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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東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佳案例(2020)

   日期:2023-04-02 11:45:38     來源:知識產權     作者:中企檢測認證網     瀏覽:18    評論:0
核心提示:2021年7月28日下午,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向媒體通報該院打造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引領區(qū)的十項舉措,并發(fā)布2020年度知識產

2021年7月28日下午,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向媒體通報該院打造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引領區(qū)的十項舉措,并發(fā)布2020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佳案例。

目 錄

1.陸金所金融服務平臺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網絡搶購服務的不正當競爭認定

2.“百威啤酒”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對知名商品商業(yè)外觀模仿行為的規(guī)制

3.“怪獸”訴“來電”共享充電寶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員工通過社交賬號實施商業(yè)詆毀行為的認定

4.《暗箱》訴《人民的名義》著作權侵權糾紛案——思想表達區(qū)分理論在文學作品著作權侵權判定中的適用

5.“小老板”海苔商標侵權糾紛案——比例原則在商標侵權損害賠償判定中的適用

6.美國“寶拉珍選”確認不侵害商標權糾紛案——對惡意搶注商標并濫用權利行為的規(guī)制

7.支付寶與斑馬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行為保全案——國內首例涉App喚醒策略網絡不正當競爭訴前禁令

8.方某等假冒“dyson”注冊商標系列案——戴森“全國打假第一案”

9.菲桐公司假冒“波爾多”葡萄酒注冊商標罪案——上海地理標志侵權追究刑事責任第一案

10.美國李維斯公司起訴商標侵權糾紛案——全國首例境外爭議解決機構參與調解知識產權案件

1.陸金所金融服務平臺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網絡搶購服務的不正當競爭認定

推薦理由

近年來科技金融產業(yè)不斷發(fā)展,通過網絡平臺推出的科技金融產品廣受用戶歡迎,但同時也催生了各類網絡搶購服務。網絡搶購服務作為經營者實施的市場競爭行為,如何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加以評價與規(guī)范,不僅關乎科技金融企業(yè)競爭利益的保護和投資用戶消費者利益的保護,更對維護金融平臺營商環(huán)境具有重要意義。涉案網絡搶購服務利用技術手段,為目標平臺的用戶提供不正當搶購優(yōu)勢,破壞目標平臺既有的搶購規(guī)則并刻意繞過其監(jiān)管措施,對目標平臺的用戶粘性和營商環(huán)境造成嚴重破壞的,應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的判決受到業(yè)界廣泛關注,中央電視臺財經頻道、《人民法院報》、人民網等媒體進行了全面報道。案件宣判后,原告專程送來感謝信與錦旗,被告亦表示服判息訴,并主動履行了生效判決所確定的內容。本案榮獲2020年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2020年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判決文書榮獲2020年度上海法院十大優(yōu)秀裁判文書。

案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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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上海陸家嘴國際金融資產交易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陸金所公司)

原告:上海陸金所互聯(lián)網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陸金服公司)

被告:西安陸智投軟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陸智投公司)

原告陸金所公司是知名互聯(lián)網財富管理平臺,陸金服公司系其全資子公司。兩原告均開設有金融服務網站及手機應用,債權轉讓產品交易是其中的熱門服務。為搶購債權轉讓產品,兩原告的會員需經常登錄上述網站或手機應用,頻繁刷新關注債權轉讓產品信息。被告系“陸金所代購工具”軟件的提供者,用戶通過安裝運行該軟件,無需關注兩原告平臺發(fā)布的債權轉讓產品信息即可根據(jù)預設條件實現(xiàn)自動搶購,并先于手動搶購的會員完成交易。

兩原告認為,陸智投公司實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了兩原告通過多年經營所積累的競爭優(yōu)勢,導致兩原告會員流失、產品關注度下降、商譽受損,對兩原告造成了較大損失。據(jù)此,兩原告訴請法院判令被告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50萬元。被告辯稱,原、被告不存在競爭關系,被告提供的搶購服務核心是在用戶授權的前提下,使其更為便捷地購買兩原告平臺的債權轉讓產品。該搶購服務既不阻礙用戶正常登錄兩原告平臺進行交易,也不影響兩原告平臺其他注冊用戶的正常購買行為。故請求駁回兩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裁判】

