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的放纵,禁止性爱,调教风韵尤物美妇娇喘,乒乓球直播中央5现场直播

推廣 熱搜: 知識產權貫標  專利資助  認證  知識產權  專利補貼  檢測  認監(jiān)委  CCC認證  人造肉  技術攻關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規(guī)制商標惡意注冊十大典型案例

   日期:2023-12-30 15:25:43     來源:知產北京     作者:中企檢測認證網     瀏覽:1    評論:0
核心提示:案例發(fā)布12月14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規(guī)制商標惡意注冊十大典型案例,對于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具有積

案例發(fā)布

12月14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規(guī)制商標惡意注冊十大典型案例,對于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具有積極作用,快和小知一起看看吧!

案例一:

短期內進行大量商標注冊申請,且無法證明真實使用意圖或提供其他正當理由的,構成商標法第四條第一款所指“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注冊”。

【裁判要旨】

民事主體申請注冊商標,應當有真實的使用意圖,以滿足自身商標使用需求為目的,申請注冊商標的行為應具有合理性、正當性。審查判斷申請商標是否屬于商標法第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所指情形,可以考慮申請人或者與其存在關聯關系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申請注冊商標的數量、指定使用的類別、商標交易情況,申請人所在行業(yè)、經營狀況,以及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情況等因素。短期內在多個商品或服務類別上申請注冊大量商標,明顯超出正常的生產經營需要,且無法證明具有真實使用意圖或其他正當理由的,應認定為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注冊。

某酒業(yè)公司申請注冊的部分商標

【案情簡介】

訴爭商標“王子”由某酒業(yè)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申請注冊,指定使用在第33類米酒、酒精飲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違反了商標法第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故對其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經審理查明,某酒業(yè)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成立,經營范圍包括酒類經營、食品銷售、日用百貨銷售。該公司在第3、18、32、33、35類等多個商品或服務類別上累計申請340余件商標,其中僅在2020年至2021年間就累計申請300余件商標。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補充查明,某酒業(yè)公司申請注冊的300余件商標包括“邁巴赫”等與他人商標相近的商標。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在案證據無法證明訴爭商標存在實際使用情況,亦無法證明某酒業(yè)公司具有真實的使用意圖或存在其他正當理由。根據某酒業(yè)公司申請注冊商標的時間跨度、申請數量、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務類別等情況,可以認定某酒業(yè)公司申請注冊包括訴爭商標在內的大量商標的行為,已超出正常經營活動需要,構成商標法第四條第一款所指“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之情形。

案例二:

商標申請人的現任或原任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等工作人員曾在他人處任職,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標,而在類似商品上搶注與之近似商標的,違反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

【裁判要旨】

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其他關系”,是指存在第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以外的特定關系,而能夠知道他人未注冊商標存在且應予主動避讓的情形,包括商標申請人與在先使用人之間具有親屬關系、勞動關系、營業(yè)地址鄰近等關系。商標申請人的現任或原任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等工作人員曾在他人處任職,構成該款規(guī)定的“其他關系”。通過以上關系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標,而在類似商品上搶注與之近似商標的,違反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

訴爭商標

某學院在先使用標識

【案情簡介】

訴爭商標由某教育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申請注冊,核定使用在第41類培訓、教育、安排和組織會議等服務上。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訴爭商標的注冊未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所指情形,但違反該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故對訴爭商標在培訓、教育服務上予以無效宣告,在其余服務上予以維持。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經審理認為,在案證據能夠證明某學院的“發(fā)樹”標識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已經被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訴爭商標與該學院所使用的“發(fā)樹”標識構成近似標志,且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組織會議、組織文化活動”等服務與該學院的“發(fā)樹”標識實際使用的開學典禮、MBA教育培訓等業(yè)務構成類似服務。該學院曾與某教育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何某存在勞動人事關系,某教育公司在知曉該學院在先使用“發(fā)樹”標識的情況下,仍在類似服務上申請注冊與之近似的訴爭商標,已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所指情形。一審判決作出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案例三:

商標申請人申請注冊包含地理標志的商標,卻無法證明指定使用商品來源于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保護范圍的,應當認定訴爭商標的使用容易誤導公眾。

