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德國、日本和韓國都是我國企業(yè)走出去常選擇的目的國,同時也都是知識產(chǎn)權強國,有著完善的法律體系和健全的司法制度。對于出海的中國企業(yè)來說,這些國家強大的知識產(chǎn)權保護體系是一把雙刃劍,既可能在周密布局自身知識產(chǎn)權的基礎上為我所用,在競爭中壓制對手;也可能在冒然投入海外市場的情況下為其所累,被競爭對手排擠出局。
為了幫助企業(yè)對這四個國家的知識產(chǎn)權體系有更多的了解,本文以下分四篇分別對四個國家的知識產(chǎn)權保護情況及常用的維權措施進行介紹。
第五篇 韓國篇
一、韓國專利制度概況
韓國的工業(yè),特別是半導體、電子、機械、汽車等高科技工業(yè)在全球長期占有一席之地,相應地其知識產(chǎn)權制度、專利法律體系也較為完備。與中國相同,韓國專利類型也有三種:發(fā)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與中國不同,韓國的實用新型可以與發(fā)明專利類型互換。自申請日起至收到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之日起30天以內(nèi),申請人可以在實用新型和發(fā)明專利之間進行類型變更。
二、專利局審理專利無效和撤銷程序
以專利為例,韓國專利授權后,專利局主要受理三種授權后程序,專利訂正程序,專利撤銷程序和專利無效程序。
專利訂正程序,如果專利權人發(fā)現(xiàn)授權專利存在缺陷,他們可以向KIPTAB提交專利訂正請求,訂正的范圍僅限于縮小權利要求的范圍、更正錯誤記錄和澄清不明確的記錄。專利訂正請求沒有特別的時間限制,即使在專利權終止后,仍然可以提出,但在專利法院審查專利撤銷申請并作出結果的期間以及在專利法院進行無效宣告審判期間不能提出。訂正程序的審判以單方面審判的形式進行,并應由KIPTAB成立的合議庭進行審查。
專利撤銷程序,任何人都可以在專利授權公告發(fā)布后6個月內(nèi)申請撤銷授權專利。KIPTAB受理撤銷請求,撤銷請求的證據(jù)僅限于書面或電子公開出版物,不允許僅根據(jù)實質(zhì)性審查過程中使用的證據(jù)提出撤銷請求。如果KIPTAB作出撤銷專利的決定,專利權人可以在30日內(nèi)向專利法院提起訴訟。撤銷程序通常是單方面程序,由KIPTAB書面審查。韓國撤銷程序的平均審判期約為9個月。
專利無效程序,在專利授權后的任何時候,利害關系方(例如侵權訴訟的被告)或專利審查員可以向KIPTAB請求專利無效。無效程序是多方程序,KIPTAB通常舉行聽證會或口頭聽證會。對于復雜的案件,甚至可能有多次聽證會。無效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均可就無效決定向專利法院提起訴訟。韓國無效程序的平均審判期約為8個月。
對韓國專利局做出的上述程序的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起訴至專利法院,對專利法院做出的行政訴訟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上訴至韓國最高法院。
三、專利權人常用維權手段
1、警告信
知識產(chǎn)權的權利人可以向侵權人發(fā)送警告函,需寫明知識產(chǎn)權權利證書編號、侵權產(chǎn)品及侵權理由,并寫明知識產(chǎn)權權利人要求停止侵權、賠償?shù)纫笠约按饛驮撔藕钠谙薜刃畔ⅰ?/p>
當事人接到警告函后,需根據(jù)警告函中所陳述的事實及理由結合自身情況進行判斷,可以附上第三方律師提供的無侵權行為法律意見書。在韓國,在回復警告函時未附第三方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且在收到警告信后繼續(xù)侵權行為的,有可能在后期訴訟中被判為故意侵權。
2、行政救濟
韓國的海關是具有知識產(chǎn)權行政執(zhí)法權的機關,通過海關措施,知識產(chǎn)權權利人可以請求韓國關稅廳(Korea Customs Service, KCS)扣留侵犯知識產(chǎn)權的進口和/或出口貨物,海關的措施主要針對的知識產(chǎn)權種類有商標權、著作權和著作鄰接權、品種保護權、地理標識權、專利權。