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經營者提供網絡搶購服務,應當遵循《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之規(guī)定,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正常運行。在網絡搶購服務不屬于反法互聯(lián)網專條明確列明的行為類型從而適用該條兜底條款時,除應考量其對搶購服務目標平臺及用戶是否造成損害外,還應審查其是否具有不正當性。

被告通過運營軟件提供搶購服務的行為,給原告造成嚴重的損害后果。一是平臺流量利益的減損。搶購服務導致用戶對兩原告平臺的訪問頻度下降,客觀上減少了兩原告其它金融產品的展示機會。二是用戶潛在交易機會的剝奪。搶購服務改變了債權轉讓產品在兩原告平臺用戶間的收益分配,造成了大量用戶機會利益的減損。三是平臺營商環(huán)境的破壞。搶購服務將沖擊兩原告平臺最為依賴的投資者信心,導致用戶粘性降低、投資者與資本流向其他投資渠道。同時,涉案搶購服務行為明顯具有不正當性。一方面,搶購服務對兩原告平臺規(guī)則的顛覆破壞了產品搶購的公平基礎。搶購成功率整體上向使用搶購服務的用戶嚴重傾斜,用戶間公平競爭的基礎喪失殆盡。另一方面,涉案搶購服務刻意規(guī)避兩原告的監(jiān)管機制,反映了被告對該行為所持的主觀故意。

因此,被告提供的搶購服務利用技術手段,通過為兩原告平臺用戶提供不正當搶購優(yōu)勢的方式,妨礙兩原告?zhèn)鶛噢D讓產品搶購業(yè)務的正常開展,對兩原告及平臺用戶的整體利益造成了損害,不正當?shù)仄茐牧藘稍嫫脚_公平競爭的營商環(huán)境,構成不正當競爭,該行為應給予反不正當競爭法上的否定評價。故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公開消除影響,并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人民幣50萬元。

案號:(2019)滬0115民初11133號

合議庭:金民珍(審判長)、徐俊(審判員)、姜廣瑞(審判員)

2.“百威啤酒”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對知名商品商業(yè)外觀模仿行為的規(guī)制

推薦理由

本案系對知名商品的商業(yè)外觀進行全面模仿的典型案件,本案判決厘清了此類案件中商標侵權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邊界,當原告的主張能夠依據(jù)商標法獲得支持的,則不得再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附加保護;當原告的主張不能依據(jù)商標法獲得支持,在與商標法立法政策不沖突時,仍可依據(jù)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規(guī)制,以實現(xiàn)對商業(yè)外觀立體、全面的保護。本案綜合涉案商標的知名度、被告的主觀狀態(tài)和侵權情節(jié)等作出頂格判賠,保護了廣大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實現(xiàn)了知識產權民事責任的引導和預防作用,體現(xiàn)了司法的社會治理功能。該案判決文書榮獲第三屆全國法院“百篇優(yōu)秀裁判文書”,該案亦入選“2020年上海法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典型案件”。

案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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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百威(中國)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威公司)

被告:江西藍色柔情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藍色柔情公司)

被告:贛州百惠酒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惠公司)

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張江鎮(zhèn)強玲食品店(以下簡稱強玲食品店)

案外人安海斯-布希有限責任公司(ANHEUSER-BUSCH,LLC)系“百威”、“Budweiser”及相關圖形注冊商標(以下簡稱涉案商標)的商標權人。原告百威公司經授權享有涉案商標的使用權,并有權對侵犯涉案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提起訴訟。2017年,原告發(fā)現(xiàn)被告強玲食品店在其店鋪內銷售500毫升名為“baiwanbeer”的易拉罐裝啤酒(以下簡稱被訴侵權產品),該被訴侵權產品上標注的制造商為被告百惠公司,監(jiān)制為被告藍色柔情公司,并有“美國百威啤酒(江西)集團有限公司授權”的字樣。原告認為被訴侵權產品的整體裝潢以紅白搭配為主基調,罐體正面使用老鷹、綬帶、麥穗、藝術體“Baiwanbeer”、“SINCE2016”字樣等要素、罐體上突出使用“美國百威啤酒(江西)集團有限公司授權”字樣、罐體正面及側面“Baiwanbeer”字樣等均侵害了原告涉案注冊商標的專用權。此外,原告產品整體裝潢以紅白搭配為主基調,產品罐體正面由綬帶加英文文字、圓章加AB字母、葉子、麥穗、藝術體“Budweiser”字樣、“SINCE1876”等要素組成,具有明顯的區(qū)別特征,屬于具有一定影響的裝潢。被訴侵權產品罐體上突出使用“美國百威啤酒(江西)集團有限公司授權”字樣系擅自使用原告具有一定影響力的企業(yè)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原告遂訴至法院請求各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損失300萬元。

