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技術服務標準(ITSS)符合性評估規(guī)范(試行)
為規(guī)范信息技術服務標準(ITSS)符合性評估(以下稱評估)活動,中國電子工業(yè)標準化技術協(xié)會信息技術服務分會(以下稱ITSS分會)依據(jù)《信息技術服務標準(ITSS)符合性評估管理辦法(試行)》等規(guī)定制訂本規(guī)范。
一、適用范圍
本規(guī)范僅適用于評估申請單位、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所實施的評估活動。
二、組織管理
(一)申請單位應履行以下評估職責:
1、全面貫徹落實并有效實施信息技術服務標準(ITSS);
2、提交申請材料,保證申請材料真實有效;
3、選擇獨立評估人員;
4、明確與評估機構溝通的聯(lián)絡人和負責人;
5、配合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實施評估活動;
6、整改不符合項并提供有關整改記錄。
(二)評估機構應履行以下職責:
1、受理評估申請;
2、選派評估人員;
3、組建評估組,任命評估組組長;
4、編制并管理評估計劃;
5、監(jiān)督評估組的評估質(zhì)量;
6、組織評估材料的內(nèi)部技術評審,出具評估報告和評估推薦意見函;
7、向ITSS分會上報申請及評估材料。
(三)評估組成員應履行以下職責:
1、獨立完成分工范圍內(nèi)的符合性評估任務;
2、形成評估發(fā)現(xiàn)文件并向評估組長報告;
3、配合并支持評估組長工作;
4、根據(jù)評估計劃及分工,負責相關文件的評審。
(四)評估組長應履行以下職責:
評估組組長除應履行評估組成員的職責外,還應承擔以下職責:
1、編制評估計劃;
2、組織召開首次、末次會議;
3、代表評估組與申請單位的管理層溝通;
4、組織開展評估活動;
5、驗證關閉不符合項;
6、編制并提交評估報告。
三、評估前準備程序
(一)申請單位向評估機構提交《信息技術服務標準(ITSS)符合性評估申請表》及附件材料;
(二)評估機構與申請單位進行溝通,收集申請單位的評估信息,如:評估的預期時間、申請單位的人員規(guī)模、辦公場所(是否存在多現(xiàn)場、臨時場所)等,并對《信息技術服務標準(ITSS)符合性評估申請表》及附件材料進行初審;
(三)材料通過初審后,評估機構與申請單位簽署評估委托合同;
(四)評估機構填寫《信息技術服務(ITSS)符合性評估合同信息表》報ITSS分會備案;
(五)評估機構組建評估組,并提前將評估組成員名單告知申請單位,申請單位可就評估組成員的背景情況提出異議;
(六)評估機構在實施現(xiàn)場評估前10個工作日內(nèi)向ITSS分會提交《信息技術服務標準(ITSS)符合性評估報備表》;
(七)評估組長組織評估組成員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文件實施文件評審,收集參與文件評審人員的書面意見,形成《信息技術服務標準(ITSS)文件評審報告》。文件評審結論分為三種:1)符合要求;2)基本符合要求;3)不符合要求。文件評審結論為“不符合要求”時,不能進入現(xiàn)場評估階段;
(八)評估組長負責編制《信息技術服務標準(ITSS)符合性評估計劃》(以下稱《評估計劃》),《評估計劃》應得到申請單位確認,評估組長應在現(xiàn)場評估實施前5個工作日發(fā)送《評估計劃》至申請單位;
(九)評估組編制《信息技術服務標準(ITSS)符合性評估檢查表》(以下稱《檢查表》),《檢查表》應包括標準條款、評估證據(jù)(檢查的文件或記錄、訪談對象及內(nèi)容)、評估情況說明、評估發(fā)現(xiàn)及條款適用性說明等,經(jīng)評估組長書面確認;
(十)在現(xiàn)場評估前,評估組應根據(jù)文件評審結果及與申請單位的溝通結果,初步設計評估證據(jù)的內(nèi)容及檢查方法。
四、評估實施程序
(一)評估組長主持召開首次會議,向申請單位介紹評估組成員、評估方法、正性聲明及保密承諾等;
申請單位負責人介紹本單位配合現(xiàn)場評估工作的有關人員、內(nèi)設機構負責人、審核期間配合及控制區(qū)域劃分、審核期間的聯(lián)系溝通方式等情況;
