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系列上一篇中,就無效宣告程序中的權利要求解釋中的一些原則問題,例如權利要求解釋的必要性、內(nèi)部證據(jù)優(yōu)先原則、審查檔案能否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等做了初步討論。本篇將繼續(xù)討論權利要求的解釋問題,會給出更多的權利要求解釋的相關實踐案例。
PART 01
根據(jù)說明書、附圖的記載解釋權利要求
在司法實踐中,根據(jù)專利自身的說明書、附圖來解釋權利要求的含義是最常見的情況,相關案例也比較多。
【案例四——(2020)最高法知民終1742號(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chǎn)權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1)第17條)】
該案涉及一種智能鎖的侵權判定。根據(jù)權利要求的記載,智能鎖在被訪客觸發(fā)后,會發(fā)送“預設的通知信息”給用戶(即智能鎖主人)的手機,以便讓主人進行后續(xù)開鎖等操作;而被訴產(chǎn)品中的智能鎖是在被訪客觸發(fā)后,與用戶的手機進行視頻通信,用戶看到訪客是誰之后就可以決定是否開鎖。專利權人與一審法院都認為,被訴產(chǎn)品的技術方案落入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因為在被訴產(chǎn)品中的智能鎖與用戶手機建立視頻通信的過程中,智能鎖必然或發(fā)送通知信息給用戶手機。一審法院認為侵權成立。
但二審法院持不同意見。二審法院認為,“根據(jù)說明書的記載,‘所述密碼、通知信息、驗證信息為文字或者數(shù)字。所述用戶密碼、通知信息和驗證信息也可以是同一個數(shù)據(jù)’,本領域技術人員可知電子鎖‘預設的通知信息’應為具體的數(shù)據(jù)信息,其內(nèi)容特定,從而可以預設在電子鎖存儲單元中,并發(fā)送給通訊設備使電子鎖與通訊設備之間實現(xiàn)特定通知信息的傳輸,通訊設備根據(jù)該特定通知信息輸出提示信息供用戶選擇確認。故涉案專利權利要求6和10記載的‘預設的通知信息’相關技術特征,限定了電子鎖與通訊設備之間傳輸預設于鎖體存儲單元中的特定通知信息的通信方式。雖然該特定的通知信息的具體內(nèi)容不必然為用戶所感知,但其應具有特定性和可識別性,能夠與其他信息區(qū)別開。據(jù)此,不能將所有電子鎖與通訊設備之間進行通信的技術方案均納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而應將其限定在傳輸預先設定的特定通知信息范疇。……。即,被訴侵權產(chǎn)品與涉案專利技術方案相比,二者在電子鎖和通訊設備之間采用的通信方式不同,被訴侵權產(chǎn)品智能鎖不需要傳輸“預設的通知信息”,而是建立視頻通訊傳輸通道以傳輸動態(tài)信息,手機基于視頻通訊實時獲取智能鎖門前訪客信息并即時確認是否開鎖,二者實現(xiàn)的技術功能和技術效果也不同。”
簡單來說,二審法院認為根據(jù)說明書的記載,應該將“預設的通知信息”理解為特定、可識別的信息,不包括被訴產(chǎn)品中的智能鎖與用戶手機建立通信過程中的信令交互流中的各種消息。并且總體上看,涉案專利通過“預設的通知信息”來通信,而被訴產(chǎn)品通過視頻電話來通信,二者的技術手段、功能和技術效果都不同。因此最終改判不侵權。
該案中,最高法院通過使用說明書來解釋權利要求,實質上限縮了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將一部分類型的信息排除在“預設的通知信息”之外,最終使得侵權判定有了不同的結論。
【案例五——(2020)最高法知民終1070號-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chǎn)權法庭裁判要旨(2020)摘要】