【裁判】

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圖形注冊商標設計較為復雜。在通過總體比對法與主要部分比對法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判定后認為,二者在結構、色彩搭配、要素、構圖等方面均較為相似,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察覺到二者的細微差異,足以造成消費者混淆,被訴侵權產品罐體正面的標識侵害了原告涉案圖形注冊商標專用權。因涉案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于該商標注冊之前,對于商標注冊之后的行為屬于侵權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對于該商標注冊之前的侵權行為,法院認為該標識經過原告長時間的使用,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有一定影響的裝潢,被告在該標識注冊為商標之前的使用屬于擅自使有一定影響的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關于“美國百威啤酒(江西)集團有限公司授權”字樣,上述文字均以相同字體、相同顏色、相同大小的方式予以呈現(xiàn),并未將“百威”二字突出使用,該使用方式不屬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yè)的字號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突出使用,不能將其認定為商標侵權行為。但該行為不僅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亦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原被告之間的關系以及被訴侵權產品的來源產生混淆,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規(guī)定的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與他人存在特定聯(lián)系的混淆行為,構成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

關于賠償數(shù)額,法院認為,知識產權的法定賠償數(shù)額不僅要體現(xiàn)填平原告損失的補償性,亦應具有足以制止侵權行為再次發(fā)生的懲罰性,以實現(xiàn)知識產權民事責任的引導和預防功能,這在與廣大消費者生命健康息息相關的食品領域更應如此。法院在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的知名度、被訴侵權行為情節(jié)、被告主觀狀態(tài)的基礎上,最終適用法定賠償上限頂格判賠300萬元。

案號:(2018)滬0115民初17015號

合議庭:金民珍(審判長),宮曉艷(審判員),姜廣瑞(審判員)

3.“怪獸”訴“來電”共享充電寶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員工通過社交賬號實施商業(yè)詆毀行為的認定

推薦理由

本案涉及公司員工通過其個人社交賬號實施商業(yè)詆毀行為的認定。微信朋友圈現(xiàn)已成為信息傳播的重要渠道,相當多的經營者將微信朋友圈作為發(fā)布宣傳推廣內容的營銷場所。從內容來看,微信朋友圈并非僅限于特定主體間個人生活的社交分享,已經具備具備個人社交和市場經營的雙重屬性。當公司員工通過微信朋友圈發(fā)布侵害公司競爭對手權益的信息時,不能僅因該信息的發(fā)布場所為微信朋友圈而認為其僅具有個人社交屬性,應綜合該員工社交賬號的受眾、信息的具體內容、受益人、是否與單位意志相關等因素認定是否構成職務行為。市場經營者對競爭對手發(fā)表批評性言論時應客觀、中立、審慎,其言論自由應受到相比普通消費者和新聞媒體而言更多的限制。

案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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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上海摯想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摯想公司)

原告:摯享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下稱摯享科技公司)

被告:深圳來電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來電公司)

被告:王唯唯

被告:福建亞拉拉特網絡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拉拉特公司)

