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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地區(qū)專利“游戲規(guī)則”即將改變

   日期:2023-05-31 15:12:55     來源:IPRlearn     商標專利領域原創(chuàng)作者:欽靜     瀏覽:0    評論:0
核心提示:再過1天,也就是2023年6月1日,《統(tǒng)一專利法院協議》(UPCA)將正式生效,歐洲地區(qū)專利游戲規(guī)則即將發(fā)生重大變化,歐洲單一專利體系實施正式

再過1天,也就是2023年6月1日,《統(tǒng)一專利法院協議》(UPCA)將正式生效,歐洲地區(qū)專利“游戲規(guī)則”即將發(fā)生重大變化,歐洲單一專利體系實施正式拉開帷幕。這是繼1973年的《歐洲專利公約》(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簡稱EPC)后,歐洲地區(qū)在推動專利一體化進程中又邁出的重要一步。

歐洲專利局局長安東尼奧·坎皮諾斯(António Campinos)說:

“這對歐洲來說是一個激動人心的時刻,因為我們在大力推動建立一個統(tǒng)一的創(chuàng)新和技術市場。歐洲單一專利體系不僅將簡化和加強對發(fā)明的法律保護及對發(fā)明的實施,而且還將提高歐洲市場對發(fā)明人和投資者的吸引力。隨著該體系的發(fā)展,我們預計成員國的年度貿易流量將增加2%,對高科技行業(yè)的外國直接投資將增加15%。歐洲單一專利體系將改變游戲規(guī)則,向世界發(fā)出強烈信號,即歐洲仍然是創(chuàng)新和經濟增長的熱點。”

雖然,歐洲改變了“游戲規(guī)則”,但是歐洲單一專利體系并不是對現有歐洲地區(qū)專利制度的替換,根據《歐洲專利公約》,歐洲專利局對歐洲地區(qū)發(fā)明專利申請的統(tǒng)一受理、檢索、審查、授權程序仍保持不變,歐洲單一專利體系只是對歐洲地區(qū)專利授權后專利生效保護和專利實施的一種增補和加強方式。歐洲單一專利體系包含單一專利(Unitary Patent, 簡稱UP)和統(tǒng)一專利法院 (Unified Patent Court,簡稱UPC)。

歐洲單一專利體系大門打開后,這些新動態(tài)和新變化值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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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于歐洲單一專利體系將于2023年6月1日生效,歐洲專利局在2023年4月陸續(xù)對歐洲專利授權后程序的進行了部分調整,以適應具有單一效力的歐洲專利,這些調整內容于2023年4月28日在歐洲專利局官方網址進行了公布[1],調整內容包括:

歐洲專利登記簿增加單一專利失效日期;

明確單一專利的口審程序可采用視頻會議形式;

提早提交單一效力請求的規(guī)定;

單一效力請求相關通知采用電子發(fā)送方式;

對于在統(tǒng)一專利法院或締約國國家法院提起訴訟程序后加快異議程序的通知;

單一專利體系生效后,向歐洲專利局繳納單一專利相關費用指南及存款賬戶安排。

以下主要介紹歐洲專利登記簿的變化及提早提交單一效力請求的規(guī)定。

1、歐洲專利登記簿的變化

歐洲專利登記簿上將進一步登記歐洲單一專利失效日期,該變化將于2023年6月1日起實施。

歐洲專利登記簿(https://register.epo.org/regviewer)記載著向一件向歐洲專利局遞交的歐洲專利申請從申請、檢索、審查到授權、異議、上訴或權利終止等全過程中的著錄項目信息、同族信息和法律狀態(tài)信息、審查歷史和溝通文件。歐洲單一專利體系生效后,其也承擔著記載歐洲單一專利請求相關信息及溝通文件的功能。

為配合2023年6月1日開始實施的歐洲單一專利體系,歐洲專利局已對歐洲專利登記簿進行了一系列調整,從2023年6月1日開始,我們就可以在歐洲專利登記簿檢索已請求或已注冊單一效力的歐洲專利。

變化一:導航欄

單一專利體系開始實施后,歐洲專利登記簿導航欄變化如圖1所示:

圖1

如圖1所示,2023年6月1日起,導航欄增加了單一專利(UP)欄,如果申請人對授權的歐洲地區(qū)專利請求了單一效力,將在新增的單一專利(UP)欄中顯示三個子項:UP about this file, UP Event History, UP All documents。

變化二:高級檢索界面

在歐洲專利登記簿高級檢索(Advanced search)界面中,現在已經增加了2項檢索條件:單一效力請求日、單一效力注冊日,用戶可以根據具體的時間來篩選單一效力請求或注冊的日期。此外申請人還可以在兩個條件欄中輸入yes或 true,或者no或false來表明單一效力是否請求,或者單一效力是否注冊。舉個例子,如希望檢索已提出單一效力請求、但尚未注冊的所有授權歐洲專利,可以根據圖2所示檢索:

