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極端溫度給你的引擎帶來挑戰(zhàn),當地心引力拖慢你的速度,當你經受幾小時的顛簸,你需要一款值得信賴的潤滑油……”潤滑油通過降低摩擦,減少磨損,為引擎提供清潔和保護,從而延長汽車的使用壽命。
日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宣判了一起“殼牌”潤滑油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最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消除不良影響,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0余萬元及合理開支50余萬元。
目前,該案還在上訴期內。
案情簡介
殼牌標志
殼牌產品
原告一殼牌國際公司是世界領先的石油和能源公司,負責申請、注冊、持有和管理殼牌集團的所有商標。原告二殼牌中國公司于1996年成立于北京,負責殼牌集團在中國地區(qū)的業(yè)務,原告一授權原告二使用“殼牌”相關商標。
原告擁有的商標
二原告主張:原告在第4類“潤滑油、潤滑劑”商品上擁有 “殼牌”、“SHELL”、“喜力”、“HELIX”等商標,在“潤滑油、潤滑劑”產品上享有較高知名度,也構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裝裝潢。
被告侵權產品
被告一北殼公司、被告二劍馳公司、被告三安耐馳公司、被告四王某、被告五宋某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共同生產、銷售侵犯原告商標權的潤滑油產品。
因此,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判令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5000萬元及合理支出100萬元。
法律分析
01、本案的法律適用問題
2019年4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進行了第四次修訂,于2019年11月1日施行。針對新舊法律適用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后商標案件管轄和法律適用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guī)定,“涉及該決定施行前發(fā)生,持續(xù)到該決定施行后的行為的,適用修改后商標法的規(guī)定。”
本案中,從原告提交的證據可以看出,涉案被訴侵犯商標權的行為至少持續(xù)到2019年12月27日,即新商標法施行之后。因此,在審理商標侵權部分應適用修改后的商標法。
02、涉案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
2016年至2020年間,原告在全國各地申請了針對被告侵權產品的打假查處行動。結合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或市場監(jiān)督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公證書,被控侵權潤滑油產品來源于被告一、二,其組合使用的“口殼喜”和“牌力”標志,豎向認讀與殼牌國際公司“殼牌喜力”商標文字構成相同,容易引起相關公眾混淆誤認,構成近似商標。
原告商標指定商品中均包含潤滑油,被控侵權產品均為潤滑油,二者屬于相同商品。
被告一、被告二實施了生產、銷售被控侵權潤滑油產品的行為,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03、各被告是否構成共同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第九條規(guī)定: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被告四王某與被告五宋某為夫妻關系,二人出資成立了被告三安耐馳公司,分別任法定代表人和監(jiān)事。同時,被告四王某為被告一北殼公司法定代表人、為被告二劍馳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東。被告五宋某為被告一北殼公司占股90%的股東。
綜合上述事實可知,王某、宋某二人為被告一、二、三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涉案生產、銷售被訴侵權潤滑油商品的行為具有主觀上的意思聯絡,二人應當知道和直接參與生產、銷售被訴侵權潤滑油商品的行為,故應當認定其共同實施了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此外,被告三安耐馳公司、被告五宋某提供賬戶用以收取貨款,被告三注冊與原告商標近似的商標并許可其他被告使用等行為,構成幫助生產、銷售被訴侵犯商標專用權潤滑油商品的行為,故被告三、四、五應當與被告一、二承擔連帶責任。
04、商標侵權的賠償數額的確定
原告未提供證明其經濟損失的直接證據,也無法確定被告因侵權所獲利益的具體數額,法院在綜合考慮被告主觀惡意、自認宣傳獲利、商標貢獻率等因素的基礎上,審慎酌定五被告連帶賠償二原告商標侵權損失人民幣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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