摯想公司、摯享科技公司系“怪獸”共享充電寶的經營者,來電公司系“來電”共享充電寶的經營者,王唯唯系來電公司的銷售人員。王唯唯的微信朋友圈中除發(fā)布其個人生活信息外,還發(fā)布了大量與來電公司相關的宣傳內容。其中,王唯唯于2018年7月發(fā)布“諾亞方舟酒吧集團對市場上各大充電寶品牌的檢測,來電有足夠自信面對各種安全檢測……怪獸充電寶不靈啊……是我們來電人最自豪的事情”的信息,并配有5張圖片,內容顯示某集團要求“亞拉拉特公司”對包括“來電”、“怪獸”在內的四款充電寶進行檢測,檢測結果認為“怪獸”充電寶存在質量問題,故該集團禁止與“怪獸”充電寶合作;而“來電”充電寶可作為合格的合作品牌。來電公司的另一銷售人員亦于同年7月發(fā)布了基本相同的微信朋友圈信息。原告認為,上述內容構成商業(yè)詆毀和虛假宣傳,王唯唯的行為系職務行為,應由來電公司和王唯唯共同承擔責任。被告亞拉拉特公司提供內容虛假的檢測報告,亦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要求三被告消除影響并賠償損失。被告來電公司、王唯唯稱王唯唯發(fā)布被訴信息并非職務行為,且內容真實。被告亞拉拉特公司稱檢測報告并非其出具。

【裁判】

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微信朋友圈并非純粹的私人社交場所,已具備市場推廣、信息傳播等功能。王唯唯發(fā)布被訴朋友圈信息的行為是否職務行為,取決于其是否為執(zhí)行工作任務而發(fā)布該內容,可結合王唯唯微信朋友圈的性質、被訴朋友圈的具體內容等綜合認定。

首先,從王唯唯的整個微信朋友圈看,除了發(fā)布與個人生活相關的內容外,還有大量關于來電公司及其共享充電寶的營銷內容。可見,其朋友圈的相關受眾包括來電公司的客戶或潛在客戶。王唯唯作為來電公司的銷售人員,其發(fā)布上述內容,系為了履行作為銷售人員的職責及來電公司的利益。因此,王唯唯的微信朋友圈并不是純粹的個人生活分享空間,其同時也是為來電公司進行市場營銷的場所。

其次,從被訴內容的來源來看,被告王唯唯稱是從一個共享充電寶從業(yè)者的微信群中獲取。王唯唯作為銷售人員,加入公司所在行業(yè)的從業(yè)者微信群,并將從該群內獲取的業(yè)內信息加以編輯后發(fā)布到微信朋友圈,一般不大可能出于個人生活目的。

再次,從被訴內容的具體表達來看,直接涉及到原、被告產品的對比分析,向受眾表示原告產品存在質量問題而被告產品品質優(yōu)良。該內容與王唯唯的私人事務無涉,王唯唯在其中并不享有直接的個人利益,但會給來電公司帶來一定的競爭利益。

因此,可以認定王唯唯發(fā)布被訴內容系代表來電公司的職務行為,應由來電公司承擔相應的責任。王唯唯作為同業(yè)競爭者的銷售人員,在缺乏證據(jù)和依據(jù),也未作任何調查核實的情況下,發(fā)布對原告產品質量進行負面評價且被告產品質量優(yōu)于其他競爭者的內容,構成商業(yè)詆毀和虛假宣傳?,F(xiàn)有證據(jù)難以證明涉案檢測報告由福建亞拉拉特公司出具,該公司亦予以否認,故不支持原告針對該公司的主張。遂判決被告來電公司賠償原告12萬元并消除影響。判決后,被告來電公司、王唯唯提起上訴,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2018)滬0115民初92656號

合議庭:倪紅霞(審判長)、葉菊芬(審判員)、林新建(人民陪審員)

4.《暗箱》訴《人民的名義》著作權侵權糾紛案——思想表達區(qū)分理論在文學作品著作權侵權判定中的適用

推薦理由

近年來,因熱門小說、影視等文學藝術作品而發(fā)生的著作權侵權糾紛頻發(fā),引發(fā)熱議,本案涉及知名反腐作品《人民的名義》被訴侵權問題。文學作品著作權侵權判定時,排除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思想,同時剔除屬于公有領域的表達和表達方式有限的表達后,關鍵要看兩部作品的整體結構、具體情節(jié)、人物關系、場景等方面的表達是否相同或相似。對結構、人物等的分析往往與情節(jié)相互交織。只有當作品的結構、人物等通過故事情節(jié)的設計、發(fā)展,形成足夠具體的、個性化的表達后,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本案在近4萬字的判決中詳細論述了題材類似的小說作品實質性相似的判斷規(guī)則,通過整體結構、作品具體情節(jié)、人物關系和人物設置等比對后,認定涉案小說《人民的名義》及同名電視劇與原告小說《暗箱》不構成實質性相似。本案獲評2020年度上海十大版權典型案件,入選2019年度中國版權行業(yè)十大熱點案件,判決文書榮獲2020年度上海法院“100篇優(yōu)秀裁判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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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劉三田