【裁判要旨】

商標法關于地理標志保護的規(guī)定,旨在避免并非來源于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qū)的商品使用包含地理標志的商標誤導公眾,從而保證使用包含地理標志商標的商品所具有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qū)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若并無證據證明商品來源于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保護范圍,仍申請注冊包含地理標志的商標,應當認定該商標的使用容易誤導公眾。

訴爭商標

【案情簡介】

訴爭商標“老鷹茶”由某茶業(yè)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申請注冊,指定使用在第30類“茶”等商品上。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審查認為,訴爭商標的注冊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訴爭商標予以無效。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經審理查明,2012年7月31日原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批準“老鷹茶”為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保護范圍為四川省石棉縣美羅鄉(xiāng)、豐樂鄉(xiāng)、挖角鄉(xiāng)、草科鄉(xiāng)、栗子坪鄉(xiāng)、新棉鎮(zhèn)6個鄉(xiāng)鎮(zhèn)現轄行政區(qū)域。

一審法院認為,在案證據顯示“老鷹茶”已經于訴爭商標申請日前被批準為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地理標志保護產品保護范圍為四川省石棉縣美羅鄉(xiāng)等6個鄉(xiāng)鎮(zhèn)現轄行政區(qū)域。“老鷹茶”作為茶葉的一種,其口感、質量與其生長的環(huán)境具有密切的關聯。某茶業(yè)公司位于四川省成都市,老鷹茶(紅茶)加工工藝技術指導地點在四川省邛崍市,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老鷹茶”核定使用的茶商品來源于四川省石棉縣6個鄉(xiāng)鎮(zhèn),訴爭商標的使用容易誤導公眾,使相關公眾對該商品的產地產生誤認。因此,訴爭商標的注冊違反了2013年商標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一審判決駁回某茶業(yè)公司的訴訟請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案例四:

有一定影響的電視欄目、節(jié)目名稱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在先權利,商標申請人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搶注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應受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制。

【裁判要旨】

電視欄目、節(jié)目具有商品的屬性,有一定影響的電視欄目、節(jié)目名稱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在先權利”的保護范圍。因此,商標申請人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搶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電視欄目、節(jié)目名稱相同或相近的商標,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商標申請人與該在先權利所有人存在特定聯系,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情形。

訴爭商標

央視欄目《遠方的家》

【案情簡介】

訴爭商標“遠方的家 深度旅游顧問Journey Ahead”由某文化產業(yè)公司于2014年3月5日申請注冊,指定使用在第16類期刊、書籍、新聞刊物等商品上。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訴爭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之規(guī)定,故決定對訴爭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經審理認為,《遠方的家》是一檔由中央電視臺中文國際頻道播出的大型日播旅游欄目,在案證據能夠證明《遠方的家》欄目早于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即開始播出且為相關公眾所知曉,已經與中央電視臺形成了較強的對應關系,中央電視臺對“遠方的家”享有商品名稱在先權益。訴爭商標包含了“遠方的家”欄目名稱,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構成近似標識。從某文化產業(yè)公司對訴爭商標實際使用的情況來看,某文化產業(yè)公司運營發(fā)行的《Journey Ahead遠方的家》雜志為一款旅游雜志,與《遠方的家》欄目的節(jié)目內容具有密切關聯。訴爭商標的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誤以為相關雜志是由中央電視臺提供或與中央電視臺具有關聯關系,從而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

因此,訴爭商標申請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關于“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之規(guī)定。綜上,一審判決駁回某文化產業(yè)公司的訴訟請求。各方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案例五:

商標申請人以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為目的,大量申請注冊公共事件詞匯、公共文化資源名稱等商標的,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

【裁判要旨】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是指以欺騙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商標注冊行為。商標申請人大量申請注冊公共事件詞匯、公共文化資源名稱商標,具有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的主觀故意,應認定為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

田園綜合體項目名稱泉城百花園

【案情簡介】

訴爭商標“泉城百花園”由李某于2020年3月6日申請注冊,指定使用在第45類服裝出租、婚介服務等服務上。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訴爭商標的注冊違反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故裁定對訴爭商標予以無效。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經審理認為,“泉城百花園”系朱家峪公司運營的田園綜合體項目名稱,訴爭商標“泉城百花園”與該項目名稱相同,且除訴爭商標外,李某還在多個商品和服務上申請注冊了170余件商標,其中包括“方艙”“逆行者”“火神山”“雷神山”“章邱古城”“泉鄉(xiāng)藥谷”等多件涉疫商標或與濟南市章丘區(qū)開發(fā)的項目名稱近似的商標。李某的上述行為已明顯超出正常的商業(yè)使用目的,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有損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環(huán)境。因此,訴爭商標的注冊已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綜上,一審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各方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案例六:

