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商標申請基于“申請在先”原則,但在某些情況下,也可按“在先使用”主張商標權。在臺灣,負責商標注冊的部門是經(jīng)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人辦理各種臺灣商標注冊名稱事宜應委托經(jīng)濟部智慧財產局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代理。臺灣可注冊商標種類包含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等商標。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共有45個類別,其中商品34個類別、服務11個類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lián)合式,都可以申請商標注冊。
Part1:臺灣商標注冊的限制
1.不符合商標法第5條“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lián)合式所組成。前項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并得籍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qū)別”之規(guī)定者。
2.相同或近似于臺灣當局或展覽性質集會之標章或所發(fā)給之褒獎牌狀者。
3.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者。
4.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
5.相同于孫中山或臺灣地區(qū)領導人之肖像或姓名。
6.相同或近似于國際性著名組織或國內外著名機構之名稱、徽記、徽章或標章者。
7.表示商品或服務之形狀、品質、功用或其他說明者。
8.相同或近似于正字標記或其他國內外同性質驗證標記者。
9.商品或包裝之立體形狀,系為發(fā)揮其功能性所必要者。
10.相同或近似于臺灣當局用各種標志、印信、勛章或外國國旗者。
11.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12.有著名之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之名稱,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者。
13.商標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經(jīng)判決確定者。但得該他人同意申請注冊者,不在此限。
14.相同或近似于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但得該商標或標章之所有人同意申請注冊者,不在此限。
15.有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之姓名、藝名、筆名、字號者。但得其同意申請注冊者除外。
16.相同或近似于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注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但經(jīng)該注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所有人同意申請者,除二者之商標及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均相同外,不在此限。
17.相同或近似于他人使用于用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默契、地緣、業(yè)務往來或其他關系,知悉他人商標存在者。但得該他人同意申請注冊者,不在此限。
18.相同或近似于中國臺灣地區(qū)或中國臺灣地區(qū)有相互承認保護商標之國家或地區(qū)之酒類地理表示,而指定使用于酒類商品者。
Part2: 臺灣商標注冊所需資料
1. 商標注冊申請書;
2.申請人名稱及地址;
3. 申請商品或服務項目;
4. 商標圖樣;
5. 申請人為企業(yè),提供蓋有公章及法人簽字的委托書及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本;
6. 申請人為自然人,提供身份證明復印本;
7.與中國臺灣有相互承認優(yōu)先權之國家,可以主張優(yōu)先權,提供優(yōu)先權文件
8.申請人蓋章的委托書。
Part3: 臺灣商標注冊申請流程
Part4:臺灣商標申請下證周期與有效期
臺灣商標注冊下證順利的情況下需要6~12個月,商標注冊有效期為10年,商標有效期滿前六個月可以辦理續(xù)展,續(xù)展有效期為十年。
Part5:臺灣商標注冊成功之后需要注意
1、如果商標連續(xù)3年未被使用,則任何人可以提出商標撤銷申請;
2、臺灣實行先核準注冊再公告,公告期內利害關系人可以在此期間對商標提出異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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