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燃油補貼應該歸誰所有
【案情】
2004年3月31日,劉某與某出租汽車公司簽訂了出租車承包協議書,協議約定:“C4****出租車由劉某承包經營,承包期限至2007年4月1日。承包期限屆滿后,C4****出租車及其營運證所有權歸劉某。劉某在營運期間,可征得某出租汽車公司同意后自行將出租車轉讓給第三人?!?010年1月16日,劉某與第三人萬某簽訂了車輛轉讓協議書,劉某將C4****出租車轉讓給第三人萬某。轉讓協議書簽訂后,第三人萬某與某出租汽車公司另行簽訂了車輛掛靠協議書。2010年6月、12月,縣財政局分別下發(fā)《關于下達2009年度石油價格改革財政補貼的通知》與《關于下達2009年度成品油價格改革財政補貼的通知》,補貼對象、范圍為漁業(yè)、林業(yè)、城市公交、出租車、農村道路客運等企業(yè)經營者或經營者個人,兩筆財政補貼款共計6400余元。劉某和第三人萬某均主張此筆出租車燃油補貼的所有權。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燃油補貼應歸由劉某所有,不適用合同權利和義務的概括移轉。理由是:相關文件明確了2009年度成品油財政改革補貼對象及范圍。
第二種意見認為,燃油補貼應歸由萬某所有。理由是:劉某已將合同權利和義務一并移轉給了萬某。
【評析】
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將其合同權利和義務一并移轉給第三人,由該第三人概括地繼受?!逗贤ā返诎耸藯l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這是我國法律關于合同權利和義務的概括移轉的規(guī)定。合同權利和義務的概括移轉中的模式為:A與B之間簽訂合同,A征得B同意下可將合同權利義務一并移轉給C。因此,依附于原當事人A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均移轉于承受人C,由C承受A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權利并負擔義務。本案中,劉某與第三人萬某簽訂了車輛轉讓協議書,由劉某將C4****出租車轉讓給第三人萬某。之后萬某再與A出租汽車公司簽訂車輛掛靠協議書。模式為A與B之間簽訂X合同,然后A先與C簽訂Y合同,再有由C與B簽訂X合同。本案中的模式與合同權利和義務的概括移轉中的模式實質上是一樣。第二種意見看似有一定的道理,但卻忽略了燃油補貼并非依據合同約定所能取得的權利,而是國家給予實際經營者臨時性的補貼,是法定取得的權利(與合同上法定的抗辯權不同,抗辯權可隨之移轉),自然而然此種權利亦不能伴隨合同權利義務移轉而轉移。從另外一個角度,國家燃油補貼政策的制定是建立在相應的調研基礎上,故對于2009年度的石油、成品油價格補貼的政策之制定實施必然具有相應的滯后性,故縣財政局下發(fā)兩個通知的時間亦相應地延后。本案中C4****出租車2009年度的實際經營者是劉某,其在2009年經營車輛期間因燃油價格上漲導致其運營成本加大,第三人萬某在此期間并非C4****的經營者,其利益并未因此導致受損。故根據國家發(fā)放燃油補貼的文件精神和“誰加油誰受益”的原則,兩筆燃油補貼款應歸劉某所有。
綜上,小編同意第一種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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