該案中,專利權利要求記載了“設置在同一平面內(nèi)的輻條的直徑與輻條的根數(shù)的積的值滿足大于等于46.小于等于460”的特征。被訴產(chǎn)品的技術方案中,輻條位于兩個平面中,因此案件焦點在于如何理解權利要求中的上述技術特征,是理解為“所有輻條應位于同一平面內(nèi)”,還是“不同輻條可以位于不同平面,但是位于同一平面的這些輻條應滿足一些要求”。該案判決中指出:“根據(jù)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閱讀涉案專利權利要求及說明書與附圖后對技術特征C的理解,該技術特征所限定的對象實為所處相同平面內(nèi)的輻條直徑與輻條根數(shù)的乘積值,其核心內(nèi)容是輻條粗細與排列密度兩個物理參數(shù)之間的協(xié)調,所追求的技術效果是使得動態(tài)物理屏蔽凈化器的凈化率盡可能最大化,而非輻條所構成平面的個數(shù),換言之,技術特征C所述‘同一平面內(nèi)’應理解為‘相同平面內(nèi)’,該理解與輻條所構成的平面數(shù)量并無關聯(lián)。”即,通過閱讀說明書和附圖后,可以理解從專利追求的技術效果而言,并不要求所有輻條應位于同一平面內(nèi),而是要求位于相同平面內(nèi)的輻條滿足一些參數(shù)要求。因此,被訴產(chǎn)品的技術方案落入保護范圍。
從該案可見,與大多數(shù)情況得到的刻板印象不同,通過說明書解釋權利要求并不一定會導致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被限縮從而在侵權判定中不利于專利權人,該案中的解釋最終就利好了專利權人。所以其實,解釋權利要求會造成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如何變化,要根據(jù)案情而定。
雖然上一篇中的案例三和本篇中的案例四、五都是民事案件而非行政案件,但是正如前文提及的,目前我國的司法和行政實踐中,在兩類案件中對權利要求的解釋有共通之處,因此這些案例對于行政案件中的權利要求解釋同樣有很好的借鑒意義。
【案例六——第47400號無效審查決定(2020年專利復審無效十大案件)】
該案中,雙方當事人就權利要求1技術方案的理解的爭議焦點主要在于技術特征“基于所述溫度信號來減小所述輸入端子處的所述輸入功率”以及“其中所述控制器配置成根據(jù)一個或多個預定標準使用控制回路設置在所述輸入端子處的輸入電壓和輸入電流中的至少一個,且其中一個或多個預定標準規(guī)定基于作為來自所述溫度傳感器的輸入的所述溫度信號來最大化所述輸入功率”。
專利權人主張,爭議技術特征的正確理解應為,在功率變換器溫度過高時減小其輸入功率,同時,在減小功率變換器的輸入功率以降低功率變換器的溫度的前提下,根據(jù)實際情況使功率變換器的輸入功率盡量大。即,“最大化所述輸入功率”,并非指太陽能電池板的最大功率點,而是視情況盡可能地保持輸入功率。
但是無效決定在分析涉案專利說明書的相關段落的記載后,認為說明書僅記載了,當溫度信號處于正常范圍時,直接將最大化的輸入功率通過DC/DC轉換成輸出功率,當溫度信號異常時,基于溫度信號,減小最大化的輸入功率,降低功率變換器的溫度,然后通過DC/DC轉換成輸出功率,從而通過減小溫度應力并增加功率變換器的電子部件的預期壽命來提供系統(tǒng)可靠性的提高。
即,專利權人的解釋是對爭議技術特征的過度解讀,該解讀擴張了爭議技術特征所要求保護的技術內(nèi)容,引入本專利公開內(nèi)容中從未記載的技術手段,不僅不利于合理正確地理解爭議技術特征,而且損害了公眾的公示信賴利益,因此合議組不予支持,最終該專利被全部無效。
【案例七——第47812號無效審查決定(2021年專利復審無效十大案件)】
該案中,涉及對于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中的爭議術語“潛伏性結核”的解釋。無效請求人主張,潛伏性結核包括因自身免疫而潛伏,因耐藥而潛伏以及發(fā)病后的潛伏,三者不同。而無效決定在分析涉案專利說明書后認定,雖然其中使用了“休眠、潛伏、持續(xù)存活”三個不同的用語,但由說明書第0004至0007段的整體記載可知,三者均是指尚未活化,但在合適的病理環(huán)境下仍有可能復活致病的桿菌,即以非復制、代謝減退的狀態(tài)存在的結核桿菌,說明書第0178段也進一步明確了潛伏性TB、休眠TB、持續(xù)存活TB三者具有相同含義。因此這些都屬于權利要求中的“潛伏性結核”的范疇。
以上案例四至案例七中,權利要求的解釋均是或多或少依靠說明書或附圖的直接記載來進行的。說明書或附圖的直接記載往往是解釋權利要求的最強有力的證據(jù),這是依靠內(nèi)部證據(jù)解釋權利要求的最常見、最簡單的情況。