圖2

即在“單一效力請求日”(Unitary effect request date)欄輸入yes或true,在“單一效力注冊日”(Unitary effect registration date)欄輸入no或false。

變化三:幫助文檔

歐洲專利登記簿幫助(Help)文檔欄現已增加與單一專利登記相關內容,如圖3所示:

圖3

圖3內容主要用于幫助用戶理解和檢索單一專利相關信息。

變化四:檢索結果列表

2023年6月1日起,在歐洲專利登記簿進行檢索后,在檢索結果列表中,每項相關專利的信息欄中會出現新的關于單一專利列,如圖4所示:

圖4

根據圖4.如果授權歐洲專利獲得了單一專利效力,將會以藍色圖標

顯示,且顯示單一效力請求日和注冊日。點擊

可直接進入此專利的UP欄的子項:UP about this file。 

2、提早提交單一效力請求的規(guī)定

根據《單一專利保護細則》("Rules relating to Unitary Patent Protection",簡稱UPR)第6條第一款規(guī)定,單一效力請求應在歐洲專利公報中公布授予歐洲專利的信息后一個月內向歐洲專利局提出。但是,為了給專利權人更大的靈活性,歐洲專利局做出“關于在單一專利體系生效后,提早提交單一效力請求的通知”[2],根據該通知,歐洲專利局將提供在早期階段提交單一效力請求的選項,即一旦歐洲專利的授予決定書已經發(fā)出(EPO表格 2006A),就可以提交單一效力請求。授權決定書如圖5所示:

圖5

如圖5.所述專利的授權決定書發(fā)文日為2023年1月19日,在決定書中提及該專利授權信息在專利公報上公布日(以下簡稱歐洲專利授權公告日)為2023年2月15日,可知歐洲專利授權公告日比授權決定書發(fā)出日晚約1個月。歐洲專利局將提早請求單一效力的起算點提前至授權決定書發(fā)出日,而單一效力請求法定截止日期仍為歐洲專利授權公告日起1個月內,這無疑給了專利權人更多考慮單一效力請求的時間(約2個月)。

另外,提早提交單一效力請求通知還指出:雖然專利權人可以提早請求單一效力,但歐洲專利局仍須待歐洲專利授權公告日后才開始對提早提出的單一效力請求進行審查。在歐洲專利局尚未作出批準單一效力注冊或駁回單一效力請求前,專利權人仍可以撤回提早提出的單一效力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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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于選擇退出(opt-out)UPC管轄請求的最新通知

2023年5月25日,UPC發(fā)出了一條關于以紙件(hard copy)方式提交opt-out請求適用性的通知[3]。通知指出,由于電子提交opt-out請求的CMS系統(tǒng)的請求量劇增,UPC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確保在“日出期”(Sunrise Period)的最后幾天能提交opt-out請求。根據UPC程序細則第4.2條規(guī)定,只有在UPC確定CMS系統(tǒng)已停止運行的情況下,才能以紙件方式提交opt-out請求。

基于此通知,讀者會提出:

什么是opt-out?

什么是“日出期”?

只能在“日出期”提出opt-out請求么?

帶著這些問題,筆者逐一答復如下:

問題一:什么是opt-out?

Opt-out是指選擇退出UPC管轄。那么這個新的統(tǒng)一專利法院對專利權人不友好么,為什么要選擇退出UPC管轄呢?這就需要進一步了解UPC的管轄范圍及UPC管轄權的利弊。

2023年6月1日UPCA生效后,UPC即開始啟動管轄,在UPCA生效后的7-14年的過渡期內,UPC管轄范圍如下表1:

表1

專利/專利申請類型 UPC管轄 是否可以opt-out
已授權的傳統(tǒng)歐洲專利
未決的歐洲專利申請,后續(xù)授權選擇歐洲單一專利(UP)
×
未決的歐洲專利申請,后續(xù)授權選擇傳統(tǒng)單一國家生效方式

由此可見,UPC對歐洲專利管轄范圍很廣,但任何一個新事物的產生都是一把“雙刃劍”,UPC也是如此,對于專利權人來說,UPC的優(yōu)勢在于:

優(yōu)勢一:使專利權人實現了在歐盟大范圍內集中維權的可能性,維權程序簡化、高效、節(jié)約,將有效避免在歐盟各國單獨維權時因審判標準不一,而產生不同的判決結果;

優(yōu)勢二:如專利權人集中維權勝訴,可能獲得一份“泛歐”禁令,對侵權方打擊力強。

但是UPC的劣勢也非常致命:

劣勢一:被UPC管轄的歐洲專利及歐洲單一專利,存在被第三方通過UPC集中撤銷(無效)的風險,一旦UPC判決專利被撤銷,則無撤銷判決將適用歐盟大范圍國家;

劣勢二:UPC作為一個新法院,現階段無判例可供參考,其運作等仍具有不可預測性。

基于以上利弊,UPC給受管轄的歐洲專利在過渡期內提供了選擇退出(opt-out)的可能性(請求單一效力的歐洲專利除外,其不能opt-out)。專利權人需要綜合考慮是否有必要把“所有雞蛋放在一個籃子里”:

選擇一:留在UPC管轄內,利用UPC統(tǒng)一維權,有效打擊侵權方?

