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涉懲罰性賠償分段計算的醫(yī)藥發(fā)明專利侵權案
【當事人】
原告:榮某化學株式會社(以下簡稱榮某株式會社)
被告:廣州迪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迪某公司)
【案情與裁判】
榮某株式會社發(fā)現迪某公司未經其許可,于2019年1月至2021年9月期間制造、許諾銷售和銷售涉嫌落入其發(fā)明專利權保護范圍的“結核分枝桿菌復合群核酸檢測試劑盒”產品,遂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法院適用懲罰性賠償,判令迪某公司賠償榮某株式會社經濟損失以及為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支出共計2850萬元。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專利是對LAMP(環(huán)介導的等溫擴增)法的改進,被訴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迪某公司故意侵權且情節(jié)嚴重,榮某株式會社關于本案應適用懲罰性賠償的主張可部分支持。對于賠償數額的確定,充分考慮醫(yī)藥產品、市場的特殊性,參考同行業(yè)利潤率和審計報告確定的利潤率情況,合理確定本案損害賠償的計算基數。在此基礎上,由于被訴侵權行為系由民法典實施前持續(xù)到實施后,本案依法確定“分段計算”方法,對于民法典施行前的侵權行為,適用2008年修正的專利法確定賠償金額,對民法典施行后的侵權行為,適用懲罰性賠償,精細化計算判賠數額。本案一審最終判決迪某公司賠償榮某株式會社經濟損失220萬余元、維權合理開支15萬元。
本案一審宣判后,迪某公司提起上訴,目前處于二審審理階段。
【典型意義】
本案為涉日企的醫(yī)藥生物類重大案件,涉案標的高、社會影響力大。本案是對于跨越民法典實施日的專利侵權行為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典型案例,意義有三:一是厘清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規(guī)定的民法典適用溯及既往的例外情形。本案認定“有利溯及”并非僅保護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應當限定在對各方當事人均更加有利或者至少對一方更加有利的同時不損害其他方權益的情形。二是充分運用證據規(guī)則計算本案賠償。積極引導雙方舉證,全面、客觀審核計算賠償的證據,最終確定營業(yè)利潤率及涉案專利貢獻度,對醫(yī)藥產品案件具有良好的示范意義。三是通過“分段計算”方法準確適用懲罰性賠償。本案侵權行為跨越民法典實施前后,對于民法典施行前的侵權行為,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適用2008年修正的專利法確定賠償金額;而對民法典施行后的侵權行為,根據民法典適用懲罰性賠償。
02、液晶電路板發(fā)明專利侵權案
【當事人】
原告:廣州晶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晶某公司)
被告:廣州市視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視某公司)、深圳市視某光電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視某公司)
【案情與裁判】
晶某公司是名稱為“一種Mini-LVDS通道復用接口及其通道信號分時復用方法”的發(fā)明專利權人。廣州視某公司在其營業(yè)場所內銷售標注有深圳視某公司商標、型號為“LK600D3HA27”的邏輯板,深圳視某公司將其生產的“LK600D3HA27”的邏輯板銷售給廣州視某公司以及案外人等企業(yè)。晶某公司據此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廣州視某公司、深圳視某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廣州視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深圳視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及廣州視某公司、深圳視某公司共同賠償其維權合理開支10萬元。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技術比對情況及司法鑒定結論,可以認定被訴邏輯板產品采取的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根據晶某公司的訴請以及在案證據,依法確定深圳視某公司賠償200萬元、廣州視某公司賠償20萬元。
本案一審宣判后,深圳視某公司提起上訴,目前處于二審審理階段。
【典型意義】
