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法巡回講堂:
為進一步加強人民陪審員的隊伍建設,提高人民陪審員對于專利侵權案件的參審能力,日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判第一庭周文君法官以線上講座的方式分享了“專利民事侵權案件之權利要求解釋的問題與規(guī)則”,一百余名人民陪審員聆聽了此次講座。
本次講座以“由案例中探問題,從問題中析規(guī)則”的方式,生動地講解了在專利侵權案件中如何準確地解釋權利要求,同時還針對人民陪審員在參審中遇到的法律問題進行了詳細解答和探討交流。
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專利侵權案件中權利要求解釋的相關問題吧~
在專利侵權案件中為什么要準確解釋權利要求?
首先,從法律規(guī)定層面,專利法(2008年修正)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現(xiàn)行專利法第六十四條):“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21號)第一條:“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依據(jù)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其次,從案件審理層面,在專利侵權案件審理的基本思路中,第一步就是要明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這是判斷是否落入保護范圍、被告抗辯事由是否能夠成立以及如何判定民事責任承擔的基礎。
最后,從具體適用層面,由于文字表述權利要求的局限性以及現(xiàn)實的復雜性等諸多因素,通常會使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處于相對模糊的邊界地帶。
因此,準確解釋權利要求對專利侵權案件的審理具有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專利侵權案件中為什么要準確解釋權利要求?
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中未明確記載的特征并不能當然地被認為不包括在權利要求的范圍內,即本領域技術人員在閱讀權利要求后認為隱含限定的特征同樣屬于權利要求的范圍;且使用說明書及附圖對所認定的隱含限定特征進行驗證。
對于權利要求無文字記載且無隱含限定的特征,需考慮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閱讀說明書及附圖后對該權利要求的整體理解。
當權利要求及說明書、附圖均未做明確說明時,對權利要求的解釋亦不能超出依據(jù)公知常識或本領域技術人員通常理解所能確定的范圍。
提示:對于未明確記載特征的認定,以當事人對權利要求的解釋存在分歧為前提。
權利要求中某特征的理解存在歧義怎么辦?
說明書及附圖,以及工具書等公知文獻均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相關內容。
公知常識性證據(jù)包括相關技術詞典、技術手冊、工具書、教科書、國家或者行業(yè)技術標準等;一般根據(jù)其與涉案專利技術所屬領域的相近程度,作為認定本領域的技術背景和知識體系的相應證據(jù)。
對于具有確切含義的技術特征,一般以本領域技術人員的通常理解為準,并非是一般公眾日常生活的理解。
除非說明書對該特征做了特別界定,具有與通常理解不同的內容。
結合發(fā)明目的及發(fā)明內容,對該解釋的結論予以檢驗。
功能性限定的技術特征如何解釋?
通過其在發(fā)明創(chuàng)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對結構、組分、步驟、條件或其之間的關系等進行限定,而不直接限定發(fā)明技術方案的結構、組分、步驟、條件或其之間的關系等的技術特征,應認定為功能性特征。
如果某個技術特征已經限定或者隱含了發(fā)明技術方案的特定結構、組分、步驟、條件或其之間的關系等,即使該技術特征還同時限定了其所實現(xiàn)的功能或者效果,原則上亦不屬于功能性特征。
功能性特征以說明書及附圖描述的實現(xiàn)該功能或效果的具體實施方式以及與該具體實施方式在效果上等同的方式,確定為其內容。
依據(jù)發(fā)明目的能夠認定某一具體實施方式系該涉案專利所要克服的技術缺陷的,不應納入保護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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