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財新網(wǎng)報道,上海的專利敲詐勒索案二審宣判,上海一中院裁定駁回抗訴、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2019年9月30日,“專利敲詐勒索案”一審宣判,兩名被告人被判敲詐勒索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和兩年。
該案上海浦東新區(qū)審理,在一審期間的第一次庭審(利用專利進行敲詐勒索案開庭審理情況)和第二次庭審(利用專利“敲詐勒索”擬上市公司案第二次庭審情況)筆者都去旁聽了,也寫了相關的評論利用專利“敲詐勒索”?專利糾紛應慎用刑法和知識產(chǎn)權訴訟與“敲詐勒索”。第一次庭審是在2018年11月20日。
案情背景:
被告李某是山東人,后落戶上海,在大學時同時就讀三個專業(yè),分別是化學、物理、自動化,最后獲得兩個畢業(yè)證和一個學位證。李某在高中便喜歡發(fā)明創(chuàng)造,大學期間獲得多項發(fā)明獎勵。
李某畢業(yè)后主要的工作都與知識產(chǎn)權相關,實際控制五六家公司,其中包括科技、知識產(chǎn)權代理公司。李某與公司的研發(fā)人員,共申請了六七百項專利,其中發(fā)明專利大概100多件。李某利用手中的專利起訴多家公司,并向證監(jiān)會舉報涉案公司專利侵權,先后與多家公司簽訂專利許可協(xié)議、侵權補償協(xié)議,實際獲利116.3萬元。
2018年初,上海市公安局經(jīng)偵總隊會同浦東分局偵查此案,以知識產(chǎn)權訴訟為手段進行敲詐勒索為名,將李某等人抓獲。
公訴人認為李某利用專利侵權訴訟為要挾,敲詐勒索四家公司216.3多萬元,實際獲利116.3萬元,構成敲詐勒索罪。這四家公司分別是掌閱科技、杭州鴻雁公司、杭州古北公司、廈門盈趣公司。
關于掌閱科技公司:
李某發(fā)現(xiàn)掌閱科技的產(chǎn)品涉嫌侵犯自己的兩項專利,2017年3、4月份,李某找到掌閱公司談判,但沒有談妥。隨后,他以科斗公司的名義,向北京市知識產(chǎn)權法院提起訴訟,索賠2000萬元,但后來覺得時機不成熟,主動撤訴。
幾個月后,李某以同樣的名義在上海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掌閱科技,索賠2000萬元,這次與掌閱科技進行和談,在法官的調解下達成協(xié)議,掌閱公司支付80萬元,后實際支付50萬元。
在達成協(xié)議后,2017
發(fā)起訴訟后,李某授意弟媳以步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向中國證監(jiān)會實名舉報,披露對掌閱公司發(fā)起的專利糾紛訴訟。
此后,掌閱公司再次與李某談判,同意支付80萬元,先支付10萬元,上市成功后再支付余款。
李某與掌閱科技的糾紛是本案的重點。李某實際上與掌閱科技簽訂兩次許可協(xié)議,其中最有爭議的是第二次倒簽專利獨占許可協(xié)議。值得一提的是,公訴人并未特別強調倒簽協(xié)議的這次許可,而是認為李某兩次利用專利起訴掌閱,迫使對方簽訂專利許可協(xié)議的行為都是敲詐勒索。
此外,李某在第一次與掌閱簽訂80萬許可合同之后,為什么還要倒簽獨占許可合同?
對此,辯護律師和李某認為,李某與掌閱科技第一次簽訂的合同有瑕疵,第一次簽訂的合同是專利普通許可合同,并未在協(xié)議中明確要求李某的公司不可以再將專利許可給第三方。此外李某認為掌閱公司在簽訂協(xié)議后并未很好履行協(xié)議,在獲得許可之后,掌閱科技依然在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無效李某公司的多項專利,無效的專利中還有許多與其產(chǎn)品不相關,這讓李某非常惱火,因此倒簽獨占許可協(xié)議以另一家公司再次起訴掌閱。在這種情況下,辯護律師認為李某實際上不需要倒簽獨占許可日期,依然可以將專利獨占許可給第三方,倒簽是覺得再以原公司名義不方便或者誤解了需要倒簽獨占許可合同才能起訴。
另外,辯護律師認為第二次簽訂的許可協(xié)議,金額同樣是80
第二次李某倒簽許可合同的行為先不論,李某第一次的專利侵權訴訟為什么也是敲詐勒索呢?