本案系涉及平板顯示領域發(fā)明專利的典型案件。各方當事人均為在業(yè)內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業(yè),案件社會關注度較高。涉案專利技術方案主要用于液晶面板時序控制模塊與列驅動電路之間的視頻數據傳輸,技術價值高,對成品貢獻大。本案在審理過程中遵循厘清保護范圍界定權利保護邊界、引入專業(yè)力量準確進行侵權比對、綜合考慮酌定情節(jié)確定賠償數額的基本思路,依法妥善進行審理。一是準確界定權利保護范圍。涉案發(fā)明專利包含多項權利要求,其技術特征既涉及產品也涉及方法。法院引導當事人對侵權證據進行梳理的基礎上準確主張權利要求,為后續(xù)侵權比對打好基礎。二是引入專業(yè)力量進行侵權比對。鑒于涉案發(fā)明專利專業(yè)技術性強,法院及時啟動鑒定程序,組織當事人對鑒定意見進行質證,并由技術調查官進行多角度論證,最終得出涉案被訴產品具備涉案專利權利要求技術特征的結論。三是正確適用法定賠償,加大對侵權行為的懲治力度。本案侵權行為發(fā)生在新專利法實施之前,在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精確確定權利人所受損失或侵權人侵權所得情況下,法院沒有機械適用法定賠償,而是在考慮到本案證據顯示侵權人的侵權所得數額超過法定賠償最高限額的情況具有高度蓋然性,從而在法定賠償額之上判定賠償數額。本案體現出依法保護專利權人合法權益的司法導向,彰顯對高質量科技成果的保護力度。
03、涉“中國專利金獎”發(fā)明專利侵權案
【當事人】
原告:京某網絡系統(tǒng)股份有限公司、京某通信技術(廣州)有限公司(以下統(tǒng)簡稱京某公司)
被告:廣東暉某通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暉某公司)
【案情與裁判】
京某公司是涉案名稱為“腔體式微波器件”發(fā)明專利的權利人。涉案專利因對“移相器”(微波器件)現有技術進行了有益改進,對技術發(fā)展做出貢獻,獲評“中國專利金獎”。京某公司起訴暉某公司制造、銷售的電調天線產品侵害涉案專利權,訴請暉某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共計4000萬元。根據當事人請求及審理需要,法院責令京某公司調取并提交暉某公司上市后近三年公布的年報,同時責令暉某公司提交與被訴產品有關的財務賬冊。京某公司據此提交了相關年報,而暉某公司拒不提交相關財務賬冊。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暉某公司在被訴產品的核心部件實施的技術方案落入京某公司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且其現有技術抗辯不能成立。故暉某公司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責任。在賠償數額方面,法院認為京某公司就暉某公司因侵權可能獲得的利益已作較為充分的舉證,暉某公司無正當理由未按法院指令提交賬冊的行為構成舉證妨礙,遂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判決暉某公司停止侵權,并全額支持了京某公司4000萬元的賠償請求。
本案一審宣判后,暉某公司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維持本案判決。
【典型意義】
通信領域技術是我國近年科技重點領域,而基站天線是現代蜂窩移動通信必須使用的核心部件,其性能的優(yōu)劣能夠影響到整體網絡覆蓋的質量。涉案專利技術含量高,經濟效益大,應予重點保護。本案中,在暉某公司拒絕提交相關賬冊等證據且未作說明的情況下,法院依據法律規(guī)定,以其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年報為主要依據,綜合評估其實施涉案侵權行為的持續(xù)時間和銷售收入,涉案產品平均利潤率,專利技術對產品售價的貢獻率,權利人維權合理支出等因素,全額支持權利人的賠償請求。本案是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正式施行以來,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依據該規(guī)定對專利權利人賠償訴求全額支持的首例案件,彰顯了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司法政策,為該行業(yè)技術創(chuàng)新營造良好的法治環(huán)境。
04、首例“紅掌”植物新品種案
【當事人】
原告:荷蘭安某公司、昆明安某花園藝有限公司(以下統(tǒng)稱安某公司)
被告:廣州市番禺科某農業(yè)科技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某公司)
【案情與裁判】
安某公司是世界排名第一的紅掌育種家,是“安祖奧利爾”紅掌植物新品種的品種權人。安某公司向科某公司購得被訴侵權紅掌“特倫薩”,并自行委托中國科學院昆明植物研究所進行基因測試。安某公司還在起訴前委托農業(yè)農村部植物新品種測試(上海)分中心對被訴侵權物與其授權品種進行田間觀察測試,因不符合測試要求而未有結果。安某公司遂主張科某公司擅自生產、繁殖、銷售“特倫薩”植物,侵害其“安祖奧利爾”植物新品種權,訴請判決科某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昆明研究所的基因測試報告不是鑒定意見,但可以參照鑒定意見進行審查。由于該測試在送檢材料、測試方法和程序規(guī)范性等方面均存在瑕疵,故對該測試報告不予采信。