被告:周梅森

被告:湖南廣播電視臺等

2011年1月,原告劉三田(筆名南嫫)創(chuàng)作并出版反映官場腐敗的獨創(chuàng)長篇小說《暗箱》。小說《人民的名義》由被告周梅森創(chuàng)作,并于2017年1月出版發(fā)行,由該小說改編的同名電視劇于2017年3月28日在湖南衛(wèi)視“金鷹獨播劇場”播出,編劇為被告周梅森等二人,出品單位為被告湖南廣播電視臺等。據(jù)介紹,自開播以來,電視劇《人民的名義》網絡總播放量破19億次,市場占有率突破25%,網絡點擊量高達220億,周梅森版稅收入1400萬元。

原告認為,被告周梅森創(chuàng)作的《人民的名義》故意剽竊了原告的長篇小說《暗箱》的作品內容、結構、人物、情節(jié)、細節(jié),進行肆意改編和嫁接演繹,并加以侵權獲利性利用,直接侵害了原告的作品改編權、攝制權、署名權、獲得報酬權,同時還對原告作品續(xù)集的創(chuàng)作和出版銷售造成了實質性妨礙和侵害,給原告造成了精神和財產上的巨大損失。其余七被告作為出品單位應當連帶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原告遂請求判令八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公開致歉并消除侵權影響;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800萬元;承擔合理費用20萬元。

八被告共同辯稱,被告作品《人民的名義》與原告作品《暗箱》在作品主線、核心事件、敘事結構、故事橋段、人物關系設計、人名、暗扣等方面均不同,并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權。

【裁判】

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著作權法保護的是作品的表達,而不延及作品的思想。在文學作品中,表達不僅體現(xiàn)在文字上,也體現(xiàn)在作品的具體內容中,包括作者對素材、情節(jié)等的設計、編排和取舍,同時還要排除公有領域的內容及表達方式有限的表達。被控侵權作品只有在接觸并與權利人的作品在表達上構成相同或實質性相似的情況下,才構成侵權。經比對,原、被告作品既不存在文字表達上的字面相似,也不存在作品整體結構、具體情節(jié)、人物關系等具體表達上的非字面相似。故原告主張各被告侵害其作品著作權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訴,后申請撤回上訴。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裁定準許撤回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案號:(2017)滬0115民初84551號

合議庭:金民珍(審判長)、徐俊(審判員)、倪紅霞(審判員)

5.“小老板”海苔商標侵權糾紛案——比例原則在商標侵權損害賠償判定中的適用

推薦理由

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應與侵權行為的性質、影響相適應。本案系比例原則在知識產權損害賠償中充分運用的典型案例,為并非利用原告商譽實施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認定提供了有益嘗試。本案中,被告銷售涉案產品的行為雖構成商標侵權,但其獲利并非利用了原告的商譽,而是在具有特殊背景和淵源的前提下對自身品牌進行多年運營的結果,且其已在國內市場上產生了較高的品牌知名度,此時被告銷售涉案侵權產品所獲得的經濟利益與原告不存在關聯(lián)性,也未損害原告涉案產品的市場份額,可依法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無須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但應賠償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費用。該判決既依法規(guī)制了被告因商標地域性引起的侵權行為,維護了原告在我國注冊在先的商標專用權,又依據(jù)比例原則合理確定了被告的責任范圍,避免了其非因攀附商譽獲得的正常商業(yè)成果被無辜剝奪。

案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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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上海微彤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微彤公司)

被告:特卡諾食品和銷售公共有限公司(TaokaenoiFood&MarketingPublicCompanyLimited)(以下簡稱特卡諾公司)