PART 02
根據(jù)發(fā)明(實用新型)目的、技術效果解釋權利要求
有些時候,涉案專利的說明書和附圖中可能沒有直接記載權利要求中爭議技術特征的含義,但是通過分析發(fā)明(實用新型)目的、技術效果等,站在本領域技術人員的角度可以理解爭議技術特征的符合發(fā)明(實用新型)目的的含義,此時可以將該含義確定為爭議技術特征的含義。
【案例八——(2019)最高法知行終142號】
該案中,權利要求1涉及一種過溫保護電路,其中含有如下技術特征“過溫保護點位于所述橋堆散熱器與所述印板配合處的反面”。對于何為“配合處”,各方當事人主張不一致。其中專利權人主張“配合處”是橋堆散熱器在印版上的投影區(qū)域(范圍較大),無效請求人主張是橋堆散熱器與印板的連接處(范圍較小)。法院經(jīng)過審理,認定該“配合處”為兩部件的“接觸面”。具體而言,除了其它因素,法院認為:從本專利的發(fā)明目的來看,本專利旨在通過設置具有兩條完整穩(wěn)定的熱傳導通道,對散熱器和橋堆同時進行溫度控制。只有過溫保護點設置在散熱器與印板的接觸面的反面,才能穩(wěn)定地獲取散熱器穿過印板傳導來的熱量,實現(xiàn)熱敏元件的過溫檢測靈敏的技術效果。否則,散熱器的熱量需要在到達印板反面后繼續(xù)通過印板擴散到過溫保護點,熱量的擴散會導致熱量的耗散,這樣就會導致過溫保護點處采集的熱量不能準確反映散熱器的熱量,從而使熱敏元件不能準確地進行過溫檢測。
【案例九——第35080號無效審查決定】
該案中,權利要求1記載了特征“上下和橫向移動裝置”,請求人主張將其理解為該裝置可以上下和橫向移動,而不排除其它移動方式,并且提交了一份證據(jù)1.其中公開了既能夠作上下和橫向移動,也能轉向的裝置。而專利權人主張,應將該特征理解為,該裝置僅作上下和橫向移動,而不能旋轉。根據(jù)說明書的記載,涉案專利的技術效果在于無需像現(xiàn)有技術那樣使用回轉氣缸進行旋轉,從而提高生產(chǎn)效率。此外,說明書還具體記載了該裝置由水平驅動裝置和上下驅動裝置構成,無旋轉驅動裝置。因此,最終決定認定權利要求1中的上述特征應該采用專利權人的理解方式,即不能旋轉。在此基礎上,證據(jù)1未能公開該特征。
此案中,專利權人結合涉案專利要實現(xiàn)的技術效果(省略旋轉以提高效率),說服合議組認定了權利要求1中關鍵特征的限制性理解,從而排除了證據(jù)1的公開內(nèi)容,顯然,這樣的答辯非常有效。
【案例十——第178497號復審決定】
該案是授權前的復審案例。涉案專利為了克服現(xiàn)有技術中郵件收發(fā)過程中容易泄露用戶信息的技術問題,采用在數(shù)據(jù)庫中存儲的對應于用戶信息的郵件代碼標識來代替用戶信息。其中權利要求1包括技術特征“郵件不填寫收件人地址及聯(lián)系方式”。而對比文件1公開了,寄信人在寄信時填寫數(shù)字序列信息來代替收信人真實信息,但當郵件被投送到郵局后,會對郵件再次包裝,并印刷上郵編、地址和姓名等收信人信息。駁回決定認為對比文件1公開了權利要求1中的上述特征。復審決定認為,根據(jù)涉案專利的“保護隱私”的發(fā)明目的,應將權利要求1中的“郵件不填寫收件人地址及聯(lián)系方式”理解為在整個郵遞過程中均不填寫收件人地址及聯(lián)系方式,因此對比文件1沒有公開權利要求1的相應特征。
這是一個非常典型的根據(jù)發(fā)明目的、要達到的技術效果來解釋權利要求的例子,因此盡管其不是無效案例,仍然值得借鑒。
PART 03
參考優(yōu)先權文件、原始國際申請解釋權利要求
由于語種的差異,權利要求中的術語可能會在翻譯過程中“失真”,此時,可以參考原始語種中的對應術語來幫助理解權利要求。
【案例十一——第47197號無效審查決定(2020年專利復審無效十大案件)】
該案中,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一種針織機,其中記載了“針織鎖扣”一詞。無效請求人主張,該詞在本領域不具有通常的含義,說明書中對該詞的含義也沒有任何說明。合議組認為,判斷權利要求中某一技術術語的含義時,應站位本領域技術人員的角度,結合說明書和附圖來理解。雖然“針織鎖扣”不是通用術語,而是根據(jù)德國優(yōu)先權文件直譯過來的,但結合說明書和附圖的記載以及專利權人的解釋,能夠理解“針織鎖扣”是指本領域中文語境下通常所稱的“三角座滑架”。有趣的是,合議組還指出,在評價本專利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時請求人也是將作為現(xiàn)有技術的證據(jù)1、2、3中的三角座滑架對應于本專利的針織鎖扣。這進一步證明,基于上述文字以及附圖對針織鎖扣的位置、作用以及與其他部件的連動關系的記載,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確定本專利的“針織鎖扣”是指本領域通常所稱的“三角座滑架”。
