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fā)布關于就《專利代理信用評價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其中提到,對達到“A+”、“A”級的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減少日常檢查頻次,在有關行政審批等工作中為其提供便利化服務,在財政性資金項目申請、有關審查便利化措施備案中優(yōu)先受理和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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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就《專利代理信用評價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進一步加大對知識產權代理違法違規(guī)和失信行為的打擊力度,綜合運用信用監(jiān)管手段,強化知識產權代理監(jiān)管工作,構建促進知識產權代理行業(yè)健康有序發(fā)展的長效機制,我局在前期制訂《專利代理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并在試點省份試運行的基礎上,修訂了《專利代理信用評價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現(xiàn)就《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22年10月24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修改完善意見:
1.電子郵件:dailiguanli@cnipa.gov.cn2.傳真:010-620865633.信函:北京市海淀區(qū)西土城路6號國家知識產權局運用促進司服務業(yè)發(fā)展和監(jiān)管處 郵編100088(請于信封左下角注明“專利代理信用評價管理辦法”)
附件:專利代理信用評價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pdf
國家知識產權局2022年10月8日
附件:
專利代理信用評價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fā)的《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guī)劃》,加強專利代理分級分類信用監(jiān)管,促進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依法誠信執(zhí)業(yè),維護專利代理行業(yè)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專利代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jiān)管機制的指導意見》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專利代理信用評價,是指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對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專利代理服務的執(zhí)業(yè)信用狀況進行積分和等級評價。
第三條國家知識產權局主管全國專利代理信用評價管理工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專利代理信用評價工作的組織和實施。
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聯(lián)合開展專利代理信用評價工作,實現(xiàn)信息共享。
第四條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根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需要,建立與相關行業(yè)主管部門和專利代理行業(yè)協(xié)會等行業(yè)組織的工作聯(lián)系制度和信息交換制度,完善專利代理信用評價機制,推送相關信用信息,推進部門信息共享、部門聯(lián)合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第二章 信用等級評價
第五條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信用等級按照從高到低順序分為四級,分別為“A”、“B”、“C”、“D”級,按計分情況評價。計分滿分為100分,根據負面信息予以扣減。負面信息包括不規(guī)范經營或執(zhí)業(yè)行為、機構經營異常情況、受行政或刑事處罰、行業(yè)懲戒等情況。等級標準如下:
(一)A級為信用積分90分以上(含)100分以下(含)的;(二)B級為信用積分80分以上(含)不滿90分的;(三)C級為信用積分60分以上(含)不滿80分的;(四)D級為信用積分不滿60分的。根據榮譽獎勵、社會貢獻等,適當設置附加加分項,并增設“A+”等級,等級標準為超過100分的。
第六條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按照《專利代理機構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及評價規(guī)則》和《專利代理師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及評價規(guī)則》,依據書面證明材料,對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進行信用計分,形成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的信用等級。
專利代理評價的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計分、等級確定、結果公示通過專利代理管理系統(tǒng)進行。
第七條專利代理信用信息依托專利代理管理系統(tǒng),從以下渠道采集:
(一)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產生的信息,以及專利代理監(jiān)管工作過程中產生的信息;(二)各專利代理行業(yè)組織在日常工作中產生的信息;(三)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報送的信息;(四)其他行業(yè)主管部門和行業(yè)協(xié)會公開的信息,以及能夠反映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信用狀況的其他信息。
專利代理機構跨區(qū)域開展業(yè)務的信息,以及分支機構的相關信用信息,可由業(yè)務開展或分支機構所在地采集,歸集到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
第八條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信用積分和等級自首次評價后實施動態(tài)管理,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自收到信用變更信息10個工作日內更新信用積分及信用等級。信用積分因相關情形被扣減或增加滿12個月后,扣減或增加的分數(shù)清零,引起信用等級變化的,隨之更新。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公示、查詢、異議和修復
第九條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在門戶網站、專利業(yè)務網上辦理平臺、專利代辦處、知識產權業(yè)務受理窗口等場所公示專利代理機構信用等級。
國家知識產權局通過專利代理管理系統(tǒng)提供專利代理信用信息查詢服務。社會公眾可以查詢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的信用等級;專利代理機構可以查詢本機構的信用計分明細;專利代理師可以查詢本人的信用計分明細。
第十條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對信用等級和計分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向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申請核查,并提供相關資料或者證明材料。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異議申請進行審核。異議申請情況屬實的,予以更新。
第十一條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被扣減信用計分滿6個月后,因履行相關義務可以糾正相關行為且已完成糾正的,可以書面向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供相關資料或者證明材料,申請信用修復。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修復申請進行審核。修復申請通過的,消除相關負面信息,所扣分數(shù)不再計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復:(一)距離上一次信用修復時間不足12個月;(二)申請信用修復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故意隱瞞事實等行為;(三)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明確規(guī)定不可修復的。
第四章 結果運用
第十二條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建立專利代理信用管理聯(lián)動機制,根據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信用狀況,實施分類服務和監(jiān)管。
第十三條對達到“A+”、“A”級的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減少日常檢查頻次,在有關行政審批等工作中為其提供便利化服務,在財政性資金項目申請、有關審查便利化措施備案中優(yōu)先受理和審核。
第十四條對于“B”、“C”級的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適時進行業(yè)務指導,并視信用等級變化,實施相應的激勵和分類監(jiān)管措施。
第十五條對于“D”級的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以及各類專利代理協(xié)會、知識產權服務業(yè)協(xié)會實行分類管理,列為重點監(jiān)管對象,提高檢查頻次,依法嚴格監(jiān)管,限制其適用告知承諾制等便利措施,在各類優(yōu)惠政策、項目支持、評優(yōu)評先評獎、各類活動參加單位篩查、訴訟代理人推薦、有關專家和人才推薦中予以嚴格審核或者協(xié)同限制。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專利代理機構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及評價規(guī)則(公開征求意見稿)2.專利代理師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及評價規(guī)則(公開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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