對此公訴人舉證時提到一些,主要是相關代理公司的工作人員認為李某的專利大部分都是現(xiàn)有技術的組合,技術含量不高,李某申請的專利大部分未實施,目的就是起訴其他公司,或向證監(jiān)會舉報影響他人上市為要挾獲利,還陳述了李某公司的研發(fā)人數(shù)量和研發(fā)成本。
辯護律師認為專利未實施并不是專利的瑕疵,專利維權是合法合理的行為,國際上的大公司都這么做。李某具有合法的權利基礎,證監(jiān)會也歡迎專利權人舉報,這是保護股民的利益,避免有瑕疵的公司上市圈錢。
此外,辯護律師對相關證據(jù)的合法性、真實性、相關性都提出了質疑。
關于鴻雁公司、古北公司、盈趣公司:
李某同時以十幾件專利對杭州鴻雁公司發(fā)起訴訟,該公司認為應訴成本過高,支付5萬元獲得一年的專利許可。
李某以二十多件專利對杭州古北公司發(fā)起訴訟,其中部分專利被無效,該公司擔心訴訟影響融資,支付22.5萬元和解費用。
李某又在廈門盈趣公司上市前提起三項專利侵權訴訟,并向證監(jiān)會舉報,該公司稱擔心訴訟影響上市的原因,支付28.8萬元和解費用。
對這三個公司的專利訴訟,公訴人也認為是敲詐勒索行為,相關的證人證詞認為李某進行專利布局就是為了訴訟,辯護律師認為這是正常專利攻防手段,是合法的行為,公訴人不認同。
法院一審判決,在掌閱案件中,被告通過訴訟的方式達成和解獲取50萬元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但是被告以倒簽合同的方式迫使掌閱科技支付錢款10萬元,虛構了這項專利獨家許可給步島公司,后以步島公司的名義起訴掌閱侵犯該專利,同時向證監(jiān)會舉報,造成掌閱上市延遲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對于公訴人指控的敲詐勒索杭州鴻雁公司、杭州古北公司、廈門盈趣公司的行為,法院認為證據(jù)不足,不
但是一審判決之后,檢察院和被告都不服,檢察院提出了抗訴,被告也提出了上訴。
公訴人認為“被告人李興文及其公司名下的絕大部分專利是對現(xiàn)有技術專利文本的修改或對現(xiàn)有技術的排列組合,研發(fā)投入成本極低,不具備專利維權的基本條件,而是在各個領域進行專利布局,專門為利用專利訴訟實施敲詐勒索作儲備。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人李興文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所涉部分專利處于有效或未確定狀態(tài),并不能證明其在涉案訴訟中具有權利基礎。”
“(被告)向被害單位索要的錢款金額并不區(qū)分專利的數(shù)量、內容和價值,而是根據(jù)被害單位對于訴訟的恐懼程度及支付能力開出價碼,其直接目的亦不是專利維權。一審法院僅依據(jù)書證的表面內容對被告人李興文主觀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作形式判斷,忽略了其所得款項的對價不是專利實施許可或侵權補償,而是對被害單位解除要挾的勒索價格,具有明顯的非法占有目的。”
現(xiàn)在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清楚地表明。
拿著自己手上授權有效的專利去維權,即使對方正在IPO時期,也是合理合法的,不能因為“提起訴訟或協(xié)商的時間點系相關單位處于準備上市或者融資的敏感節(jié)點”,就認定“對涉案錢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相關單位同意支付專利權人款項,不能證實為是“由于受到脅迫,意志遭受控制下的行為,不能排除為了寧事息人、訴訟成本等因素考量下私法自治行為存在的可能”。
通俗地說就是:
第一、 只要是授權有效的專利,檢察機關沒有資格說這是抄襲、竊取的“垃圾專利”,是授權有效的專利就有合法維權的基礎;
第二、 專利在手里,想什么時候起訴就什么時候起訴,而不用管對方是誰,正在干什么,哪怕他們正在IPO;
第三、 對方即使由于擔心訴訟成本、或者害怕影響上市等原因付錢也不能當然認定為受到脅迫(換句話說,即使對方認為不侵權,但是專利權人利用對方怕麻煩,想給錢息事寧人的心理拿到錢款也是合法的)。
所以說,本案的被告人先前的專利維權行為都是合法有效的,收取的專利許可費也是正當?shù)摹1桓嫒吮慌星迷p勒索是因為一份倒簽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專利權人在第一次與被許可人達成許可協(xié)議時,被許可人同意支付80萬人民幣許可費,條件是專利權人名下的所有專利都要許可給被許可人。但是被許可人支付50萬人民幣之后還在無效專利權人的專利,這樣被告人覺得很氣憤,所以“虛構”了獨占許可合同,倒簽了獨占許可合同的日期,來抗辯與被許可人簽訂的普通許可合同,告訴被許可人還有一件專利在簽訂次許可協(xié)議之前已經(jīng)獨占許可給第三方了,然后指示第三方(還是被告人控制的企業(yè))從被許可人索要許可費(金額80萬人民幣,被許可人實際支付10萬人民幣)。
所以敲詐勒索的問題就出在了這個倒簽合同后獲得的10萬人民幣。
只要是授權有效的專利,可以選擇在任何時候起訴侵權人,專利權人也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迫使對方和解獲取和解費。這些都是合法的行為。結合最高法院最近發(fā)布的《意見》,被告的專利維權行為都不屬于“專利海盜”或“專利陷阱”,敲詐勒索針對的是倒簽合同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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