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MERCEDES-BENZ汽車踏板注冊商標侵權案
2018年12月13日,A公司受B公司委托,向佛山市順德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投訴C公司涉嫌生產和銷售侵犯B公司注冊商標MERCEDES-BENZ的汽車踏板產品。執(zhí)法人員立刻展開調查取證,在當事人生產線上發(fā)現(xiàn)標注“Mercedes-Benz”字樣的3種踏板共89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對當事人作沒收侵權物品,罰款6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情簡介
2018年12月13日,A公司受B公司委托,向佛山市順德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投訴C公司涉嫌生產和銷售侵犯B公司注冊商標MERCEDES-BENZ的汽車踏板產品。執(zhí)法人員立刻展開調查取證,在當事人生產線上發(fā)現(xiàn)標注“Mercedes-Benz”字樣的3種踏板共89塊。
經查,當事人是一家主要從事授權生產某品牌車型不銹鋼件的公司。由于生產線正處于空檔期,當事人就想接些小單進行生產。2018年10月份當事人在展會上認識了高某。當事人先后與高某簽訂兩份委托加工協(xié)議,由高某提供材料、實物樣品和標注“Mercedes-Benz”和“”的木制踏板,由當事人按樣生產標注“Mercedes-Benz”字樣的一體式踏板和分離式踏板,并在木質踏板上加工安裝LED燈。當事人在未經相關權利人授權、許可或確認高某已取得相關權利人授權、許可的情況下,自2018年10月開始加工生產。根據(jù)當事人與高某的口頭約定,生產后高某提貨,或者高某提供地址,由當事人郵遞發(fā)給消費者。案發(fā)為止當事人一共加工生產踏板98塊,產品合計貨值30880元。
此外,為進一步調查取證,執(zhí)法人員曾多次聯(lián)系加工生產委托方高某以及快遞憑證聯(lián)系收貨人朱某和何某,但未能獲取更多的產銷信息。
本案中踏板產品雖然和B公司第526122號和第526124號商標注冊商品類別不是同類產品,但都是汽車零配件,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2號)第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符合類似商品的認定。本案中侵權標識顯示為英文大小結合形式“Mercedes-Benz”和“”形式,雖然和第526122號和第526124號注冊商標不盡相同,但根據(jù)《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2016年12月)》關于商標相同的審查規(guī)定,“Mercedes-Benz”與“MERCEDES-BENZ”符合相同商標的判定。“”與“”符合相同商標的判定。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商標,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對當事人作沒收侵權物品,罰款60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本案中,爭議較大的有兩處。一是是涉案產品為腳踏板,與B公司第526122號和第526124號商標注冊商品是否屬于同類商品。二是涉案踏板上標注的字樣為英文字母大小寫結合的“Mercedes-Benz”,第526122號注冊商標的標識是英文字母大寫的“MERCEDES-BENZ”,兩者之間存在字母大小寫的差別。同時,涉案踏板上標注圖案類似于奔馳三叉星的圖標,對比第526124號注冊商標,圖形上也存在一定的差異性。應該定性為“相同商標”還是“近似商標”。辦案人員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作出了讓案件雙方都滿意的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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