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香港特區(qū)公司注冊處通告信息及近幾年實務體會,利用他人現(xiàn)存及已建立的商標或商號的名稱在香港特區(qū)公司注冊處注冊與之非常近似的公司名稱的行為屢見不鮮。這些通常稱為“影子公司”的公司不當?shù)孛俺溆嘘P商標或商號持有人的代表,在香港特區(qū)以外的地方生產偽冒產品,對正當權利人權益造成損害。筆者整理了投訴應對此類“影子公司”名稱的工作筆記,供廣大讀者朋友參考并歡迎大家批評指正。
PART01、公司注冊
在香港特區(qū)公司注冊處登記的公司,按照注冊地劃分可以分為香港公司及非香港公司。香港公司是指根據(jù)香港《公司條例》規(guī)定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非香港公司是指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為法團并在香港設立營業(yè)地點的公司,此類公司須在香港設立營業(yè)地點后的一個月內申請注冊為注冊非香港公司。
PART02、注冊香港公司名稱審查
1.公司注冊處處長(下文簡稱“處長”)在審查公司注冊名稱時,如發(fā)現(xiàn):
(a)公司名稱在注冊時,與出現(xiàn)于處長備存的《公司名稱索引》內的另一名稱相同,或被處長認為與該另一名稱太過相似;
(b)公司名稱在注冊時,與當時應已出現(xiàn)于該索引的另一名稱相同,或被處長認為與該另一名稱太過相似;或
(c)公司名稱在注冊時,與根據(jù)某條例成立或設立的法人團體的名稱相同,或被處長認為與該法人團體的名稱太過相似。
處長可以在該公司名稱注冊日期后的12個月內,以書面通知指示該公司在通知所指明的限期內更改公司名稱。
2.處長在審查公司注冊名稱時,如發(fā)現(xiàn):
(a)處長覺得有人曾為了該公司以該名稱注冊而提供具誤導性的資料;
(b)處長覺得為了該公司以該名稱注冊而作出的任何承諾或擔保未獲履行;
處長可在有關名稱注冊日期后的5年內以書面通知指示公司在該通知所指明的限期內更改公司名稱。
3.處長在審查公司注冊名稱時,如認為:
(a))該名稱會令人產生印象,覺得該公司與中央人民政府或其任何部門或機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政府或其任何部門或機關有任何方面的聯(lián)系;或
(b)該名稱包含《公司(公司名稱所用字詞)令》(第622A章)中指明的任何字或詞:受托、信托、旅游協(xié)會、旅游發(fā)展局、商會、街坊、征費、儲蓄、chamber of commerce, kaifong, levy, savings, tourist board, tourist association, trust and trustee。
處長可在有關名稱注冊日期后的3個月內以書面通知指示公司在該通知所指明的限期內更改公司名稱。
PART03、注冊非香港公司名稱審查
1.處長在審查某注冊非香港公司的法團名稱或經批準名稱時,如發(fā)現(xiàn):
(a)該名稱與在關鍵日期出現(xiàn)于或應已出現(xiàn)于根據(jù)《前身條例》第22C條備存的名稱索引或《公司名稱索引》內的名稱相同,或太過相似;或與在關鍵日期前根據(jù)某條例成立為法人團體或設立的法人團體的名稱相同,或太過相似;
(b)對于該公司在香港的活動的性質,有誤導性的顯示,以致相當可能會對公眾造成損害。
處長可向該公司送達通知。上述通知須述明送達該通知的理由并須在自關鍵日期起計的6個月內,送達有關注冊非香港公司。
PART04、香港公司名稱投訴流程
根據(jù)公司注冊處發(fā)布的《香港公司名稱注冊指引》,處長得知有太過相似的公司名稱,通常是由于收到有人就某公司名稱與較先注冊的一個公司名稱太過相似而提出的反對。由此可見,利益關系人的積極投訴有助于注冊處長在法定授權可以指示公司修改公司名稱的期限內主動審查太過相似的公司名稱,從而指示注冊公司修改公司名稱。
由于投訴通常是啟動注冊處長行使職權審查太過相似的公司名稱的關鍵節(jié)點,而注冊處長行使指示注冊公司修改公司名稱的職權又有法定期限限制,這就要求利益關系人關于公司名稱的投訴應及早(最好在處長發(fā)出指示的法定期限屆滿前的一個月或之前)送交公司注冊處長,以便處長在法定期限屆滿前進行調查,并在必要時送達指示更名通知書。
具體來說,對應上文二之1所述情形,最好就是至少在被投訴公司注冊相關名稱后的11個月內遞交投訴書;對應上文二之2所述情形,最好就是至少在被投訴公司注冊相關名稱后的59個月內遞交投訴書;對應上文二之3所述情形,最好就是至少在被投訴公司注冊相關名稱后的2個月內遞交投訴書。