被告:廣東恒俞食品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俞公司)

被告:沃爾瑪華東百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沃爾瑪公司)

原告微彤公司是一家中國公司,受讓了案外人斜橋蔬菜公司于1997年核準注冊的“小老板”商標,核定使用在第29類干制蔬菜、腌制蔬菜上。被告特卡諾公司是一家泰國公司,于2010年在泰國申請注冊了“小老板”圖文商標,核定使用在第29類脆炸海苔商品上。特卡諾公司生產銷售的“小老板”海苔在泰國及中國市場上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報刊、網絡等媒體有大量介紹,其創(chuàng)始人的創(chuàng)業(yè)經歷還被拍成了電影。為了打開中國市場,特卡諾公司于2006年起先后向我國商標局申請注冊了“小者板”圖文、人偶圖形等商標,核準注冊于第29類海菜、干蔬菜、紫菜等商品上。被告特卡諾公司還以連續(xù)3年不使用為由申請撤銷原告的“小老板”注冊商標,但未獲支持。被告恒俞公司系特卡諾公司在中國的代理商之一,進口銷售涉案“小老板”海苔商品。被告沃爾瑪公司是涉案產品的零售商。

2018年5月,原告分別向被告恒俞公司、沃爾瑪公司發(fā)出《律師函》,稱兩被告上架銷售的“小老板”海苔構成了對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之后,被告恒俞公司在其淘寶專賣店中發(fā)布《知會函》,稱其為了更好的迎合中國市場,將“小老板”紫菜系列正式改名為“老板仔”海苔系列。被告特卡諾公司通過恒俞公司的淘寶專賣店也發(fā)布《知會函》,稱其在中國的標志為“小老板”,由于處于商標局注冊程序審核中,為避免錯失商業(yè)機會,其已經發(fā)布“老板仔”商標,直到完成最后的法律程序。

2018年8月,原告申請上海海關查扣被告恒俞公司從泰國進口的“小老板”海苔21.920箱,并向本院提起訴訟。后該批貨被退回泰國。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和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請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并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制止侵權的合理開支共計人民幣2.517萬元。

【裁判】

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從加工方式、用途、消費群體、銷售渠道等方面看,原告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干制、腌制蔬菜”與涉案海苔產品屬于類似商品。被告特卡諾公司在泰國享有的“小老板”注冊商標專用權基于商標的地域性不能延展至我國,其在我國生產、銷售“小老板”海苔的行為已經侵害了原告微彤公司在我國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涉案海苔在泰國注冊的商標中含有“小老板”文字,在進入中國市場后亦被稱為“小老板”,兩被告稱“小老板”更名為“老板仔”屬于對客觀事實的描述,不構成虛假宣傳。

關于賠償責任,本案中,被告特卡諾公司的銷售獲利不是利用了原告的商譽,并未搭便車,原告也未因被告的侵權行為遭受直接的經濟損失。涉案海苔產品取名“小老板”有特定的背景和淵源,與被告特卡諾公司創(chuàng)始人伊提帕的創(chuàng)業(yè)故事有關,十年前進入中國市場后立即成為網紅零食,受到廣大消費者的喜愛,故被告并不存在攀附原告商譽的事實。原告的主要產品是榨菜等醬腌菜,其自身并不生產海苔產品,消費者對醬腌菜的需求并不會被海苔所取代。故被告特卡諾公司的銷售獲利與原告不存在關聯(lián)性,也未損害原告在醬腌菜產品上的市場份額。故被告特卡諾公司和恒俞公司應停止侵權,無需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但應賠償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開支。

浦東法院遂判決被告特卡諾公司、恒俞公司停止對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被告沃爾瑪公司停止銷售涉案侵權產品;被告特卡諾公司、恒俞公司賠償原告合理開支人民幣195.680.40元。一審判決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2018)滬0115民初62173號

合議庭:倪紅霞(審判長)、葉菊芬(審判員)、林新建(人民陪審員)

