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龍灣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翁X燕為浙江XX科技咨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以來,被告人翁X燕通過指使或者授意被告人唐X克、劉X姍、肖X賢等公司員工,在明知客戶企業(yè)不符合政府申報項目條件的情形下,仍通過偽造資格證書、學歷證書等方式申報政府項目(專利示范企業(yè)、市級工業(yè)設計中心),騙取政府補助款,并從中抽成獲利。
溫州市龍灣區(qū)人民法院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翁X燕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5日起至2023年4月7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唐X克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緩刑考驗期間應接受社區(qū)矯正,服從社區(qū)矯正機構的監(jiān)督管理。罰金刑保證金已繳納。)
三、被告人劉X姍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緩刑考驗期間應接受社區(qū)矯正,服從社區(qū)矯正機構的監(jiān)督管理。罰金刑保證金已繳納。)
四、被告人肖X賢犯詐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緩刑考驗期間應接受社區(qū)矯正,服從社區(qū)矯正機構的監(jiān)督管理。罰金刑保證金已繳納。)
五、扣押在案的退贓款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置,返還相應的被害單位。
溫州市龍灣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溫龍檢一部刑訴〔2020〕26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翁X燕、唐X克、劉X姍、肖X賢犯詐騙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于同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淼那樾?。本院決定將本案轉(zhuǎn)普通程序重新審理,于同年12月25日、2021年3月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溫州市龍灣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林統(tǒng)出庭支持公訴,上述被告人及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溫州市龍灣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翁X燕為浙江XX科技咨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以來,被告人翁X燕通過指使或者授意被告人唐X克、劉X姍、肖X賢等公司員工,在明知客戶企業(yè)不符合政府申報項目條件的情形下,仍通過偽造資格證書、學歷證書等方式申報政府項目,騙取政府補助款,并從中抽成獲利。
被告人唐X克于2012年11月入職該公司,現(xiàn)任總經(jīng)辦主管,具體負責通過PS軟件手段偽造證書;
被告人劉X姍于2016年5月入職,現(xiàn)任項目部主管,負責具體項目申報;
被告人肖X賢于2016年5月入職,現(xiàn)任項目部員工,負責具體項目申報。
具體詐騙事實如下:
1.2016年,被告人翁X燕明知中X閥門有限公司不符合申報龍灣區(qū)專利示范企業(yè)的情形下,將潘X圓冒充為中X閥門有限公司員工,并將潘X圓專利管理人員證書放在申報資料中予以申報,騙取龍灣區(qū)科學技術局補貼款3萬元(人民幣,下同)。
2.2016年,被告人翁X燕、唐X克明知溫州菲X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不符合申報龍灣區(qū)專利示范企業(yè)的情形下,由被告人唐X克偽造張某2專利管理資格證書,后該證書放在申報資料中予以申報,騙取龍灣區(qū)科學技術局補貼款3萬元。
3.2016年,被告人翁X燕、唐X克、肖X賢在明知圣X立集團有限公司不符合申報龍灣區(qū)專利示范企業(yè)的情形下,由被告人唐X克偽造趙X花專業(yè)管理資格證書,后被告人肖X賢將偽造證書放在申報資料中予以申報,騙取龍灣區(qū)科學技術局補貼款3萬元。
4.2017年,被告人翁X燕、肖X賢明知圣X立集團有限公司不符合申報溫州市級專利示范企業(yè)的情形下,將潘X圓冒充為圣X立集團有限公司員工,由被告人肖X賢將潘X圓專業(yè)管理資格證書放在申報資料中予以申報,騙取溫州市科學技術局補助款3萬元。
5.2017年,被告人翁X燕明知溫州市賽X弗能源有限公司不符合申報溫州市專利示范企業(yè)的情形下,將謝X娟冒充為溫州市賽X弗能源有限公司員工,并將謝X娟專利管理資格證書放在申報資料中予以申報,騙取溫州市科學技術局補貼款3萬元。
6.2018年,被告人翁X燕、唐X克、劉X姍明知松X電氣有限公司不符合申報溫州市市級工業(yè)設計中心的情形下,由被告人唐X克偽造楊X俊、涂X忠、張X喜、顏X豐、涂X利、馮X國、李X、蘭X彬、陸X、鄭X、詹X峰等人大學本科畢業(yè)證書,由被告人劉X姍將偽造的學歷證書放在申報資料中予以申報,騙取溫州市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經(jīng)濟發(fā)展局補貼款10萬元。
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翁X燕接龍灣區(qū)紀委人員電話通知到案。次日,被告人唐X克、劉X姍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被告人肖X賢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案發(fā)后,中X閥門有限公司退出違法所得3萬元、溫州菲X石化科技有限公司退出違法所得3萬元、圣X立集團有限公司退出違法所得6萬元、溫州市賽X弗能源有限公司退出違法所得3萬元、松X電氣有限公司退出違法所得10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翁X燕、唐X克、劉X姍、肖X賢結(jié)伙騙取公私財物,其中被告人翁X燕、唐X克、劉X姍詐騙金額巨大、被告人肖X賢詐騙數(shù)額較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唐X克、劉X姍系從犯,依法應減輕處罰;被告人肖X賢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翁X燕、唐X克、劉X姍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均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肖X賢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翁X燕、唐X克、劉X姍、肖X賢均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罰。