注冊處收到投訴文件后會在10日內答復確收,同時通知被投訴人。審核投訴材料后如果認為名稱的確太過相似,注冊處會通知被投訴人,指示其在6個星期內更改名稱,如果認為不構成相似,注冊處會發(fā)送正式決定并闡釋理由。被投訴人主動更改名稱后,注冊處會再次審查,如果確信不再與被引證名稱相同或太過相似,將不再予以變更。變更后的名稱不一定不再含有投訴中被引證的字、詞或字樣,是否核準以公司注冊處的判斷為準。如果被投訴人收到注冊處通知后未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變更名稱,處長將依據(jù)《公司條例》主動對其更名,更改后的名稱即為其公司注冊編號。
如果公司名稱投訴失敗,即公司注冊處未指示被投訴人變更名稱,或因為超過法定期限注冊處長無法行使職權發(fā)出更名指示,投訴方只能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訴訟。如果勝訴,可以根據(jù)《公司條例》第108(2)條,申請依據(jù)法院命令禁止該公司使用該名稱或該名稱任何部分。
PART05、注冊非香港公司名稱投訴流程
根據(jù)《公司條例》第16部第4分部載有對注冊非香港公司在香港經營業(yè)務時采用的名稱的規(guī)管及公司注冊處發(fā)布的《注冊非香港公司的法團名稱注冊指引》,如處長認為有關的法團名稱與出現(xiàn)于或應已出現(xiàn)于處長備存的《公司名稱索引》的名稱相同或太過相似,或該法團名稱就該公司在香港的活動的性質給予具誤導性的顯示,以致相當可能會對公眾造成損害,處長可在該法團名稱注冊的日期起計的6個月內,向該公司送達更名通知。
同樣,由于投訴通常是啟動注冊處長行使職權審查公司名稱的關鍵節(jié)點,而處長行使指示注冊公司修改公司名稱的職權又有法定期限限制,這就要求利益關系人關于公司名稱的投訴應及早(最好在處長發(fā)出指示的法定期限屆滿前的2個月或之前)送交公司注冊處處長,以便處長在法定期限屆滿前進行調查,并在必要時送達指示更名通知書。
所以對應于上文三所述情形,最好就是至少在被投訴公司注冊相關名稱后的提及的6個月期限屆滿前的2個月或之前)送交處長,以便處長在法定期限屆滿前進行調查,并在必要時及時送達通知。
獲送達通知的注冊非香港公司,不得在送達該通知的日期后的2個月終結后,采用該名稱在香港經營業(yè)務。該公司可安排獲送達通知的名稱在其成立為法團的地方予以更改,或可向處長提出書面申請,要求批準另一名稱,以替代作為該公司在香港經營業(yè)務時采用的名稱。
如注冊非香港公司因為某法團名稱或因為相對某法團名稱而言的經批準名稱,而因為上文三所述情形獲送達通知,該公司可在該通知送達后的3個星期內,針對送達該通知的決定,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PART06、剔除不營運或不經營業(yè)務的公司的名稱
對于超過上述請求處長發(fā)出更改名稱命令期限的公司,如果利益關系人有充分的證據(jù)表明侵權公司連續(xù)3年以上不在營運或經營業(yè)務,可以寫信給公司注冊處,請求處長剔除侵權公司名稱。根據(jù)《公司條例》,如處長有合理因由相信,某公司并非正在營運或經營業(yè)務,則處長可藉郵遞方式,向該公司送交一封信件,查詢該公司是否正在營運或經營業(yè)務。如處長沒有收到對首封信件的回復;或處長已收到對首封信件作出的回復,表明該公司并非正在營運,亦非正在經營業(yè)務,公司注冊處在憲報刊登公告,除非有反對因由提出,否則在該公告的日期后的3個月終結時,該公司的名稱將會從公司登記冊剔除,而該公司將會解散。
PART07、結語
投訴人可以選擇公司名稱投訴來應對侵權行為,通常主要適用于投訴人發(fā)現(xiàn)公司注冊處已經載有與被投訴公司相同或相近似的在先記載的公司名稱的情形。所以對于投訴人來說,通常須已在香港注冊香港公司或注冊非香港公司,基于已注冊的香港公司或非香港公司名稱來反對被投訴的公司名稱。另外,是否剔除不營運或不經營業(yè)務的公司的名稱及決定的理由是否充分,完全由公司注冊處自行行使裁量權,利益關系人無可爭辯。無法采取以上方式解決的公司名稱侵權情形,利益關系人須到法院立案申請法院作出命令,禁制該公司使用該名稱或該名稱任何部分。
公司注冊處是香港特區(qū)政府唯一處理企業(yè)名稱投訴的行政主管部門,評價標準明確,投訴程序快捷方便,且不收取任何費用。因此,一旦發(fā)現(xiàn)有注冊在香港特區(qū)的影子公司并滿足投訴情形和期限,推薦權利人首選公司名稱投訴在香港特區(qū)維護相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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