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一批知產新規(guī)正式實施。一起來看,哪些與你我有關?
國內
1、1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法庭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法庭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決定》已于2023年10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0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2、11月1日起!PCT申請國際階段費用上漲
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布的2023年11月1日起執(zhí)行的PCT申請國際階段費用的人民幣標準,國家知識產權局將按新標準收取PCT申請國際階段費用。
3、11月1日起!中日PPH試點項目延長五年
經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和日本特許廳的共同決定,將中日PPH試點項目自2023年11月1日起延長五年,至2028年10月31日結束。參與本試點項目的要求和流程繼續(xù)沿用中日PPH指南。
4、11月1日起!《河北省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施行
近日,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河北省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該條例對知識產權的創(chuàng)造、培育、運用、保護、管理、服務等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為激發(fā)全省創(chuàng)新活力,推進知識產權強省建設提供了法治保障,將于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5、11月7日起!《知識產權專員工作指南》地方標準實施
近日,安徽省知識產權局發(fā)布《知識產權專員工作指南》(DB34/T 4549—2023)地方標準,將于2023年11月7日正式實施。
6、11月8日起!青海省《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若干措施(暫行)》施行
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實施創(chuàng)新驅動發(fā)展戰(zhàn)略,落實《青海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以科技成果轉化為現代化新青海建設提供創(chuàng)新動能,結合實際,制定《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若干措施(暫行)》。本措施自2023年11月8日起施行。
7、11月14日起!《寧夏回族自治區(qū)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軟科學研究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施行
近日,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廳(知識產權局)印發(fā)《寧夏回族自治區(qū)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軟科學研究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加強全區(qū)知識產權軟科學研究項目的科學化、規(guī)范化、制度化,指導和協(xié)調知識產權軟科學工作的開展。該辦法自2023年11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3日。
8、11月15日起!《青島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施行
10月27日,青島市政府新聞辦舉行市政府政策例行吹風會,介紹新修訂的《青島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有關情況。新修訂的《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并向社會公布,將于2023年11月15日起施行。
9、11月15日起!《余杭區(qū)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若干政策措施》施行
為深入貫徹創(chuàng)新驅動發(fā)展戰(zhàn)略,建立系統(tǒng)高效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體系,加快推動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加快建設科技創(chuàng)新策源地的重要新中心,根據《構筑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首選地的若干政策措施》(杭科策〔2022〕136號)等精神,制定《余杭區(qū)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若干政策措施》。本政策措施自2023年11月15日開始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10、11月25日起!《四川省知識產權專業(yè)高級職稱申報評審基本條件》施行
為進一步深化我省職稱制度改革,加強知識產權專業(yè)技術人才隊伍建設,根據《關于深化經濟專業(yè)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fā)〔2019〕53號)、《四川省經濟專業(yè)人員職稱申報評審基本條件》(川經信規(guī)〔2022〕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四川省知識產權專業(yè)高級職稱申報評審基本條件》。本條件自2023年1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11、11月23日起!《杭州市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示范區(qū)建設方案(2023—2025年)》施行
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印發(fā)〈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示范區(qū)建設方案〉的通知》(國知發(fā)保字〔2022〕27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杭州市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示范區(qū)建設方案(2023—2025年)》。本方案自2023年11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
12、11月30起!《數字化時代專利導航工作指南》地方標準實施
2023年7月30日,廣東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批準發(fā)布《數字化時代專利導航工作指南》(DB44/T2431—2023)地方標準,該標準自2023年11月30日實施。
國外
1、11月1日起!歐專局取消十日郵路(10 Day Rule)
自2023年11月1日起,所有由歐洲專利局(EPO)發(fā)送的電子通信將不再適用十日郵路規(guī)則。這意味著,電子通信在其信函上載明的日期起即已送達,收件人的答復期限均從該日期起算。
2、11月1日起!阿根廷專利局將開始作為交存局為其他專利局提供DAS碼服務
阿根廷專利商標局公布,根據2023年8月17日第262/2023號決議,阿根廷外觀設計可使用DAS碼。該決定已于2023年8月23日在官方公報上發(fā)布。目前,阿根廷發(fā)明專利、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都可使用DAS碼。自2023年11月1日起,阿根廷專利局將開始作為交存局(depositing authority)為其他專利局提供該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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