由于紅掌類品種的基因測試尚不存在農業(yè)部發(fā)布的分子標記鑒定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且科某公司明確反對以基因檢測鑒定進行同一性判定,本案應以田間觀察法進行同一性判斷。安某公司作為本案爭議焦點證明方和鑒定申請方,有責任在合理期限內提交符合條件的鑒定材料??紤]到通過組培、分蘗、側芽等擴繁方式獲得符合條件的鑒定材料所需時間遠超合理期限,且擴繁所獲得的檢材具有一定變異風險,以及安某公司存在明知被訴侵權物不符合鑒定條件仍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等過錯情形,法院不同意安某公司對被訴侵權物擴繁后再進行鑒定的主張。因安某公司不能證明被訴侵權物與其授權品種的特征、特性相同,其侵權主張不能成立,法院最終駁回安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一審宣判后,荷蘭安某公司提起上訴后撤回上訴,本案現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是國內首批“紅掌”植物新品種侵權糾紛案之一,由于紅掌類品種的基因測試尚未建立國家或行業(yè)標準,而植物新品種侵權訴訟的焦點通常在于同一性鑒定判斷,本案裁判規(guī)則對類案具有重要參考價值。本案一是明確了當事人單方委托的基因測試報告并非鑒定意見,但可參照鑒定意見的審查規(guī)則予以認定;二是明確在被訴侵權物不符合田間觀察鑒定條件的情況下,是否允許當事人通過組培等方式擴繁后再進行鑒定,應當考慮雙方的舉證責任、擴繁技術的可行性以及當事人是否具有過錯等因素綜合判斷。
05、“抖某家”數據權益保護糾紛案
【當事人】
原告:北京微某視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微某公司)
被告:廣州澤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澤某公司)
【案情與裁判】
微某公司運營的抖音APP是一款短視頻分享軟件,其視頻分發(fā)機制是一套基于完播率、評論數、點贊數、分享數等若干指標設計的復雜算法程序。微某公司主張澤某公司通過開發(fā)“抖某家”群控軟件,實現推廣、開發(fā)、運營專門針對抖音APP的具備一系列規(guī)?;?、自動化批量營銷功能,屬于不正當利用微某公司構建的抖音生態(tài)系統(tǒng)市場成果,謀取商業(yè)機會從而獲取競爭優(yōu)勢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訴請判令澤某公司賠償微某公司經濟損失1500萬元及合理維權費用55000元。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澤某公司“抖某家”軟件的“養(yǎng)號”功能實際上是利用系統(tǒng)自帶的技術手段制造虛假、無效的關注、點贊、評論等數據,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之規(guī)定,構成不正當競爭。“抖某家”軟件宣稱的采集功能、截流功能,本質上是對抖音平臺上相關公開數據的抓取和使用,能夠激勵包括微某公司在內的市場經營者圍繞抖音平臺進行技術創(chuàng)新,為消費者提供更為便利的使用體驗,不會造成經營者、消費者和公眾利益之間明顯失衡,不構成不正當競爭。綜上,法院綜合考慮涉案群控軟件的營業(yè)收入及虛假刷量功能對涉案群控軟件利潤貢獻率等因素,酌情確定澤某公司賠償微某公司經濟損失100萬元及合理維權費用55000元。
本案一審宣判后,微某公司、澤某公司均提起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本案判決。
【典型意義】
數據權益保護是近年來的熱門研究領域之一。本案對抖音APP上的數據進行虛假刷量和爬取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審查認定。一、二審法院緊抓涉案軟件的本質特征,從競爭者利益、消費者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等多維度出發(fā),對澤某公司實施的不同被訴侵權行為進行了精細確定。本案判決對如何評判虛假刷量、數據爬取等行為具有良好的示范效應,在嚴厲打擊互聯(lián)網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互聯(lián)網領域公平有序競爭秩序、為市場主體的競爭行為劃定邊界的同時,也激勵市場競爭者正當地利用數據資源進行技術創(chuàng)新,妥善處理好技術創(chuàng)新與競爭秩序維護、競爭者利益保護與消費者福利改善的關系,彰顯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在服務和保障互聯(lián)網等相關行業(yè)高質量發(fā)展中作出的努力和探索。
06、海關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申請錯誤損害賠償案
【當事人】
原告:懷集縣立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立某公司)、佛山市順德區(qū)明某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某公司)
被告:佛山市萬某機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某公司)
