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據(jù)文化和旅游部消息,合各地文化和旅游部門、通訊運營商、線上旅行服務商數(shù)據(jù),經文化和旅游部數(shù)據(jù)中心測算,2021年中秋節(jié)假期3天,全國累計國內旅游出游8815.93萬人次。
不知道您是外出游玩,還是回家團圓,抑或堅守崗位?
反正蝸牛納這三天里都是呆在家里,畢竟當前仍處于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時期,所以蝸牛納一家子就不出門湊熱鬧了,直接在微信朋友圈上看其他人曬的旅游照不香嗎?
然而,這種代入式“旅游”確實不太香,因為蝸牛納在朋友圈看到有人為宣傳產品,提前公開了該產品的專利技術……
服了服了服了,蝸牛納真的服了這個朋友。
關于專利申請是否能提前公開的事兒,網上已經有很多科普的帖子了吧?所以說啊,為什么到了現(xiàn)在,仍有人將專利技術內容提前公開呢?
心累,蝸牛納不得不再科普一下這方面的知識,也給其他人提個醒:別再粗心大意地將專利信息提前公開了!
隨著互聯(lián)網的發(fā)展,各種展現(xiàn)產品專利信息的平臺層出不窮,很多人在這些平臺上進行推廣或者展示自己擁有專利技術的產品。
他們都會在專利申請日之前就通過線上或線下平臺,包括展會、微信公眾號、抖音視頻、微信朋友圈及微信個人聊天記錄的形式,對外推廣或展示自己的產品專利信息。
因為這樣做的好處有很多:
1.能夠縮短發(fā)明專利申請的審查時間。如果不提前公開,需要等到數(shù)月后自動公開了才能進入實審程序,提前公開則可以提早進入實審程序;
2.使發(fā)明專利可以提早進入臨時保護期。《專利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發(fā)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fā)明的單位或個人支付適當?shù)馁M用,此為進入臨時保護期;
3.可以破壞競爭對手的專利授權。專利申請?zhí)崆肮_后,可以使其所記載的技術方案盡早地成為公知常識,以用于評價在后申請的創(chuàng)造性,從而降低競爭對手專利的授權幾率;
4.有利于新技術的推廣應用。
但是,專利申請?zhí)崆肮_是一把雙刃劍,有好處亦有壞處,且弊大于利:
1.對后續(xù)改進專利申請造成不利影響。提前公開會構成一些在后改進的專利申請的現(xiàn)有技術,對后續(xù)改進的專利申請的創(chuàng)造性會造成影響;
2.無法再作為技術秘密。未提前公開的專利申請在公開前可以撤回并作為技術秘密進行保留,而提前公開后再撤回,則專利申請所記載的技術方案進入公知領域,無法再作為技術秘密;
3.可能無法進入國外申請。如果專利申請在法定時間內因某些特殊原因未辦理進入國外的手續(xù),此時因為提前公開已經成為現(xiàn)有技術,所以無法再進入國外申請。
其實為自家產品做銷售廣告是很正常的一件事,能夠明顯看出企業(yè)發(fā)布信息的目的是為了銷售或者推廣產品。殊不知,隨著推銷宣傳方式的進行,公開的產品專利信息也暴露在更多人的面前,而這可能會因為過早公開自己的技術或者產品,喪失新穎性,最終導致申請的專利無效!
此前就有這樣的案例,A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制造、銷售了B公司的專利產品,雖然B公司在法院受理后提交了對方侵權證據(jù)材料,然而B公司提供證據(jù)證明A公司在申請日之前就已通過微信朋友圈將專利技術內容提前發(fā)布,同時又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的專利復審和無效審理部對涉案專利提出專利無效申請,最終B公司的相關專利權被核定為全部無效。
明明是自己最先申請的專利,為何會被無效呢?
因為,產品從發(fā)布之日起就處于對社會公眾公開的狀態(tài)了,上述案例中的B公司既沒有要求微信好友保密,也沒有明示或默示微信好友不可轉發(fā),所以法院認定該產品圖片從微信朋友圈發(fā)布之日起就處于社會公眾能獲知的狀態(tài),已經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
由此,這家公司對外做的產品銷售廣告導致其專利喪失新穎性,故而專利權全部無效。
法律依據(jù)
根據(jù)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授予專利權的發(fā)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和實用性。
所謂新穎性,是指該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xiàn)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另據(jù)《專利法》第二十三條,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于現(xiàn)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而在上述法律條例中所稱的現(xiàn)有技術或現(xiàn)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或現(xiàn)有設計。
由此可見,一項專利權的取得是需要先申請后公開。
那么,如果是不小心將專利提前公開了,是不是就沒辦法補救了呢?
其實大多數(shù)國家都有“新穎性寬限期”一說,即因某些特定原因,在申請前某段時間內(通常是六個月)公開專利的,不喪失新穎性。
我國《專利法》第二十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一)在國家出現(xiàn)緊急狀態(tài)或者非常情況時,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開的;
(二)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三)在規(guī)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fā)表的;
(四)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
上述法規(guī)中提到的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所造成的公開,是包括他人未遵守明示或者默示的保密信約而將專利內容公開,也包括他人用威脅、欺詐或者間諜活動等手段從發(fā)明人或者申請人那里得知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內容而后造成的公開。
如果在網絡平臺中發(fā)布的專利信息對所有人公開,可以認為屬于現(xiàn)有技術或現(xiàn)有設計;如果僅對部分人公開,則需要判斷這一部分可以看到專利信息的人是否存在明示或默示的保密義務;如果僅對自己可見,則不構成現(xiàn)有技術或現(xiàn)有設計,即不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公眾”。
說起來,在專利代理師接觸的客戶中,就有人是在申請專利之前,為了搶占市場先機,也為了驗證一下自己專利技術的市場效果,把技術先一步投放到市場中。然而,這樣的操作往往會讓他們辛辛苦苦研發(fā)出來的專利技術白白付之東流,淪為公有技術,即使已經申請了專利,最終也會因自己的提前公開而被核定無效,這不能不令人惋惜。
看到這里,您還敢提前公開專利信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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