生效判決的又一不正當手段。對于類似情形,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的(2017)粵01執(zhí)異205號裁定,以及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粵執(zhí)復278號裁定,均駁回被執(zhí)行人的異議申請。因此,請求法院盡快作出駁回裁定。為此,格力公司向廣州中院提交了以下證據(jù):1、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第40169號);2、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第41875號)。
廣州中院查明,格力公司與奧勝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一案,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2017)粵73民初390號民事判決,判決如下:一、寧波奧克斯空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害格力公司涉案“一種空調機的室內機”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并立即銷毀庫存侵權產品及制造侵權產品的專用模具;二、寧波奧克斯空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格力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共4000萬元;三、廣州晶東貿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銷售、許諾銷售侵害格力公司涉案“一種空調機的室內機”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奧勝公司對該判決不服,在法定期間內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2018)粵民終1132號民事判決,判決如下:一、維持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17)粵73民初390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二、撤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17)粵73民初390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三項;三、駁回格力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上述法律文書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
因奧勝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經格力公司申請,廣州中院于2019年10月9日以(2019)粵01執(zhí)5404號立案執(zhí)行,立案標的40241800元。執(zhí)行過程中,奧勝公司已經將上述款項及執(zhí)行費交至廣州中院。
另查明,奧勝公司不服(2018)粵民終1132號民事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7日以(2019)最高法民申6058號立案審查。
再查明,奧勝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涉案專利無效,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第40169號),決定內容如下:在第28904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維持有效權利要求5、8、9以及引用這些權利要求12-14和16-17的基礎上維持200820047012.X號實用新型專利權有效。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第41875號),決定內容如下:在第28904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維持有效的、專利權人于2015年12月4日提交的權利要求5、8、9以及引用這些權利要求的權利要求12-14和16-17的基礎上,維持200820047012.X號實用新型專利權有效。
2019年10月16日奧勝公司再次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宣告200820047012.X專利無效,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無效宣告請求受理通知書》,該案暫未作出審查決定。
又查明,奧勝公司原名寧波奧克斯空調有限公司,經寧波市鄞州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核準,于2018年12月28日變更為現(xiàn)名稱。
廣州中院認為,依據(jù)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2018)粵民終1132號民事判決,奧勝公司應向格力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共4000萬元以及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實際上,奧勝公司已向廣州中院交付了相應執(zhí)行款,廣州中院(2019)粵01執(zhí)5404號案件可依法執(zhí)行上述款項。
現(xiàn)奧勝公司主張其已經向最高院提出再審申請,請求撤銷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粵民終1132號民事判決以及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作出的(2017)粵73民初390號民事判決,其據(jù)此認為本案應中止執(zhí)行,暫緩向格力公司發(fā)放款項。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zhí)行行為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可以向負責執(zhí)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奧勝公司的上述主張并非對于廣州中院所作執(zhí)行行為的異議,實際上是不服生效法律文書判決結果,該主張不屬于執(zhí)行異議案件審理范圍。實際上,奧勝公司已經另循法律途徑尋求相應救濟?!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辦理執(zhí)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執(zhí)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guī)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fā)現(xiàn)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對此奧勝公司據(jù)此提出的執(zhí)行異議申請,廣州中院依法予以駁回。