首次會議應按計劃準時開始和結束,做好首次會議記錄,并保存《首次會議簽到表》。
(二)評估組成員通過適當?shù)某闃訉嵤┈F(xiàn)場評估,收集并驗證評估證據(jù);
(三)評估組成員確認收集的評估證據(jù)能夠滿足評估需要,并對照適用條款進行比較,形成一致的評估發(fā)現(xiàn)。評估發(fā)現(xiàn)分為四類:滿足要求、改進項、一般不符合、嚴重不符合;
(四)評估組成員根據(jù)評估發(fā)現(xiàn),形成《不符合項報告》,并與申請單位進行溝通,以確認評估發(fā)現(xiàn)的準確性;
(五)評估組成員根據(jù)現(xiàn)場評估結果,在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對標準條款的滿足程度做出評定,判定申請單位是否通過現(xiàn)場評估;
(六)評估組成員與申請單位負責人在末次會議前進行溝通,對標準條款符合程度的評估結論達成一致意見,如果申請單位反饋有不同意見,應在所提供證據(jù)的基礎上在評估組內(nèi)進行復議;
(七)評估組成員對申請單位的申請范圍進行評審,以確保準確性和全面性,在評估結論達成一致后形成《信息技術服務標準(ITSS)申請單位評估范圍確認表》(以下稱《申請單位評估范圍確認表》,確認申請單位的評估范圍等信息;
(八)在末次會議開始之前,評估組成員應與申請單位進行溝通,申請單位須對《不符合項報告》和《申請單位評估范圍確認表》確認簽字;
(九)評估組長主持召開末次會議,向申請單位宣讀不符合項報告、宣布評估結果、提出糾正措施要求、重申公正性聲明及保密承諾等;
末次會議應按照計劃準時開始和結束,做好末次會議記錄,并保存《末次會議簽到表》。
(十)《不符合項報告》原件留給申請單位,由申請單位對不符合項進行原因分析、并提供糾正和預防措施,連同證明糾正措施有效性的證據(jù)材料反饋給評估組,由評估組組長驗證確認;
評估組成員應在評估活動中或評估的末次會議上對發(fā)現(xiàn)的問題進行說明和解釋。在任何時候不得提出具體的解決建議、解決方案和咨詢。
(十一)不符合項原則上應在開具不符合項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驗證關閉,最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評估組應對申請單位提交的不符合項整改措施進行確認,驗證關閉不符合項后形成《信息技術服務標準(ITSS)符合性評估報告》(以下稱評估報告);
(十二)評估組在所有資料整理完成后,提交評估機構進行內(nèi)部技術評審。參加內(nèi)部技術評審的人員應由非評估組人員組成,技術評審結果應反饋至評估組;
(十三)評估材料通過內(nèi)部技術評審后,評估機構應正式批準《評估報告》,并出具《信息技術服務標準(ITSS)評估機構推薦函》;
(十四)評估機構將相關申請及評估材料上報ITSS分會。
五、評估中的監(jiān)督管理
(一)申請單位應保證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并主動配合評估工作;
(二) 評估人員應誠信、正直、保守秘密和謹慎;
(三)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應公正表達評估發(fā)現(xiàn)、評估結論和評估報告,真實和準確地反映評估活動,保證評估發(fā)現(xiàn)和評估結論應建立在評估證據(jù)的基礎上;
(四)評估人員應按照《評估計劃》開展評估活動,不得帶有偏見,不得存在利益上的沖突或默契。
評估組成員應做出公正性聲明,承諾在評估活動中遵守包括保密要求在內(nèi)的各項規(guī)則,并保證公正、客觀。
六、相關事項
(一)本規(guī)范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規(guī)范由ITSS分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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