在該案例中,合議組并未直接采用德國優(yōu)先權文件中的對應詞來判定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中術語的含義,而是將其作為參考,加上對說明書記載的理解,共同得出爭議術語的含義,這樣做是完全合法合理的。
【案例十二——(2019)京行終3788號】
該案中,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其中一個技術特征為:“相當大地(減少頂部峰線高度)”,對于該特征是否包括整個減少頂部峰線高度的情況,各方當事人有不同的理解。對此,法院認為,在說明書中記載了“相當大地或甚至整個”的字樣,并且具體記載了兩種具體實施方式,即“相當大地(減少頂部峰線)”以及“整個(減少頂部峰線)”。其中,“相當大地(減少頂部峰線)”表明頂部峰線的高度減少到一定程度;而“整個(減少頂部峰線)”導致頂部峰線的高度為零,對應于完全變平的波紋線。因此認定上述特征不包含整個減少頂部峰線高度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涉案專利還存在民事侵權訴訟,在關聯(lián)的民事訴訟中,該特征的解釋亦是焦點問題,因為被訴產(chǎn)品的技術方案正是整個減少頂部峰線的方案,該特征如何理解直接決定了被訴技術方案是否落入權利要求保護范圍。在該關聯(lián)案的再審裁定——(2020)最高法民申969號中,最高院除了認可上述對權利要求的解釋,還參閱了涉案專利的PCT申請的原文,用于輔助證明該解釋。最高院指出:“對于基于國際申請授予的專利權,其原始國際申請以及相應的申請文本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國際申請文本也是專利審查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當事人對權利要求中特定技術內(nèi)容的解釋存在爭議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參考國際申請文件中相應部分的原文,解釋權利要求的內(nèi)容”。也參見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chǎn)權案件年度報告(2020)摘要第8條。
在該(2020)最高法民申969號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引用了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現(xiàn)為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該條明確規(guī)定:“基于國際申請授予的專利權,由于譯文錯誤,致使依照專利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確定的保護范圍超出國際申請的原文所表達的范圍的,以依據(jù)原文限制后的保護范圍為準;致使保護范圍小于國際申請的原文所表達的范圍的,以授權時的保護范圍為準。”也即,存在翻譯錯誤時,翻譯的范圍和原始國際申請的范圍二者取小。因此,在申請過程中的翻譯準確性是很重要的,如果因為翻譯導致范圍變小,并不能以原始國際申請的保護范圍大為由,要求更大的保護范圍。
PART 04
根據(jù)通常含義解釋權利要求
在說明書未對權利要求中術語的含義作出特殊限制或說明的情況下,應根據(jù)通常的含義來理解權利要求的范圍。
【案例十三——第30822號無效審查決定】