【案情與裁判】
立某公司制造、出口涉案風扇電機,明某公司負責涉案產品的出口、報關以及與境外客戶的買賣合同。2021年5月和6月,萬某公司兩次向廣州海關申請查扣上述涉案產品,并就涉案產品侵害其“一種分體式電機電子及一種電機”發(fā)明專利提起侵權訴訟。該侵權糾紛案經一、二審程序,法院作出生效判決認定涉案產品不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立某公司和明某公司認為,被訴侵權產品不構成侵權,萬某公司申請海關知識產權保護措施有誤,應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500萬元。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對于海關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申請錯誤的認定標準,可參照知識產權行為保全申請錯誤的認定標準進行判定。經審查,萬某公司申請海關知識產權保護措施存在錯誤。至于賠償數額,海關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申請錯誤的申請人需要賠償的是海關知識產權保護措施造成的實際損失,且該損失的發(fā)生應與申請行為具有直接因果關系,最終判令萬某公司賠償明某公司、立某公司經濟損失24萬余元。
本案一審宣判后,明某公司、立某公司及萬某公司均提起上訴,目前處于二審審理階段。
【典型意義】
本案系因申請海關知識產權保護措施損害責任糾紛,此類案件所涉海關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申請錯誤的構成要件、訴訟主體資格的確認以及損失范圍的認定標準等問題,在我國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釋中尚無明確規(guī)定,司法實踐亦未形成統(tǒng)一認識。本案從海關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本質出發(fā),全面分析了其與知識產權行為保全措施的關系,在認定二者具有本質上的相似性和關聯(lián)性的基礎上,得出海關知識產權保護措施可以比照適用知識產權行為保全制度相關規(guī)定的結論,并確定了海關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申請錯誤的構成要件以及損害賠償的范圍。
本案判決回歸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措施的根本目的和屬性,合理平衡知識產權人和社會公眾合法權益,對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措施申請錯誤的認定、構成要件、法律適用以及損害范圍確定等問題進行了深入分析,明確此類糾紛的認定規(guī)則和裁判思路。對推動此類糾紛的整體解決、確立具有統(tǒng)一性和協(xié)調性的裁判思路和法律適用規(guī)則、回應相關行業(yè)和社會公眾司法期待,具有重要意義。
07、惡意串通申請國家科技經費合同無效案
【當事人】
原告:火某物聯(lián)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火某公司)
被告:廣州某研究院
【案情與裁判】
2017年8月2日,火某公司與廣州某研究院簽訂《基于低功耗廣域網絡的物聯(lián)網定位技術研究合作協(xié)議》,后雙方因廣州某研究院拒不按照協(xié)議約定支付25萬元,導致該合同項目無法繼續(xù)履行?;鹉彻舅煜蚍ㄔ赫埱笈辛顝V州某研究院繼續(xù)履行涉案合同,并主張若涉案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則廣州某研究院應賠償其經濟損失50萬元。廣州某研究院辯稱其已依約履行合同義務,現合同已無法繼續(xù)履行。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合作協(xié)議系廣州某研究院與火某公司惡意串通,在未向涉案項目投入資金的情況下仍簽訂協(xié)議,其用意在于申報國家科技經費,并意圖利用部分科技經費購買火某公司產品,該行為違反了國家有關科技經費使用管理的規(guī)定,損害了國家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定涉案合作協(xié)議系無效合同,判決駁回火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一審宣判后,火某公司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維持本案判決。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國家投入科技經費的國際合作項目。本案中,在當事人均未對合同效力提出異議情況下,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主動審查合同效力,認定涉案合同為雙方惡意串通,損害了國家利益,系無效合同。“惡意串通”是指行為人與相對人互相勾結,為謀取私利而實施的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本案指出,認定是否屬于惡意串通的合同,需要考量如下因素:一是主觀上雙方互相串通,為滿足私利而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的目的;二是客觀上表現為實施了一定的行為來實現非法利益。