知識產(chǎn)權人需要在韓國關稅廳登記其知識產(chǎn)權,并提交侵權的貨物的進/出口信息(包括:預定進/出口日期、進/出口商名稱、貨運方式及船號/航班號等)、證明侵權的證據(jù)以及相應的擔保。
對于關稅廳作出的扣留或放行侵權貨物的決定,權利人或被控侵權者都可以在收到該決定之日起90日內(nèi)向海關審查委員會提起異議,對海關審查委員會決定不符的,可以在收到海關審查委員會決定之日起90日內(nèi)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權利人或被控侵權者也可以在收到韓國關稅廳決定之日起90日內(nèi),直接向行政法院起訴韓國關稅廳,而無需先向海關審查委員會提出異議。
3、司法救濟
3.1 民事救濟
3.1.1 侵權訴訟
在韓國,知識產(chǎn)權侵權的民事訴訟為三審終審制,相應地,韓國的法院從級別上也可以分為三個等級,地方法院、家庭法院、行政法院屬于第一級,專利法院和高等法院屬于第二級,第三級是最高法院。
從功能上說,韓國的法院有普通法院、專門法院和特別法院,其中特別法院包括憲法法院和軍事法院,一般與知識產(chǎn)權糾紛無關。普通法院包括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專門法院包括家庭法院、行政法院和專利法院。
對于知識產(chǎn)權侵權訴訟,通常被告住所地的地方法院受理知識產(chǎn)權侵權案件的一審。韓國有18個地方法院,所有18個法院均對著作權侵權一審具有管轄權,而只有其中的6個地方法院對專利、商標和外觀設計的侵權一審享有管轄權。
對地方法院判決不服的,二審上訴至專利法院;對專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上訴到最高法院。原則上,在地方法院做出的判決生效前(上訴過程中),權利人是不能申請強制執(zhí)行的。
除了受理知識產(chǎn)權侵權民事糾紛的上訴外,專利法院還專門審理以韓國知識產(chǎn)權局為被告,針對知識產(chǎn)權局做出的撤銷、無效、駁回等決定不服而提起的訴訟。
韓國法院審判體系中沒有陪審團制度,盡管有公眾參與的庭審,但是與美國陪審團的裁決不同,韓國公眾參與形成的意見對法院沒有強制力。
3.1.2 臨時禁令程序
除了常規(guī)的侵權訴訟外,韓國也有單獨的臨時禁令程序。臨時禁令程序的一審與侵權訴訟相同,均由地方法院受理;而臨時禁令的上訴與侵權訴訟的上訴有所區(qū)別,并非由專利法院受理,而是由一審的地方法院對應的高等法院受理。
對于臨時禁令程序,權利人需要提供初步證據(jù)證明侵權可能性和臨時禁令的必要性,并且提供相應的擔保,來補償臨時禁令被后續(xù)程序推翻或者撤銷時給被禁方造成的損失,相反,如果臨時禁令成為最終禁令,法院將歸還權利人的擔保。
3.2 刑事救濟
侵犯專利權或者商標權的,在韓國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面臨有期徒刑及罰金的刑罰。
在韓國,知識產(chǎn)權的權利人或者獨占被許可人可以對侵權者提起刑事指控,韓國警方接到權利人或者獨占被許可人的材料后將展開初步調(diào)查,并基于初步調(diào)查的結果決定是否予以刑事立案或者撤銷相關指控;對于決定刑事立案的,韓國警方會將調(diào)查結果移交韓國檢察院,再由檢察院向地方法院正式起訴。
涉及專利、商標和外觀設計的刑事訴訟一審由犯罪行為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的地方法院受理,韓國的18個地方法院及其分支機構均對知識產(chǎn)權的刑事訴訟享有管轄權,由獨任法官審理。對地方法院做出的刑事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上訴至最高法院。下圖對韓國IPTAB和三級法院構成的知識產(chǎn)權審理體系進行了總結。
圖片來源:An International Guide to Patent Case Management for Judges (wipo.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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