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專利法第63條: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就刑事責任而言,新專利法與原專利法一樣,屬于附屬刑法,并未對于構成犯罪的假冒專利行為指向具體的罪名和刑事責任,法律適用時仍然需要從刑法規(guī)定中加以辨識。
10月15日 消息:前一秒換裝后一秒落網(wǎng)!網(wǎng)紅女主播廖某直播間帶貨當場被抓是為何?據(jù)澎湃新聞報道, 8 月 28 日,上海警方偵破上海首例利用“網(wǎng)紅主播直播帶貨”形式對外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案。在浙江多地抓獲售假犯罪團伙 5 個,查處窩點 8 處。其中,涉案犯罪嫌疑人共計 50 余名, 41 人已被依法批準逮捕。
在現(xiàn)場,警方繳獲了假冒商品 3000 余件,包括多個奢侈品牌的箱包服飾等。據(jù)統(tǒng)計,廖某直播間場平均均觀看人數(shù)在 20 萬以上,平均每場銷售額上千萬。
在直播時,網(wǎng)紅主播廖某不會提及這些品牌的名稱,而是用一些極強指向性的奢侈品品牌或款式代號來介紹假冒商品,比如用“楊樹林”替代"YSL"。展示時,商品商標會貼上膠帶,商品鏈接的圖片會作相應的處理。
除售假帶來的巨額收益外,售假廠商還會向廖某額外提供一筆“出場費”。為逃避監(jiān)管和追查,直播結束后,廖某的直播團隊會刪除所有涉及假冒產(chǎn)品的購買鏈接,回看視頻等。
目前,上海虹口警方已查實 5 家商家涉嫌售假,共計 35 名犯罪嫌疑人已被虹口檢查機關依法批準逮捕。
假冒專利罪:
假冒他人專利行為與專利侵權行為的界線是分明的。《刑法》所規(guī)定的“假冒他人專利行為”不僅涵蓋“專利侵權行為”,而且主要是指“專利侵權行為”,這是因為較之于《專利法》所規(guī)定的“假冒他人專利行為”來說,“專利侵權行為”與專利權人的切身利益休戚相關,迫切需要用《刑法》予以規(guī)范。筆者認為,這位學者顯然是把個人的學術觀點視為“立法者的本意”,其觀點是難以成立的。
在我國,立法者是指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而不是指參與立法工作的個人。既然《刑法》和《專利法》都是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就不能人為地將《刑法》所規(guī)定的“假冒他人專利行為”與《專利法》所規(guī)定的“假冒他人專利行為”割裂開來。由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并未對假冒他人專利行為的具體含義作規(guī)定,因此,對假冒專利罪中的假冒他人專利行為,應當并且只能根據(jù)該行為在《專利法》中的固有含義予以解釋,換句話說,就是要運用系統(tǒng)解釋方法,著眼于《刑法》與《專利法》的聯(lián)系來解釋假冒專利罪中的假冒他人專利行為。
既然未經(jīng)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那么,未經(jīng)專利權人的許可實施其專利的行為,商標的基本作用是區(qū)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而專利的基本作用是保護發(fā)明創(chuàng)造,這種不同的作用決定了假冒注冊商標以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為前提,而假冒專利的行為恰恰是指“未使用”他人專利的情形。
單位構成假冒專利罪嗎
可以構成。假冒專利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根據(jù)《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的規(guī)定,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本罪的主體通常為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的非專利權人,但也可以是專利權人,例如,有的行為人以自己的實用新型專利假冒他人的發(fā)明專利,以自己市場知名度或美譽度低的專利產(chǎn)品假冒他人知名度或美譽度高的專利產(chǎn)品。
在專利法視域中,“假冒專利”一詞首次出現(xiàn)在2008年專利法第63條中,但立法文本并未回答“什么是假冒專利”。從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制定和修訂過程來看,“假冒專利”最早發(fā)端于1984年制定的第一部專利法中的“假冒他人專利”,1992年專利法增設“冒充專利”,從而形成了“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二元劃分的立法模式。
2000年修改專利法時繼續(xù)保持二元模式,并且通過單獨成款的形式強調(diào)兩種行為的分野。這種二元劃分模式凸顯了這兩種行為人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假冒他人專利行為者不僅要承擔民事責任,還可能要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對于冒充專利行為,專利法僅僅規(guī)定了行政責任。
這種涇渭分明的立法模式隨著2008年專利法修改發(fā)生了巨大變化,該法第63條統(tǒng)一規(guī)定為: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就刑事責任而言,新專利法與原專利法一樣,屬于附屬刑法,并未對于構成犯罪的假冒專利行為指向具體的罪名和刑事責任,法律適用時仍然需要從刑法規(guī)定中加以辨識。在刑法視域中,承擔刑事責任的前提之一是行為人實施了符合刑法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而認定是否構成犯罪需要考慮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和客觀方面,四者缺一不可。
其中,客觀方面要件是指刑法所規(guī)定的犯罪活動的客觀事實特征,包括危害社會的行為、危害后果及其因果關系等。危害社會的行為包括刑事法律所禁止的作為和不作為。1997年修訂后的刑法,針對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設立了“假冒專利罪”,即第216條:假冒他人專利,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由于后來的專利法中不再區(qū)分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而是將這兩種行為統(tǒng)稱為“假冒專利”行為,因此,對后來立法“不再區(qū)分”是否波及刑法中的“假冒專利罪”,存在不同觀點。
雖然1997年刑法采用的罪名為“假冒專利罪”而非“假冒他人專利罪”“非法實施他人專利罪”“冒充專利罪”等,在以后的司法解釋中也一直使用“假冒專利罪”的罪名,但是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chǎn)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對“假冒他人專利”行為的列舉規(guī)定中,并不包括冒充專利行為。因此,盡管新專利法棄用冒充專利行為與假冒專利行為的二元劃分模式,統(tǒng)稱為“假冒專利”行為,但此“假冒專利”并非刑法“假冒專利罪”中的“假冒專利”。從目前的刑法條文和司法解釋規(guī)定看,假冒專利罪僅指向假冒他人專利,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并不包括冒充專利行為,所以,假冒專利罪內(nèi)涵界定應當堅持罪刑法定的嚴格解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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