本案判決作出后,廣州知識產權法院適時發(fā)出司法建議,向有關單位提出加強國家科技經費管理的針對性建議,幫助有關單位做好法律風險防范,避免國家利益受到損害。本案充分彰顯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勇于擔當、護航創(chuàng)新的職責使命。
08、涉荷蘭企業(yè)“搖椅”發(fā)明專利侵權案
【當事人】
原告:巧某(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巧某公司)
被告:佛山市熊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熊某公司)、可某母嬰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可某公司)
【案情與裁判】
荷蘭企業(yè)享有名稱為“搖椅”的發(fā)明專利權并授權給巧某公司使用。巧某公司主張熊某公司、可某公司制造、銷售、許諾銷售的嬰兒搖椅侵害其專利權,訴請法院判令熊某公司、可某公司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以及維權合理開支4400萬元,可某公司對其中2400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侵權產品經比對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熊某公司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被訴產品,可某公司銷售、許諾銷售的被訴產品也是委托熊某公司共同制造,熊某公司、可某公司均構成侵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法院確定熊某公司賠償巧某公司經濟損失(含維權合理開支)1000萬元,可某公司對其中的300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可某公司另就其銷售、許諾銷售被訴產品的行為賠償巧某公司經濟損失(含維權合理開支)500萬元。
本案一審宣判后,巧某公司、熊某公司和可某公司均提起上訴,目前處于二審審理階段。
【典型意義】
本案是平等保護國內外權利主體利益的典型案件。本案審理重點在于如何確定賠償數額。實踐中,侵權損害賠償難的關鍵問題在于侵權損失或侵權獲利的證據難以掌握,因此,關于證據披露制度及舉證妨礙制度的充分運用對賠償數額的確定來說尤為重要。本案中,巧某公司主張依據侵權獲利計算賠償數額,并申請責令熊某公司、可某公司提交被訴產品有關財務資料。經審查,熊某公司、可某公司提交的財務資料均不完整,不能據此確定侵權獲利,但相應資料可以作為確定賠償數額的參考,且現有證據表明熊某公司、可某公司的獲利均超過法定賠償數額上限。因此,法院在已有事實和數據的基礎上,根據案情運用裁量權確定計算賠償,并將熊某公司、可某公司未提交完整財務資料的事實作為侵權情節(jié)在確定賠償數額時予以考慮。法院綜合考慮熊某公司、可某公司的侵權行為性質、期間、規(guī)模、維權開支及存在關聯(lián)案件情節(jié),酌情確定總額為1500萬元的賠償金額,充分體現了對創(chuàng)新者的保護和對源頭侵權者的嚴厲打擊。
09、“慧某公”源代碼技術秘密侵權案
【當事人】
原告:廣州國某智慧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某公司)、廣州盛某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某信息服務公司)、廣州盛某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某信息公司)
被告:廣州壹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壹某公司)、李某
【案情與裁判】
國某公司、盛某信息服務公司、盛某信息公司為涉案“慧某公”軟件的著作權人,其主張該軟件的自定義源代碼及相關文檔為其技術秘密。國某公司、盛某信息服務公司、盛某信息公司認為壹某公司、李某竊取、披露并使用上述技術秘密用于申請“樂某公”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上傳至互聯(lián)網平臺供用戶下載,構成侵害技術秘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遂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令壹某公司、李某停止侵權,連帶懲罰性賠償國某公司、盛某信息服務公司、盛某信息公司2000萬余元。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國某公司、盛某信息服務公司、盛某信息公司于本案中主張的“慧某公”手機客戶端、后臺管理系統(tǒng)及系統(tǒng)接口源代碼中的自定義源代碼符合秘密性、價值性和保密性三個要件,應認定上述技術信息屬于技術秘密。