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商標申請的排查過程與歐洲各國商標的排查過程十分相似,當歐盟知識產(chǎn)權局或歐洲各國當?shù)氐闹R產(chǎn)權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商標注冊申請后會進行商標審查,發(fā)現(xiàn)拒絕注冊的絕對理由(即商標欠缺顯著性或屬描述性質的商標等理由)的,則駁回申請,否則接受商標注冊申請。然而,一個明顯的差異是,歐盟知識產(chǎn)權局會透過進行商標檢索審視是否存在在先權利,或申請商標是否與任何在先商標及其涵蓋的商品或服務相同或類似。發(fā)現(xiàn)存在在先權利及與在先商標類似的,則會基于相對理由(即有關申請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務與在先商標受保護范圍內(nèi)的商品或服務相同或相類似)拒絕注冊。這并不適用于所有歐洲國家,如德國、法國、意大利、比荷盧聯(lián)盟等,則不會就申請商標進行商標檢索,也不能基于相對理由拒絕注冊。英國雖然會就申請商標進行商標檢索,但相對理由不能構成拒絕注冊的原因。能基于相對理由拒絕注冊的歐洲國家包括丹麥、芬蘭、瑞典及波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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