另外,奧勝公司主張涉案專利目前狀態(tài)不穩(wěn),其已經再次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如本案繼續(xù)執(zhí)行,涉案專利一旦被宣告無效,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將給其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在宣告專利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執(zhí)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調解書,已經履行或者強制執(zhí)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依照前款規(guī)定不返還專利侵權賠償金、專利使用費、專利權轉讓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首先,涉案專利目前并未被宣告無效;其次,即使涉案專利被宣告無效,因本案的執(zhí)行依據(jù)為(2018)粵民終1132號民事判決,在該判決未進入再審程序以及未改判的情況下,(2019)粵01執(zhí)5404號案件也不能因此中止執(zhí)行。另外,依照上述規(guī)定,專利權人存在惡意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給予賠償;或者不返還相應款項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奧勝公司仍然可以依照上述規(guī)定,尋求相應法律救濟,不存在因此造成其重大損失的問題。因此,奧勝公司以涉案專利狀態(tài)不穩(wěn)定為由,請求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中止案件執(zhí)行,其上述主張不能成立,廣州中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奧勝公司要求法院中止執(zhí)行(2019)粵01執(zhí)5404號案件,并暫緩將異議人奧勝公司已經全額支付的賠償款發(fā)放給申請執(zhí)行人格力公司,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zhí)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廣州中院作出(2019)粵01執(zhí)異1150號執(zhí)行裁定,裁定駁回異議人寧波奧勝貿易有限公司的異議請求。
復議申請人奧盛公司不服廣州中院(2019)粵01執(zhí)異1150號執(zhí)行裁定,向本院申請復議,請求:一、依法撤銷(2019)粵01執(zhí)異1150號執(zhí)行裁定;二、裁定中止執(zhí)行(2017)粵73民初390號判決。事實和理由:一、該案件已經進入再審程序,且有可能被改判關于原告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寧波奧克斯空調有限公司、廣州晶東貿易有限公司實用新型專利權侵犯糾紛一案,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已經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2017)粵73民初390號一審判決。寧波奧克斯空調有限公司上訴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2018)粵民終1132號二審判決,維持了一審判決中被告寧波奧勝貿易有限公司(原寧波奧克斯空調有限公司)賠償原告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和維權費用共4000萬元的判決。目前被告寧波奧勝貿易有限公司已經全額支付了賠償金。申請人寧波奧勝貿易有限公司已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請求,請求撤銷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粵民終1132號民事判決以及撤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作出的(2017)粵73民初390號的民事判決。在(2018)粵民終1132號案中,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認可被訴侵權產品的利潤額為5091.2萬元的情況下,認定申請人惡意侵權,適用了懲罰性賠償,給予了抄襲自國外的貢獻率極低的涉案專利高達4000萬元的損害賠償。這樣的判賠額遠遠超出了使用單一專利技術的實際獲利,不具有任何正當性和合理性。最高人民法院已經于2019年11月9日立案,案號為:(2019)最高法民申6058號。相關情況已向貴院陳述說明。而且,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同一專利和具有類似產品結構的被訴侵權產品的一審案件(案號(2017)粵民初34號)中,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的一審判決存在與上述二審判決相反的認定,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已經在關聯(lián)的一審案件的判決書中更正了上述二審判決中的不合理認定,正確地認定申請人奧勝公司沒有惡意侵權。這也進一步說明了上述賠償額的不合理性。綜上所述,該二審判決已經進入再審程序,且所涉及的高額判賠額極不合理,很有可能被改判,因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6條的規(guī)定,適用執(zhí)行中止。二、該專利不穩(wěn)定,且格力拒絕配合執(zhí)行回轉。此外,涉案專利目前的狀態(tài)仍是不穩(wěn)定的。盡管與該判決相關的涉案專利(專利號ZL20082004××××.X)的無效案件(案件編號5Wl17094)已經作出了第41875號無效決定(附件1),但是該無效決定僅涉及了關鍵證據(jù)(海爾空調(KFRd-35GWR(QXF)))的細小的證據(jù)瑕疵,而沒有評價該證據(jù)對于涉案專利的創(chuàng)造性是否具有實質影響。因此,寧波奧勝貿易有限公司已經對涉案專利再次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案件編號5Wl18963,附件2),并且在這次無效宣告請求中克服了之前的證據(jù)形式缺陷。目前此無效案件正在審理中,在新的無效案件中,與上述判決相關的目前有效的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已經明顯被作為現(xiàn)有技術證據(jù)的海爾空調(KFRd-35GWR(QXF))的技術方案披露,因此申請人有理由認為在該案件中該涉案專利與上述判決相關的權利要求很有可能被全部無效。此外,格力公司在執(zhí)行異議的口審中,拒絕在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被宣告無效的情況下配合法院進行執(zhí)行回轉或者返還。在這種情況下,一旦將金額高達四千萬的執(zhí)行款項發(fā)放給格力公司,奧勝公司將耗費大量的資源,尋求后續(xù)的法律救濟,存在著巨大的不確定性,必然將會造成顯失公平重大損失。