6.美國“寶拉珍選”確認不侵害商標權糾紛案——對惡意搶注商標并濫用權利行為的規(guī)制

推薦理由

商標注冊人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有一定影響而搶注商標的,屬惡意搶注。惡意搶注后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濫用權利并造成在先使用人經濟損失的,商標注冊人依法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本案判決明確了確認不侵害商標權的相關裁判規(guī)則,保護了商標在先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有效規(guī)制了惡意搶注商標并濫用權利的行為。本案涉訴商標是美國知名護膚品品牌“寶拉珍選”,本案裁判充分保護了境外企業(yè)的合法權益,彰顯了中國司法對中外主體知識產權的平等保護。本案判決后,多家媒體進行了報道,原告法定代表人還從美國寄出親筆感謝信,稱其作為美國企業(yè),更加堅定了在中國業(yè)務拓展的信心,進一步感受到中國對合法品牌所有人不斷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擔當、能力和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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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美國寶拉珍選有限責任公司(PAULA’SCHOICE,LLC,以下簡稱寶拉珍選公司)

被告:重慶開門紅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開門紅公司)

原告寶拉珍選公司是1994年在美國設立的護膚品公司,在業(yè)內已成為世界知名品牌。上海穎文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穎文公司)經寶拉珍選公司授權后,在國內淘寶、京東等平臺銷售原告商品,并許可上海碧奧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碧奧公司)在天貓平臺經營寶拉珍選官方旗艦店。2006年,案外人劉某在我國注冊“PAULA’SCHOICE寶拉之選”商標,指定使用在第3類的肥皂、化妝品用香料、化妝品等商品上,并隨后將該商標轉讓給被告開門紅公司。2017年,開門紅公司向天貓平臺提起知識產權投訴,主張上述天貓平臺的寶拉珍選旗艦店侵犯其商標權。該投訴導致寶拉珍選天貓旗艦店多款商品被下架,寶拉珍選的分銷商被迫停止或減少分銷活動。寶拉珍選公司據(jù)此向浦東法院提起確認不侵害商標權之訴,認為其對“寶拉珍選”、“PAULA’SCHOICE”商業(yè)標識享有善意、在先的合法權益,開門紅公司的投訴行為屬于惡意搶注、惡意投訴的權利濫用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被告辯稱,本案不符合確認不侵害商標權之訴的提起條件、被告不存在怠于行使權利的情形,且原告對“寶拉珍選”“PAULA’SCHOICE”商業(yè)標識不享有在先權利。

【裁判】

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針對被告開門紅公司依據(jù)涉案商標向天貓網的寶拉珍選旗艦店及其他淘寶分銷店鋪發(fā)出的侵權警告,原告已盡催告義務,被告未行訴訟或采取其他救濟方式,卻又在京東網平臺對寶拉珍選旗艦店發(fā)起投訴,使原告的正常經營活動處于危殆之中。被告在本案中延遲主張權利,使原告在其商品上使用“寶拉珍選”“PAULA’SCHOICE”等標識的行為處于效力極度不穩(wěn)定的狀態(tài),進而影響到原告在中國各經銷商的經營活動。故原告在本案中提起的確認不侵害商標權之訴符合起訴條件。

被告出于不正當?shù)哪康膿屜茸栽嬉呀浭褂貌⒂幸欢ㄓ绊懙纳虡?,屬惡意搶注。嗣后,被告投訴原告、穎文公司、碧奧公司等分銷店鋪正當經營寶拉珍選商品的行為明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屬濫用權利。被告涉案行為使原告在商品上正當使用標識的行為效力長期處于不穩(wěn)定的狀態(tài),且被告的惡意搶注及濫用權利行為給原告商譽造成了不良影響,故還應當承擔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澄清事實。

綜上,法院判決確認原告美國寶拉珍選在化妝品上使用“寶拉珍選”“PAULA’SCHOICE”商標標識不侵害被告開門紅公司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綜合考慮市場利潤率、原告銷售額下降數(shù)據(jù)、遭受的不利影響等涉案因素,酌定被告開門紅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7.30萬元;同時,判令被告在《經濟日報》發(fā)表聲明,消除因實施本案涉案行為給原告美國寶拉珍選有限責任公司造成的不良影響。判決后,被告提起上訴,后撤回上訴。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裁定準許上訴人撤回上訴,雙方均按原審判決執(zhí)行。