商標代理機構為達到規(guī)避法律之目的,假借其前高管名義申請注冊商標,該商標注冊行為可視為商標代理機構的行為,應受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的約束。

【裁判要旨】

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明確了商標代理機構禁止注冊商標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保護公共利益,防止商標代理機構利用熟悉商標注冊流程的便利條件或優(yōu)勢,惡意搶注他人商標牟利,擾亂商標注冊秩序。禁止商標代理機構假借與其有特定關系的主體之名義申請注冊商標,符合該條款的立法目的。為規(guī)制個別商標代理機構協助甚至直接從事惡意申請、惡意囤積的亂象,維護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和商標管理秩序,對于商標代理機構假借其前高管名義申請注冊商標的行為,可視為商標代理機構的行為,應受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的約束。

訴爭商標

【案情簡介】

訴爭商標“步步高”由姚某于2019年7月4日申請注冊,核定使用在第29類“以果蔬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水果、木耳”等商品上。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訴爭商標的注冊違反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等規(guī)定,裁定對訴爭商標予以無效。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經審理查明,某知識產權代理公司成立于2012年,姚某曾為該公司股東和高級管理人員,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約20日,即2019年6月14日起,不再擔任該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一審法院認為,姚某雖非商標代理機構,但其與商標代理機構存在特定關系,且姚某在多個類別商品及服務上申請注冊的60余件商標絕大多數系該商標代理機構代理注冊,同時姚某名下多件商標正在商標交易平臺掛售,綜合在案證據可以認定,訴爭商標系商標代理機構為達到規(guī)避法律之目的假借姚某之名申請注冊,姚某的商標注冊行為可以視為商標代理機構的行為,該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應受到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的約束。故一審判決駁回姚某訴訟請求。各方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案例七:

針對行為人惡意跨類搶注他人網絡環(huán)境下馳名商標的行為,應充分考慮互聯網環(huán)境下行為人的主觀惡意、相關商品或服務的受眾是否高度重合等因素,合理確定馳名商標跨類保護的范圍。

【裁判要旨】

在認定網絡環(huán)境下的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時,應當充分考慮移動互聯網環(huán)境下信息傳播的特點和傳播速度、品牌影響力的建立和輻射范圍等,綜合考慮馳名商標認定的各項要素,不應片面、機械地考慮商標使用的時間長短因素。針對行為人惡意跨類搶注他人網絡環(huán)境下馳名商標的,應充分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惡意程度、相關商品或服務的受眾是否高度重合等因素,合理確定馳名商標跨類保護的范圍,加大對惡意搶注行為的規(guī)制力度。

訴爭商標

在先馳名商標

【案情簡介】

訴爭商標“快手老鐵”由某酒業(yè)銷售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申請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5類“會計”服務上。引證商標由某信息技術公司于2015年11月14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41類“節(jié)目制作、娛樂”等服務上。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訴爭商標的注冊未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故裁定訴爭商標予以維持。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經審理認為,在案證據能夠證明在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某信息技術公司的“快手及圖”商標已經進行了長期、廣泛的使用和宣傳,廣為相關公眾所知曉,構成使用在“節(jié)目制作、娛樂”等服務上的馳名商標。訴爭商標為文字“快手老鐵”,完整包含“快手及圖”的顯著識別文字“快手”,且“老鐵”亦為某信息技術公司在先注冊、使用的商標,故訴爭商標構成對“快手及圖”的復制、摹仿。雖然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會計”服務與“節(jié)目制作、娛樂”等服務存在差異,但考慮到“節(jié)目制作、娛樂”等服務均為快手平臺提供的面向普通消費者的服務。其中“節(jié)目制作”主要面向平臺內視頻制作者,“娛樂”服務主要面向普通觀眾。鑒于快手平臺的注冊用戶高達7億,幾乎為全民參與的短視頻平臺,故其服務的對象必然包含“會計”服務的對象,上述服務的對象具有重合性。