該案權利要求1包含技術特征“該鍍層中含有總量大于0.1%的Mn和Cr”。請求人認為,該特征的含義應該廣義地理解為包含Mn和Cr中任意一種即可;而專利權人認為,鍍層中必須同時含有Mn和Cr。決定認為,首先,就文字表述而言,“和”字通常表示其前后兩者同時存在的含義,即上述特征字面上應當理解為Mn和Cr需同時存在;其次,說明書沒有記載僅包含Cr而不包含Mn的實施方式,反而強調了Mn的重要作用。即,說明書未明確強調鍍層中Mn和Cr只要其一用量大于0.1%就可以解決技術問題。因此,該技術特征應該采用“同時含有Mn和Cr”的理解方式。
PART 05
參考外部證據(jù)解釋權利要求
如前所述,權利要求解釋采取先內(nèi)后外的順序,那么當依靠內(nèi)部證據(jù)無法確定權利要求的含義時,需要當事人雙方積極舉證,使用外部證據(jù)來解釋權利要求。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一),法釋〔2020〕8號》第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外部證據(jù)可以包括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通常采用的技術詞典、技術手冊、工具書、教科書、國家或者行業(yè)技術標準等。
【案例十四——第46004號無效審查決定(2020年專利復審無效十大案件)】
該案中,請求人認為,權利要求1中采用的術語“毛細血管嬰兒血管瘤”在本領域中并無公知含義,而說明書中并未對“毛細血管嬰兒血管瘤”進行定義或解釋,因此導致權利要求1不清楚。專利權人提交了多份公知常識性證據(jù)作為反證,以力圖證明“毛細血管嬰兒血管瘤”又稱為草莓狀血管瘤,其含義是清楚的;而請求人也提供了多份公知常識性證據(jù),認為本領域的通識為毛細血管瘤大體包括草莓狀毛細血管瘤和葡萄酒色斑,本專利說明書實施例中并沒有明確究竟為草莓狀毛細血管瘤和葡萄酒色斑中的哪一種。
對此,合議組對當事人雙方的證據(jù)進行了厘清,認為請求人的證據(jù)中只記載了毛細血管瘤分為兩類,并沒有記載嬰兒血管瘤是否也應分為兩種,無法推翻專利權人的證據(jù);而請求人的證據(jù)貫穿了涉案專利申請日前后,在嬰兒毛細血管瘤即為草莓狀血管瘤這一點上保持一致,因此認定權利要求中的術語“毛細血管嬰兒血管瘤”即為草莓狀血管瘤。
該案中,當事人雙方都積極提交了外部證據(jù)來證明自己的主張。最終專利權人提供的證據(jù)更加優(yōu)勢??梢韵胍姡绻麑@麢嗳瞬环e極舉證,呈現(xiàn)給合議組的僅有請求人單方的證據(jù),那么案件結果走向很可能就會不一樣了。
【案例十五——第44744號無效審查決定】
該案中,權利要求1涉及術語“高壓”,請求人提交的現(xiàn)有技術中公開了具體壓力數(shù)值為3500kPa,主張其公開了權利要求1的“高壓”。然而,專利權人提交了兩份公知常識性證據(jù)(教科書)作為反證,證明在本領域中,“高壓”的范圍為大于10000kPa以上。最終合議組認定請求人提交的現(xiàn)有技術中的3500kPa未公開權利要求1的“高壓”特征。
這個案件中,可以說專利權人積極提供反證是維持專利權的關鍵。
在使用外部證據(jù)來解釋權利要求時,應注意外部證據(jù)要符合一定規(guī)則,即該外部證據(jù)應該是所屬技術領域的相關證據(jù),例如所屬技術領域內(nèi)的教科書、工具書等,而不應按照通常日常生活中人們的理解、或者日常生活中的普通工具書等的釋義進行解釋。
【案例十六——(2020)最高法知民終580號(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chǎn)權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2)第15條)】
該案中,涉案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一種觸摸屏”,包括若干紅外檢測部件,而除了權利要求主題之外并沒有限定包括具有觸摸功能的屏幕。當事人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于,該權利要求的主題“觸摸屏”是否應該包括實體屏,因為被訴產(chǎn)品僅是電路板組件觸摸框,框內(nèi)含有紅外檢測組件,無實體屏,在銷售給他人之后由其他公司安裝到普通屏幕上之后銷售。一審法院引用《現(xiàn)代漢語詞典》的解釋“在顯示器屏幕上加一層感應膜,用手指或其他筆形物輕觸屏幕就可以使計算機執(zhí)行操作,這種屏幕叫‘觸摸屏’”。