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制度
商標強制注冊制度又稱為商標全面注冊制度,是指使用的商標必須注冊,未經注冊的商標不得使用。我國商標強制注冊制度形成于特定的歷史時期,對于通過商標監(jiān)督商品質量起過一定的作用,但在計劃經濟時期,實際上它起的作用非常有限。
改革開放之后,我國雖然對大部分商品采用自愿注冊原則,但對少部分商品仍實行商標強制注冊制度。商標強制注冊便于行政管理,但商標權作為一項民事權利來說,應當遵從權利人的意愿。
歷史沿革
新中國成立之后,1950年政務院批準的《商標注冊暫行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一般公私廠、商、合作社對自己生產、制造、加工或揀選的商品,需專用商標時,應依本條例的規(guī)定,向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中央私營企業(yè)局申請注冊。”因此,建國初期,我國實行商標自愿注冊制度,即是否申請注冊商標由公私廠商自主決定。但隨著我國對資本主義工商業(yè)的社會主義改造進程的推進,計劃經濟體制逐步確立,商標專用權逐漸溢出法律意義上的權利范疇,演變?yōu)樾姓芾硪饬x上的商標專用權。
1954年3月9日,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發(fā)出《關于未注冊商標的指示》和《未注冊商標暫行管理辦法》,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未注冊商標進行登記。對未注冊商標進行登記,其初衷是制止濫用商標行為,清理具有反動腐朽思想的商標,但卻成了以后實行商標強制注冊制度的濫觴。
1957年1月17日,國務院同意并轉發(fā)了《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實行商標全面注冊的意見》,我國開始實行商標強制注冊制度,要求各企業(yè)、合作社使用的商標必須注冊,未注冊的應于1957年6月30日前完成申請手續(xù),之后未經核準的商標不得使用。之所以實行商標強制注冊制度,是因為“通過商標管理也是有助于督促企業(yè)注意改進產品質量的一個辦法。因為在市場上凡是品質優(yōu)良享有盛譽的商品,消費者往往指認商標要求供應,這就很清楚地看出商標是代表商品質量的一種標志。”正因為“商標是代表商品質量的標志”,商標成了行政管理部門監(jiān)督商品質量的手段和工具。196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頒布的《商標管理條例》,只不過是把1957年以后的商標工作實踐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商標強制注冊制度正式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
1979年11月1日實行全國商標統(tǒng)一注冊制度后,我國商標注冊與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據(jù)仍是1963年頒布的《商標管理條例》。根據(jù)《商標管理條例》,商標注冊仍應當執(zhí)行強制注冊制度,但實際是否執(zhí)行則另當別論。在起草《商標法》過程中,在應當采用強制注冊還是自愿注冊問題上,各方爭論非常激烈。①最終,我國《商標法》還是順應改革開放初期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形勢,采用自愿注冊原則,但留下一個各方妥協(xié)的方案,即對關系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部分商品實行商標強制注冊制度。對這些商品實行商標強制注冊,目的是通過商標監(jiān)督商品質量,保護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這反映了當時人們還沒有完全擺脫“商標是質量標志”的思想,這也體現(xiàn)在我國《商標法》中仍有一些關于調整商品質量的條款。
修訂信息
1983年《商標法》第五條規(guī)定:“國家規(guī)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從中可以看出,1983年《商標法》并未具體規(guī)定哪些商品必須強制注冊商標。1983年頒布的《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條則具體規(guī)定:“藥品必須使用注冊商標”,并且規(guī)定申請藥品商標注冊,還應當“附送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衛(wèi)生廳、局的批準生產的證明文件”。也就是說,《商標法》施行初期只對藥品實行強制注冊商標制度,其他商品則采用自愿注冊原則。1984年頒布的《藥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頒布,1985年7月1日實施)也對藥品強制注冊商標作了相應規(guī)定,該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除中藥材、中藥飲片外,藥品必須使用注冊商標;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細則》施行后不久,國務院頒布《煙草專賣條例》(1983年9月23日頒布,1983年11月1日實施),該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卷煙、雪茄煙必須使用注冊商標;沒有注冊商標的產品,不得在市場上銷售。”根據(jù)該條例的規(guī)定,從1983年11月1日起,卷煙、雪茄煙也應當實行強制注冊商標制度。1991年《煙草專賣法》(1991年6月29日頒布,1992年1月1日實施)取代《煙草專賣條例》,但《煙草專賣法》第二十條仍規(guī)定:“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生產、銷售。”
1988年第一次修改《商標法實施細則》時,根據(jù)《煙草專賣條例》有關規(guī)定,對強制注冊商標的商品又作了調整,將煙草制品也納入強制注冊商標的商品范圍。1988年《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七條規(guī)定:“國家規(guī)定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藥品和煙草制品,必須使用注冊商標。”“國家規(guī)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其他商品,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根據(jù)此條規(guī)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8年1月14日下發(fā)《關于公布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的通知》,具體確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人用藥品“包括中成藥(含藥酒)、化學原料藥及其制劑、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診斷藥品”,煙草制品“包括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