此外,基于快手平臺的巨大流量,從事“會計”服務的主體亦有可能通過該平臺進行宣傳,二者在服務內容上可能存在聯系。因此,相關公眾看到使用在“會計”服務上的訴爭商標時,容易將其與“快手及圖”商標建立相當程度的聯系,誤認為其服務來源于某信息技術公司或存在特定聯系,削弱馳名商標的顯著性,致使某信息技術公司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因此,訴爭商標的注冊構成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所指情形,依法應當予以無效。一審宣判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案例八:

行為人明知其獲準注冊的商標具有重大權利瑕疵,仍以攫取不正當商業(yè)利益、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為主要目的,向他人發(fā)送警告函、提起工商投訴,該行為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構成濫用商標權的行為。

【裁判要旨】

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商標注冊人明知其獲準注冊的商標具有重大權利瑕疵,仍以攫取不正當商業(yè)利益、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為主要目的,向他人發(fā)送警告函、提起工商投訴等,該行為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構成濫用商標權的行為。被侵害人為維護自身正當權益、應對商標注冊人濫用商標權行為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商標注冊人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某旅游公司在先使用商號

某科技公司注冊商標

【案情簡介】

某旅游公司起訴主張,某科技公司明知某旅游公司的“古北水鎮(zhèn)”企業(yè)字號及未注冊商標的知名度,仍在第33類酒商品、第25類服裝等商品上申請注冊“古北水鎮(zhèn)”商標,并先后向某旅游公司發(fā)送侵權警告函、向工商部門提起商標侵權投訴,要求某旅游公司停止在酒產品包裝上使用“古北水鎮(zhèn)”商標。某科技公司的涉案行為侵害了該旅游公司合法權益,導致該旅游公司正當申請注冊“古北水鎮(zhèn)”商標受到阻礙,其行為擾亂了商標注冊秩序,亦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科技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并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二審審理認為,某科技公司系在知曉其申請注冊“古北水鎮(zhèn)”商標行為具有不正當性的情況下取得涉案商標的注冊,其在發(fā)送侵權警告函、提起工商投訴時亦知曉獲準注冊的涉案商標權利基礎存在重大瑕疵,但仍以攫取不正當商業(yè)利益、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為主要目的行使涉案商標專用權。某科技公司的涉案行為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構成濫用商標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某旅游公司為維護自身正當權益、應對某科技公司濫用商標權行為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屬于因前述行為所導致的直接經濟損失,某科技公司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綜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案例九:

當事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標權對他人的正當使用行為提起商標侵權訴訟,構成權利濫用。

【裁判要旨】

商標權的取得和行使均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標權對他人的正當使用行為提起侵權之訴,不僅損害他人合法權益,也擾亂了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構成權利濫用,對其訴訟請求,依法應當不予支持。

馬某注冊商標

某珠寶首飾公司在先使用的標識

【案情簡介】

馬某起訴主張,其于2008年5月6日在第14類珠寶首飾商品上申請注冊“jiaoren驕人”商標,2010年3月28日核準注冊,并已使用該商標生產銷售“驕人”品牌系列鉆石。馬某發(fā)現某珠寶首飾公司在京東公司平臺店鋪銷售“驕人”系列的戒指、項鏈,認為某珠寶首飾公司、京東公司的涉案行為侵害其商標權。故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某珠寶首飾公司、京東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其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共計5萬元。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二審審理認為,綜合考慮涉案標識的顯著性及近似程度、馬某申請注冊“jiaoren驕人”商標的主觀意圖、涉案標識的實際使用情況及馬某申請注冊的其他商標情況等因素,能夠認定馬某申請注冊“jiaoren驕人”商標的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其在本案中主張權利的基礎不具有正當性。

同時,在先生效判決已認定某珠寶首飾公司的關聯公司在馬某申請“jiaoren驕人”商標之前已實際在先使用“驕人”作為產品名稱,并據此對馬某的訴訟請求予以駁回?,F馬某再次以相同理由就某珠寶首飾公司在京東公司平臺銷售“驕人”系列鉆飾的行為提起本案訴訟,主觀上難謂善意。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馬某對“jiaoren驕人”商標具有真實的使用意圖或使用事實,馬某向正當使用“驕人”標識的某珠寶首飾公司提起商標侵權訴訟并要求賠償,構成權利濫用。綜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案例十:

侵權人從商標到產品包裝、宣傳語、銷售方式等各個方面,針對權利人的在先知名品牌進行“全方位”摹仿,且存在“真假混售”的行為,侵權人攀附權利人商譽的主觀惡意明顯,侵權后果嚴重,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

【裁判要旨】

“品牌效應”具有綜合性、復雜性,其不單單蘊藏在單一商標中,企業(yè)生產經營的各個環(huán)節(jié)均可以成為品牌商譽的載體。因此,不同于僅針對單一商標的侵權行為,“全方位”品牌摹仿對品牌形象和權益的打擊更大。其具體行為模式可能包括:注冊和使用與權利人商標相近似的商標、抄襲包裝裝潢、將“正品”與“仿品”混搭銷售、使用引人誤解的宣傳語等。對于此類針對在先知名品牌進行“全方位”摹仿的嚴重侵權行為,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不僅有利于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和廣大消費者權益,更有助于營造誠信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

權利人產品野格利口酒

侵權人產品野格哈古雷斯利口酒

【案情簡介】

某利口酒公司系“野格”等系列商標的商標權人,相關商標核定使用在第33類酒等商品上。該公司主張某酒業(yè)公司未經許可將與其商標相近似的“野格哈古雷斯”“YEGE”“野格狩獵者”等標識使用在“利口酒、啤酒、功能飲料”等商品上,還抄襲其產品包裝、裝潢,使用容易引人誤解的宣傳等,構成對其商標權的侵害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經審理認為,某利口酒公司的“野格”系列商標經過長期的宣傳和使用,為我國相關公眾所熟知,已構成“利口酒”商品上的馳名商標。某酒業(yè)公司未經許可將與某利口酒公司商標相近似“YEGE”“野格狩獵者”等標識使用在“利口酒、啤酒、功能飲料”等商品上,且仿冒某利口酒公司同類產品的包裝裝潢,使用容易引人誤解的宣傳用語,還將侵權產品與某利口酒公司同類產品混合銷售,上述行為侵害了某利口酒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并且,在某利口酒公司多次發(fā)布維權聲明并發(fā)送警告函后,某酒業(yè)公司仍繼續(xù)實施侵權行為,具有明顯的侵權故意。根據上述事實,對于某酒業(yè)公司的行為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綜上,一審判決某酒業(yè)公司停止侵權并消除影響,賠償某利口酒公司經濟損失1000萬元。一審判決作出后,某酒業(yè)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中企檢測認證網提供iso體系認證機構查詢,檢驗檢測、認證認可、資質資格、計量校準、知識產權貫標一站式行業(yè)企業(yè)服務平臺。中企檢測認證網為檢測行業(yè)相關檢驗、檢測、認證、計量、校準機構,儀器設備、耗材、配件、試劑、標準品供應商,法規(guī)咨詢、標準服務、實驗室軟件提供商提供包括品牌宣傳、產品展示、技術交流、新品推薦等全方位推廣服務。這個問題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還需要了解更多專業(yè)性問題可以撥打中企檢測認證網在線客服13550333441。為您提供全面檢測、認證、商標、專利、知識產權、版權法律法規(guī)知識資訊,包括商標注冊、食品檢測第三方檢測機構、網絡信息技術檢測、環(huán)境檢測、管理體系認證、服務體系認證產品認證、版權登記專利申請、知識產權、檢測法認證標準等信息,中企檢測認證網為檢測認證商標專利從業(yè)者提供多種檢測、認證、知識產權、版權、商標、專利的轉讓代理查詢法律法規(guī),咨詢輔導等知識。

本文內容整合網站:中國政府網、百度百科、搜狗百科360百科、最高人民法院知乎、市場監(jiān)督總局 、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商標局

免責聲明:本文部分內容根據網絡信息整理,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向原作者致敬!發(fā)布旨在積善利他,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請跟我們聯系刪除并致歉!

本文來源: http://bqlw.net/news/202312/xwif_46771.html

 
打賞
 
更多>同類商標專利資訊
0相關評論

商標專利推薦圖文
商標專利推薦資訊
商標專利點擊排行
ISO體系認證  |  關于我們  |  聯系方式  |  使用協議  |  版權隱私  |  網站地圖  |  排名推廣  |  廣告服務  |  積分換禮  |  網站留言  |  RSS訂閱  |  違規(guī)舉報  |  蜀ICP備0750497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