認為從該解釋可以看出,觸摸屏是有形介質,該介質位于普通顯示器的上方,其主要功能是用于感應和觸摸;從而認定被訴產(chǎn)品因為缺少屏結構或觸摸屏體,而不落入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但是二審法院對此予以了糾正,指出《現(xiàn)代漢語詞典》并非本領域工具書,使用它作為依據(jù)解釋涉案專利中觸摸屏,脫離了本領域的技術背景和知識體系。同時,根據(jù)各方當事人提交的《多媒體計算機實用檢修技術(教程)》《多媒體技術應用基礎》《計算機操作裝配與維修》等本領域公知常識性證據(jù)的記載,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權利要求1主題名稱中的“觸摸屏”,可以理解為既包括帶有實體屏結構的接觸式觸摸屏,也包括不帶有實體屏結構的非接觸式觸摸屏。最終,二審改判被訴產(chǎn)品落入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
PART 06
反向禁止反悔原則解釋權利要求
“禁止反悔原則”是約束專利權人在專利民事侵權案件中的行為的,即,“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或者無效宣告程序中,通過對權利要求、說明書的修改或者意見陳述而放棄的技術方案,權利人在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中又將其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21號)》。
而“反向禁止反悔原則”則是約束專利權人在專利確權行政案件中的行為的,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一),法釋〔2020〕8號》中第三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專利確權行政案件中界定權利要求的用語時,可以參考已被專利侵權民事案件生效裁判采納的專利權人的相關陳述。”
“反向”指的是專利民事侵權案件中的事件反向作用于專利確權行政案件,其適用時,要注意三個條件的成立,第一,所參考的應該是專利權人自己的相關陳述;第二,該相關陳述被民事案件的裁判所采納;第三;所參考的專利侵權民事案件的裁判應該是已生效的。
【案例十七——(2020)最高法知行終663號】
該案中,被告提出,專利權人在侵權民事案件中未限定權利要求中術語“提升梁”數(shù)量,卻在確權行政案件中主張“提升梁”僅有一根,相互矛盾。法院認為,在侵權民事訴訟中,相關法院認定權利要求并未限定“提升梁”的數(shù)量并非依據(jù)專利權人的陳述;該侵權民事訴訟的判決尚未生效。因此,不能適用反向禁止反悔。
【案例十八——第43330號無效決定】
該案中的涉案專利名稱為“用于輸入修改的方法與裝置”,權利要求1中的一個特征是“根據(jù)所述用戶選擇的待修改項,在所述待修改項及其對應項處分別顯示各自所對應的候選修改項”。請求人主張,根據(jù)專利權人在侵權訴訟中對于技術方案的解釋,應將“修改”理解為“用戶將不想要的內(nèi)容選擇為想要輸入的內(nèi)容”。決定認為,相關的民事判決書并未支持專利權人的上述解釋。在此情形下,僅依據(jù)專利權人在侵權訴訟程序中做出的陳述來認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將破壞權利要求書的公示作用,也會造成專利無效和侵權訴訟兩程序中對專利權保護范圍認定標準的不一致,既不客觀,也不公平。
PART 07
明顯錯誤的糾正性理解
如前所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一),法釋〔2020〕8號》中第四條規(guī)定:“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中的語法、文字、數(shù)字、標點、圖形、符號等有明顯錯誤或者歧義,但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通過閱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該唯一理解作出認定。”
也就是說,權利要求中如果存在明顯錯誤,不應將錯就錯地理解和解釋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而是應該做糾正性理解。