選擇二:退出(opt-out)UPC管轄,避免被第三方一次性無效?

此外,在過渡期內,UPC也給專利權人提供了第三種選擇,即專利權人可以考慮:先opt-out,當發(fā)現侵權方在多個歐盟國家存在侵權行為時,允許專利權人反悔一次,請求撤回opt-out(此時必須注意:只有在所涉歐洲專利未在任何歐洲國家法院被提起訴訟行為的前提下,才可請求撤回),重新接受UPC管轄,從而可以通過UPC統(tǒng)一維權。一旦重新接受UPC管轄,則不能再次反悔、再次opt-out。對比前2個選擇項,第三種選擇項是一種更折中、穩(wěn)妥的選擇項,既可先避免被第三方在UPC針對性提出集中撤銷的風險,又可在合適的情況下“伺機而動”,重新選擇接受UPC管轄,通過UPC統(tǒng)一維權。

問題二:什么是“日出期”?

“日出期”(Sunrise Period)是指UPCA生效前的3個月,即從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

問題三:只能在“日出期”提出opt-out請求么?

不是的,Opt-out請求最早可以在“日出期”(Sunrise Period)提出,最遲在UPCA的過渡期結束前提出,如圖5所示:

圖5

那么,讀者可能又有疑問,為何現在如此多用戶提交opt-out請求,導致UPC的CMS系統(tǒng)不堪重負,甚至發(fā)出了可以紙件方式提交opt-out請求適用性的通知?

答案在于:“日出期”是提出opt-out的最安全時機,一旦2023年6月1日UPCA生效后,任意第三方就可能對未退出UPC管轄的歐洲專利開始攻擊,向UPC提出撤銷請求,而一旦歐洲專利在UPC被提起任何訴訟程序,則專利權人就不能對此歐洲專利再請求opt-out。這也就是為何在UPCA進入倒計時的時間段,opt-out請求激增的原因。

當然,2023年6月1日后,只要任何第三方未向UPC提起任何訴訟程序,專利權人仍可以請求opt-out。因此專利權人應早做決斷,一旦確定需要退出UPC管轄,盡快委托專業(yè)的代理律師辦理opt-out請求。

2、關于中央法庭處理案件的新分配

提到中央法庭,我們先根據圖6.了解一下UPC的組織結構:

圖6

根據UPCA第7條,UPC的初審法院包含中央法庭和地方及區(qū)域法庭。其中中央法庭設在法國巴黎、德國慕尼黑和英國倫敦。中央法庭主要審理撤銷程序及不侵權聲明。根據UPCA第7條第2款規(guī)定,3個中央法庭根據表2受理相應IPC類別的專利訴訟案件:

表2

 

倫敦 巴黎 慕尼黑
A類:人類生活必需品;
C類:化學和冶金
B類:作業(yè)、運輸;
D類:紡織、造紙;
E類:固定建筑物;
G類:物理學;
H類:電學
F類:機械工程、照明、加熱、武器、爆破

 英國原本簽署和批準了UPCA,但由于英國脫離歐盟,英國于2020年7月20日撤回了UPCA批準請求。自此倫敦作為中央法庭的席位一直空置。2023年5月16日UPC發(fā)出通知[4],UPC主席團在 2023 年 5 月 8 日的會議上決定:自2023年6月1日起,中央法庭關于IPC(A)類的專利訴訟案件分配至巴黎,而關于IPC(C)類相關的專利訴訟案件分配至慕尼黑。

以上關于歐洲單一專利體系的新動態(tài)和新變化,您了解了么?歐洲單一專利體系生效在即,如對此歐洲地區(qū)的新規(guī)則有任何疑問,歡迎隨時與我們聯系。

參考資料&來源:

[1] https://new.epo.org/en/legal/official-journal/2023/etc/se3.html

[2] https://new.epo.org/en/legal/official-journal/2023/etc/se3/p5.html

[3] https://www.unified-patent-court.org/en/news/upc-informs-about-eligibility-lodging-opt-out-applications-hard-copy-form

[4] https://www.unified-patent-court.org/en/news/decision-provisional-distribution-actions-related-patents-ipc-sections-and-c-pending-centr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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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 http://bqlw.net/news/202305/xwif_438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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