199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修改《藥品管理法》時,取消有關藥品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規(guī)定。199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修改《商標法》時,對有關強制注冊商標的規(guī)定未作修改。隨后第二次修改《商標法實施細則》時,也對有關強制注冊商標的規(guī)定未作修改。根據(jù)我國法律的適用原則,特別法優(yōu)先適用于普通法,但《商標法》和《藥品管理法》都是特別法,究竟藥品必須使用注冊商標還是自愿注冊商標,兩部法律均未作明確的規(guī)定。但由于《藥品管理法》未對藥品強制注冊商標作出規(guī)定,而《商標法實施細則》仍規(guī)定人用藥品必須使用注冊商標,人用藥品強制注冊商標適用《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細則》,法理上也并無不妥。之后的我國商標行政管理工作也是按照《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細則》來執(zhí)行的,即人用藥品必須使用注冊商標。對違反此規(guī)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其商品銷售和廣告宣傳,責令限期申請注冊,封存或收繳其商標標識,并可根據(jù)情節(jié)處以非法經營額10%的罰款。
200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修改《商標法》時,對有關強制注冊商標的規(guī)定仍未作任何修改,只不過將原來的第五條改為第六條。但2002年國務院對《商標法實施細則》進行第三次修改時,國務院頒布的《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guī)定:“商標法第六條所稱國家規(guī)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這一規(guī)定將強制注冊商標的商品限定在“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根據(jù)此條規(guī)定,原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jù)1983年《商標法》和1988年《商標法實施細則》制定并于1988年1月14日下發(fā)的《關于公布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的通知》自然廢止。
根據(jù)《立法法》的有關規(guī)定,法律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頒布的規(guī)范性文件,行政法規(guī)是指國務院制定頒布的規(guī)范性文件。1992年實施的《煙草專賣法》至今仍有效,根據(jù)《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guī)定,煙草制品仍然應當實行商標強制注冊制度。200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修改《藥品管理法》時,也沒有對有關藥品強制注冊商標作出規(guī)定,因此,根據(jù)《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guī)定,人用藥品不應當采用強制注冊商標制度。也就是說,從2002年9月15日起,即《商標法實施條例》施行之日起,人用藥品不再實行強制注冊商標制度。目前,仍有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未使用注冊商標的藥品經營者進行行政處罰,這是于法無據(jù)的行政行為。在我國實行依法行政的今天,仍然以已廢止的法律法規(guī)來執(zhí)法,這不能不說是件荒唐的事情,應當引起商標行政執(zhí)法人員警戒和深思。
弊端
新中國成立之后,1950年政務院批準的《商標注冊暫行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一般公私廠、商、合作社對自己生產、制造、加工或揀選的商品,需專用商標時,應依本條例的規(guī)定,向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中央私營企業(yè)局申請注冊。”因此,建國初期,我國實行商標自愿注冊制度,即是否申請注冊商標由公私廠商自主決定。但隨著我國對資本主義工商業(yè)的社會主義改造進程的推進,計劃經濟體制逐步確立,商標專用權逐漸溢出法律意義上的權利范疇,演變?yōu)樾姓芾硪饬x上的商標專用權。1954年3月9日,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發(fā)出《關于未注冊商標的指示》和《未注冊商標暫行管理辦法》,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未注冊商標進行登記。對未注冊商標進行登記,其初衷是制止濫用商標行為,清理具有反動腐朽思想的商標,但卻成了以后實行商標強制注冊制度的濫觴。
1957年1月17日,國務院同意并轉發(fā)了《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實行商標全面注冊的意見》,我國開始實行商標強制注冊制度,要求各企業(yè)、合作社使用的商標必須注冊,未注冊的應于1957年6月30日前完成申請手續(xù),之后未經核準的商標不得使用。之所以實行商標強制注冊制度,是因為“通過商標管理也是有助于督促企業(yè)注意改進產品質量的一個辦法。因為在市場上凡是品質優(yōu)良享有盛譽的商品,消費者往往指認商標要求供應,這就很清楚地看出商標是代表商品質量的一種標志。”正因為“商標是代表商品質量的標志”,商標成了行政管理部門監(jiān)督商品質量的手段和工具。196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頒布的《商標管理條例》,只不過是把1957年以后的商標工作實踐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商標強制注冊制度正式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
1979年11月1日實行全國商標統(tǒng)一注冊制度后,我國商標注冊與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據(jù)仍是1963年頒布的《商標管理條例》。根據(jù)《商標管理條例》,商標注冊仍應當執(zhí)行強制注冊制度,但實際是否執(zhí)行則另當別論。在起草《商標法》過程中,在應當采用強制注冊還是自愿注冊問題上,各方爭論非常激烈。①最終,我國《商標法》還是順應改革開放初期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形勢,采用自愿注冊原則,但留下一個各方妥協(xié)的方案,即對關系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部分商品實行商標強制注冊制度。對這些商品實行商標強制注冊,目的是通過商標監(jiān)督商品質量,保護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這反映了當時人們還沒有完全擺脫“商標是質量標志”的思想,這也體現(xiàn)在我國《商標法》中仍有一些關于調整商品質量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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