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有著悠久歷史的釀酒傳統(tǒng),酒文化從古流傳至今,滲透于整個中華五千年的文明史中,從文學藝術創(chuàng)作、文化娛樂到飲食烹飪、養(yǎng)生保健等各方面在中國人生活中都占有重要的位置,可謂品種繁多,名酒薈萃,享譽中外。其中,白酒是我國特有的酒種。
自從改革開放之后,我們國家的經濟快速發(fā)展使人民生活水平也在不斷提高,人們對酒的消費理念逐步轉向健康飲酒和理性飲酒方面發(fā)展。而隨著我國貿易,文化,經濟,旅游的不斷與世界各國的交流,使得我國獨特的酒文化傳播到全世界,同時又進一步擴大了白酒的需求量,為白酒行業(yè)的發(fā)展帶來了機遇和挑戰(zhàn)。
由于全世界對我國從經濟,文化,旅游,等各個方面已經有了更進一步的認識和了解,因此國內一批批優(yōu)質的各行各業(yè)的商品和具有技術性的產品正源源不斷進入外國市場。當然,酒業(yè)也不例外,尤其是國內極具競爭力的白酒,從品牌優(yōu)勢和歷史流傳的釀造工藝來說,高端白酒潛力無限,價值亦無限。
因此在網絡上,即便不喝白酒的外國友人也會聊起關于白酒有著各種各樣的段子,比如形容當下中國各大酒企都在賣什么:茅臺賣“貴”;五糧液賣“尊”;劍南春賣“喜”;國窖1573賣“歷史”等,這些都是順應當代中國人的飲酒需求而產生的觀念性詞匯。
說起中國白酒的代表,很多人想起的可能是茅臺、五糧液、劍南春等名酒,很少有人會想起“二鍋頭”。
二鍋頭酒可以說是京城酒文化的典型代表,至今已有800年的歷史,無論是平民百姓還是達官貴人對二鍋頭都有著非常獨特的喜愛。它最初是由燒酒發(fā)展而來的,明代北京志中便提到 "京師之燒刀與棣之純棉也"。
后來,京城釀酒技師在蒸酒時將第一鍋流出的酒頭去掉,把第三鍋流出的酒尾也去掉,只取第二鍋流出的中段酒,稱之為"掐頭去尾截取中段" 工藝,而這是我國最早以工藝命名的白酒,也是我國釀酒史上的一個里程碑,經過幾百年來的繼承和發(fā)揚,這才有了"二鍋頭"的俗名。
如果有人為哪家的二鍋頭味道最正宗,大多數(shù)人肯定會說“紅星二鍋頭”。北京“紅星”牌白酒在全國各地有著響當當?shù)拿?,其生產的二鍋頭在許多白酒愛好者心中是永不過時的經典。
不過,二鍋頭的品牌有真有假,不仔細分辨的話可能會買到非紅星牌的白酒。
不知道大家是否在白酒市場里看到過一款“藍瓶”二鍋頭,該產品分別來自“紅星”和“牛欄山莊”,這兩者產品包裝、裝潢相差無幾,讓消費者們傻傻分不清。
好在前不久,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二審審結了這起“藍瓶”二鍋頭之爭。
事情是這樣的,北京紅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星公司)發(fā)現(xiàn)郎河酒廠、北京牛欄山莊飲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牛欄山莊公司)生產、銷售的“北京二鍋頭酒”瓶身外包裝,同其出品的“紅星藍瓶二鍋頭”產品包裝、裝潢相差無幾,容易引人誤認為系原告商品或與原告之間存在特定的聯(lián)系。因此,紅星公司以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將郎河酒廠和牛欄山莊公司起訴至法院。
當時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郎河酒廠和牛欄山莊公司的行為確實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立即停止生產、銷售涉案侵權產品,共同賠償紅星公司經濟損失200000元及合理支出6500元。
對此判決,牛欄山莊公司不服,遂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
關于權利產品的包裝、裝潢是否為有一定影響的包裝、裝潢,二審法院認為:
1、根據紅星公司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其生產的涉案紅星藍瓶二鍋頭產品在白酒行業(yè)中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系有一定影響的商品。有一定影響的商品的包裝、裝潢獲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前提為該包裝、裝潢與相關商品比較具有顯著的區(qū)別性特征,具有識別商品來源的功能。
2、紅星公司生產的藍瓶二鍋頭產品與其他同類商品的主要區(qū)別除商標、企業(yè)名稱外即在于其特有的裝潢,該裝潢的獨特性主要體現(xiàn)在顏色、文字、線條和圖案的使用與搭配,以及以一定方式對這些要素進行的組合和由此獲得的整體視覺效果。該裝潢體現(xiàn)了紅星公司商品的特色,是其商品區(qū)別性特征的體現(xiàn),且沒有證據表明這種裝潢為同類產品所通用,故應認定紅星公司涉案紅星藍瓶二鍋頭產品包裝、裝潢系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包裝、裝潢。
關于郎河酒廠、牛欄山莊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以及應否承擔法律責任,二審法院認為:
1、通過對比,涉案侵權產品的包裝、裝潢與原告生產的藍瓶二鍋頭產品包裝、裝潢,僅在商標、廠商、部分字體顏色方面存在極小的差別,整體外觀高度相似,二者同屬于白酒產品,易導致相關消費者的混淆、誤認。
2、涉案侵權產品的生產方郎河酒廠與出品方牛欄山莊公司在同為白酒行業(yè)從業(yè)者的情況下,理應知曉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紅星公司產品的存在,在此情形下,仍在相同產品上使用與紅星公司產品相近的包裝、裝潢,構成不正當競爭。
3、牛欄山莊公司及其公司法人是否就涉案侵權產品取得過外觀設計專利,不影響其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認定。
關于賠償數(shù)額及合理費用,一審法院綜合考慮涉案產品的知名度、二被告涉案侵權行為的方式、主觀故意、侵權產品的銷售范圍及售價等因素予以酌定并無不當。
綜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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