建議對被告人翁X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經(jīng)當庭變更);對被告人唐X克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對被告人劉X姍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對被告人肖X賢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被告人翁X燕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1.翁X燕犯罪情節(jié)輕微、社會危害性小,是為涉案企業(yè)申報材料幾乎齊備的情況下幫助企業(yè)申報材料,且涉案企業(yè)在案發(fā)后已退出違法所得,沒有造成國有資產(chǎn)流失;2.翁X燕系龍灣區(qū)紀委電話通知到案,后移交給公安,系主動投案,又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其雖于第一次訊問未完全供述自己罪行,但在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認定為自首,依法可從輕、減輕處罰;3、浙江XX科技咨詢有限公司接受相關公司的委托后指定翁X燕從事中介活動,故翁X燕在共同犯罪中起幫助、輔助作用,應認定為從犯;4.翁X燕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認罪認罰。綜上,建議法庭對其適用緩刑。
被告人唐X克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唐愛克系從犯,且系職務行為;唐愛克未獲益,也未積極參與到犯罪中去,情節(jié)輕微、危害不大;唐愛克認罪態(tài)度好,系初犯,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并表示愿意退贓交納罰金。建議法庭對其適用緩刑。
被告人劉X姍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劉X姍系從犯、初犯,有坦白情節(jié),主觀惡性小,有積極的悔罪表現(xiàn),且涉案企業(yè)已積極退出違法所得。建議法庭采納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對其適用緩刑。
被告人肖X賢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肖云系從犯,犯罪情節(jié)較輕,也是剛?cè)肼毸?,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認罪認罰,有悔罪意識,希望法庭對其從寬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上述事實,有退贓憑證及公訴機關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被告人翁曉燕、唐愛克、劉姍姍、肖云賢及同案犯鄭利方等人的供述和辯解,證人張某1、桑某、張某2、方某等人的證言,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申報資料,收付款入賬通知,證明,到案經(jīng)過,身份信息等。
被告人翁X燕的辯護人提出翁X燕有自首情節(jié),系從犯及對其適用緩刑的意見。經(jīng)查本院認為,翁X燕首次訊問拒不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應視為其沒有投案意愿,不構成自首;翁X燕在實施欺詐行為時起主要作用,不能認定為從犯;各被告人騙取政府補助款,數(shù)額巨大,根據(jù)本案犯罪性質(zhì)、情節(jié)及后果及被告人翁X燕的參與程度等,不宜對翁曉燕適用緩刑;故上述意見,均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翁X燕、唐X克、劉X姍、肖X賢結(jié)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偽造資格證書、學歷證書等方式為客戶企業(yè)申報政府項目,騙取政府補助款,并從中抽成獲利,其中被告人翁X燕、唐X克、劉X姍詐騙數(shù)額巨大,被告肖X賢詐騙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X克、劉X姍、肖X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對被告人唐X克、劉X姍予以減輕處罰,對被告人肖X賢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翁X燕、唐X克、劉X姍有坦白情節(jié);被告人肖X賢有自首情節(jié);且均自愿認罪認罰;且涉案企業(yè)已退出全部贓款,對其予以不同程度的從輕處罰。各辯護人提出的其他意見,符合本案事實及法律規(guī)定,均予采納。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翁X燕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5日起至2023年4月7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唐X克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緩刑考驗期間應接受社區(qū)矯正,服從社區(qū)矯正機構的監(jiān)督管理。罰金刑保證金已繳納。)
三、被告人劉X姍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緩刑考驗期間應接受社區(qū)矯正,服從社區(qū)矯正機構的監(jiān)督管理。罰金刑保證金已繳納。)
四、被告人肖X賢犯詐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緩刑考驗期間應接受社區(qū)矯正,服從社區(qū)矯正機構的監(jiān)督管理。罰金刑保證金已繳納。)
五、扣押在案的退贓款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置,返還相應的被害單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余 星
人民陪審員 陳 芬
人民陪審員 李登輝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 助理 張愛雪
代書 記員 王銳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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