【案例十九——(2018)最高法民再第111號】
該案中,權利要求2中記載了散熱鋁條粘貼在發(fā)熱芯中導熱鋁管的“左右側面上”,專利權人主張“左右側面”系筆誤,應理解為“上下表面”。對此,法院認為:可以糾正的明顯錯誤需要兩個條件:一是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能夠認識到專利申請文件的記載或者附圖存在歧義或者錯誤;二是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通過閱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可以得出唯一理解以解決該歧義或者錯誤。
對于專利權人的主張能否成立,法院首先分析了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確認根據(jù)權利要求2記載的技術方案,散熱鋁條的作用是將發(fā)熱芯的熱量傳導出去,粘貼在“左右側面”的方式明顯不符合散熱傳導的基本原理,也無法很好地實現(xiàn)散熱功能。因此,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可以認識到,散熱鋁條粘貼在導熱鋁管的左右側面上存在錯誤。其次,法院分析了說明書的相關段落,認為根據(jù)說明書和附圖的記載,散熱鋁條顯然應當粘貼在導熱鋁管的上下表面而非左右側面,權利要求2中的“所述散熱鋁條(11)粘貼在發(fā)熱芯(10)中導熱鋁管(1)的左右側面上”中的“左右側面”確系“上下表面”的筆誤,屬于可以糾正的明顯錯誤。
由上述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和案例可知,要對明顯錯誤做糾正性理解,應滿足的條件是:首先,能夠確認確實存在明顯錯誤或歧義;其次,對該明顯錯誤或歧義的糾正性理解應該是能從專利文檔中得出、唯一的理解。
綜上所述,對于解釋權利要求時應站在本領域技術人員的角度合理地理解這一點,大家是存在共識的。但是在實踐操作層面,對于要解釋到何種程度的理解卻不盡相同,也不是靠一兩句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就能夠規(guī)范一致的。如何解釋權利要求這個問題在最高院最近幾年的年度報告、裁判要旨摘要等文件中幾乎年年提及,可見這個問題確實是司法實踐中的一個難點和重點,原因在于每個案子的案情不同,難以一言以蔽之該怎樣解釋權利要求,需要依靠多多閱讀、研究不斷推陳出新的典型案例,來體會權利要求公示性和對權利要求的解釋二者之間的微妙平衡以及平衡點移動的變化趨勢。本節(jié)挑選的案例都是最近幾年的典型裁判案例。從上面這些案例來看,我們不難看出,這些案例的裁決都是以“合理”作為出發(fā)點和落腳點來解釋權利要求。這樣的趨勢近年來越發(fā)明顯,也更加利好于無效程序中的專利權人,不會僅僅因為權利要求的文字在撰寫時考慮得不夠百分之百嚴謹而喪失專利權。
PART 08
結語
本次就無效宣告程序中的權利要求解釋問題做了進一步討論,并給出了一些示例案例作為參考。
在本文中指出,目前對權利要求的解釋趨勢更加關注權利要求中技術方案的實質,而不至于因為權利要求撰寫中存在的一些微小的不理想問題就導致專利權被無效。那這是不是意味著專利的撰寫不再重要呢?筆者認為正好相反,要對權利要求進行恰當解釋,恰恰要求對專利,尤其是說明書部分進行高水平的撰寫,否則,無法為權利要求提供理想的解釋基礎,甚至一不小心會變成對方的把柄;同時,權利要求本身的撰寫要求也不應放松,因為如果沒有撰寫得當?shù)臋嗬?,眾多解釋方法都將是空中樓閣,淪為無本之木。
就像本系列第一篇《權利要求的修改》結語中指出的,使得專利權盡可能被維持的最根本的途徑,仍然是提高撰寫質量。本系列可能陸陸續(xù)續(xù)為專利權人提供了一些彌補撰寫過失的技巧,這只是因為本系列討論的話題是無效程序中的應對,在無效程序中,撰寫已經(jīng)是過去時,多說已無益。我們最不希望給大家造成一種“撰寫無關緊要,無效程序中都可彌補”的錯誤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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