李某、壹某公司共同實施了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披露并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的行為,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經綜合考量涉案軟件類型、知名度、普及度、涉案技術秘密占軟件整體研發(fā)成本的比重,自定義源代碼同時亦受著作權法保護、侵權情節(jié)及后果以及侵權獲利情況等因素,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判決壹某公司、李某禁止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直至該技術秘密為公眾知悉時為止;賠償國某公司、盛某信息服務公司、盛某信息公司經濟損失40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30萬元。
本案一審宣判后,壹某公司、李某提起上訴,目前處于二審審理階段。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計算機軟件源代碼作為技術秘密保護時保護范圍的合理界定和復合客體判賠考量因素等問題,屬于新類型技術秘密糾紛案件。本案對以下問題進行了有益探索:一是權利保護范圍。強調作為技術秘密保護的計算機軟件源代碼,應當是排除開源代碼、第三方代碼后的自定義源代碼。二是停止侵權責任方式。強調如已被實際獲取但未被公開的技術秘密仍處于被繼續(xù)披露、使用的風險中的,有必要禁止侵權人進一步傳播及使用。三是復合客體的判賠考量。根據本案原告既對構成技術秘密的自定義源代碼享有權益,也對包含涉案技術秘密在內的計算機軟件整體享有著作權情況,認定應結合涉案軟件類型、知名度、涉案技術秘密占軟件整體研發(fā)成本的比重、侵權情節(jié)以及侵權獲利情況等因素綜合確定賠償數額。本案處理結果既保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又兼顧公眾利益,對于該類問題的解決具有借鑒和示范意義。
10、技術調查官能動破解技術難題案
【當事人】
原告:王某
被告:汕頭市樺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樺某公司)、潘某
【案情與裁判】
王某主張樺某公司和案外人在其各自經營的天貓旗艦店上大量銷售名為“沖鋒手槍”的產品,上述被訴產品均系潘某生產,侵害王某“一種可拼接玩具的識別控制電路”的實用新型專利權,王某遂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樺某公司、潘某停止侵權行為,連帶賠償王某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100萬元。
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存在四個并列技術方案。審理過程中,技術調查官在對涉案專利和被訴產品進行充分理解的基礎上,發(fā)現被訴產品并未落入王某所主張的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并列技術方案A,而是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并列技術方案C,故向合議庭提出及時行使司法釋明權的建議,當事人因此進一步完善和明確其主張保護的專利權利范圍。經審理,合議庭采納了技術調查官的技術調查意見,判令樺某公司、潘某停止侵權,樺某公司賠償王某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共計5萬元、潘某賠償王某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共計30萬元。
本案一審宣判后,王某、樺某公司和潘某均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維持本案判決。
【典型意義】
涉案專利包含多個并列技術方案,當事人僅對技術方案A提出了比對意見,并未對其余技術方案進行比對。本案技術調查官沒有簡單拘泥于雙方爭論的事實進行認定,在充分理解涉案專利技術方案的基礎上,找出關鍵技術特征,論證被訴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并列技術方案A,同時對其余的并列技術方案進行詳細比對,明確被訴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并列技術方案C,并向合議庭提出及時釋明的建議。經釋明,當事人進一步明確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同時,合議庭基于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技術調查實驗室現有設備、技術,結合技術調查官的專業(yè)能力,認為無需通過司法鑒定即可查明技術事實,對王某要求進行司法鑒定的申請不予準許。技術調查官充分發(fā)揮能動司法作用,輔助合議庭快速、準確查明技術事實,避免了不必要的訟累和冗長的司法鑒定程序,提高了案件的審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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