另外,格力公司的這一態(tài)度也充分體現(xiàn)了格力公司對于涉案專利的穩(wěn)定性并沒有信心,并企圖利用該抄襲自日本大金公司的惡意取得的涉案專利,獲得高額的不當利益。綜上,為了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5條的規(guī)定,特向貴院提出復議,請求貴院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格力公司辯稱,一、廣州中院所作出(2019)粵01執(zhí)異1150號執(zhí)行裁定事實認定清楚,法律適用正確。奧勝公司在執(zhí)行異議及復議程序中所主張的“涉案專利存在無效可能”,以及“己就生效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等理由,并非針對執(zhí)行法院執(zhí)行行為的異議,實際上是不服生效法律文書判決結果,不屬于執(zhí)行異議案件審理范圍,應當予以駁回。廣州中院所作(2019)粵01執(zhí)異1150號執(zhí)行裁定事實認定清楚,法律適用正確。1、奧勝公司關于“涉案專利存在無效可能”的理由與客觀事實嚴重不符。截止目前,奧勝公司共對涉案專利提出13次無效宣告審查申請,前12次無效審查均已結案,涉案專利至今仍維持有效,足以說明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穩(wěn)定。而奧勝公司所提起的第13次無效請求,無效證據(jù)和在先無效案件基本一樣,其目的在于假借涉案專利處于無效程序的名義,試圖再次拖延生效判決執(zhí)行。2、對于奧勝公司提出已就生效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再審。首先,該主張并非執(zhí)行異議或中止執(zhí)行理由;其次,奧勝公司在再審申請中明確提出請求最高院裁定中止本案判決執(zhí)行,但最高院在2019年11月受理后至今,并未支持奧勝公司的請求,更未裁定中止本案判決執(zhí)行。事實上,貴院作出的本案生效判決事實認定清楚,法律適用正確,奧勝公司的再審申請,只不過是其試圖拖延判決執(zhí)行的又一手段而己。3、奧勝公司提出貴院作出的(2017)粵民初34號案判決“正確的認定申請人奧勝公司沒有惡意侵權”系奧勝公司的刻意曲解,34號案判決并未作出該認定。34號案判決第111頁明確指出“奧勝公司因本案專利被提起訴訟己不止一次,……,仍然多次被法院認定落入本案專利權保護范圍”,由該論述可知,尋找本案專利的替代技術方案不易,體現(xiàn)了本案專利有較高價值;同樣說明了奧勝公司多次實施侵害本案專利權的行為,存在重復侵權和惡意侵權。二、奧勝公司在訴訟過程中進行惡意減資,試圖逃避承擔專利侵權責任。根據(jù)奧勝公司《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報告》,奧勝公司2019年12月17日將注冊資本由人民幣12億元變更為人民幣100萬元。鑒于格力公司與奧勝公司之間在訴未決案件的標的總和超過1.7億元人民幣,奧勝公司在多起高賠償額案件審理過程中,刻意進行惡意減資,其試圖通過惡意減資逃避專利侵權法律責任的意圖明顯。雖然奧勝公司為避免被列入失信名單,將本案賠償款支付廣州中院指定賬戶,但由于其還存在多件專利侵權訴訟,在奧勝公司減資后的資本不足以支付所有案件判陪的情況下,可能進一步損害到格力公司的利益。因此,對于奧勝公司試圖通過惡意減資逃避法律責任,以及在執(zhí)行階段濫用司法程序、拖延生效判決執(zhí)行的行為,應當提高警惕。三、奧勝公司濫用司法程序,試圖拖延生效判決執(zhí)行,損害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及司法權威。本案一審、二審判決均認定奧勝公司構成惡意、重復侵權,并指出對于奧勝公司在生效判決作出后仍無視國家法律、司法權威繼續(xù)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嚴懲。本案從一審立案至二審法院作出生效判決,歷經2年7個多月時間,奧勝公司在案件審理期間一直持續(xù)實施侵權行為;而在2019年9月貴院作出二審生效判決后,奧勝公司又濫用執(zhí)行異議程序拖延生效判決的執(zhí)行,致使生效判決作出6個多月后,奧勝公司依然沒有因其惡意侵害專利權的行為受到懲罰,作為專利權人的格力公司也未得到任何賠償。奧勝公司在執(zhí)行階段,惡意濫用司法程序,拖延生效判決執(zhí)行,使得知識產權保護及執(zhí)行難問題更加突出,懇請貴院加大判決執(zhí)行力度,維護司法權威,以確實保障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綜上所述,奧勝公司的執(zhí)行異議復議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jù),僅是其為了拖延履行生效判決的又一不正當手段。對于類似情形,貴院作出的其他復議裁定亦駁回復議申請人的申請。因此,懇請貴院盡快作出駁回裁定。
本院經審查,對廣州中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駁回奧盛公司的異議請求是否合法。執(zhí)行異議、復議程序是為監(jiān)督和制約執(zhí)行實施權而設立的程序,通過執(zhí)行審查權對執(zhí)行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對執(zhí)行程序中的違法執(zhí)行行為予以糾正,確保執(zhí)行程序的公正?!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zhí)行行為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可以向負責執(zhí)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本案中,復議申請人奧盛公司提出的復議理由有兩個:一是案件已經進入再審程序,且有可能改判。二是該專利不穩(wěn)定,且格力拒絕配合執(zhí)行回轉。復議理由一實質是對本案的執(zhí)行依據(jù)不服,該理由不屬執(zhí)行異議復議審查的范圍。本案執(zhí)行依據(jù)即生效判決未經法定程序撤銷、變更或中止執(zhí)行前,廣州中院執(zhí)行本案判決并無違法不當之處。奧盛公司以“該專利不穩(wěn)定,且格力拒絕配合執(zhí)行回轉”為由主張停止執(zhí)行本案,理由亦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廣州中院(2019)粵01執(zhí)異1150號執(zhí)行裁定法律適用正確,所作處理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zhí)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寧波奧盛貿易有限公司的復議申請,維持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粵01執(zhí)異1150號執(zhí)行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蔣先華審判員 李曇靜審判員 莊緒義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書記員 溫星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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