案號:(2017)滬0115民初66480號

合議庭:楊捷(審判長)、王瀟(審判員)、劉克裕(人民陪審員)

7.支付寶與斑馬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行為保全案——國內首例涉App喚醒策略網絡不正當競爭訴前禁令

推薦理由

該案系國內首例涉App喚醒策略網絡不正當競爭訴前禁令。涉案被申請人通過設定與申請人相同的APP喚醒策略以增加用戶訪問量,該行為不正當?shù)刈璧K了申請人“支付寶”APP在iOS系統(tǒng)內的正常跳轉,嚴重干擾了其支付服務的正常運行。在“雙十一”特定期間,由于交易量的顯著增長,涉案行為造成的損害也將被放大。若不及時制止,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該案采取的訴前行為保全措施迅速、高效地制止了針對支付寶應用正常調用的技術干擾行為,尤其保障了雙十一期間支付寶用戶及商家的交易和支付安全,同時也凈化了互聯(lián)網環(huán)境的公平競爭秩序。本案裁定受到業(yè)界廣泛關注,人民法院報、人民網、搜狐、澎湃新聞、中國知識產權雜志、知產力等十余家知名媒體對該案進行了深度報道。本案榮獲2020年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2020上海法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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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申請人:支付寶(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支付寶公司)

被申請人:江蘇斑馬軟件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斑馬公司)

2020年11月9日,申請人支付寶公司向浦東法院提出訴前行為保全申請。支付寶公司稱,其系“支付寶”App的主要經營者,對“支付寶”App的流量利益和商譽等享有合法的競爭利益。“支付寶”App擁有高活躍度的用戶群體以及巨大的訪問流量,在移動互聯(lián)網市場中享有極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為便于第三方商家調用“支付寶”App的相關功能,申請人在蘋果手機iOS系統(tǒng)中將“支付寶”App的URLScheme定義為“alipays://”或“alipay://”。

被申請人斑馬公司是一家SaaS電商系統(tǒng)及服務提供商,系“家政加”App的開發(fā)和運營主體。為增加用戶訪問量,被申請人在“家政加”App中設置了與“支付寶”App喚醒策略一致的URLScheme,導致iOS系統(tǒng)將“家政加”App錯誤地識別為“支付寶”App,直接產生的后果就是原本調用支付寶的應用現(xiàn)轉為調用家政加。申請人的合作伙伴已因此提出相應投訴,用戶亦對“支付寶”App的安全性與穩(wěn)定性產生質疑。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實施的涉案行為不僅嚴重妨礙了“支付寶”App的正常功能,也影響了申請人與客戶間業(yè)已建立的良好合作關系,更將使相關用戶對“支付寶”App產生負面評價,令申請人遭受經濟損失和商譽損害。各大電商平臺正處于“雙十一”大促活動期間,用戶使用“支付寶”App進行消費支付的頻度顯著上升,若被申請人繼續(xù)實施涉案行為,將會對申請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綜上,申請人提出行為保全申請,請求法院依法裁定。

【裁判】

浦東法院經審查認為,對不正當競爭糾紛訴前行為保全的審查應重點考量以下四因素:申請人的請求是否具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jù)、不采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會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采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會導致當事人間利益顯著失衡、采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涉案被申請人通過設定與申請人相同的APP喚醒策略以增加用戶訪問量,該行為不正當?shù)刈璧K了申請人經營的“支付寶”APP在iOS系統(tǒng)內的正常跳轉,嚴重干擾了“支付寶”APP支付服務的正常運行,減損了支付寶提供支付服務本應獲取的運營收益,損害了支付寶公司的流量利益。故申請人的請求具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jù)。

因涉案行為,申請人的合作平臺及相關社交平臺網絡用戶已提出投訴。在“雙十一”這一特定期間內,由于交易量的顯著增長,涉案行為干擾“支付寶”APP正常支付功能所造成的損害結果也將被放大。若不及時制止,可能對申請人的競爭優(yōu)勢、經營利益等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涉案行為使申請人的競爭利益處于被侵蝕的風險之中,申請人所提出的申請系為防止其利益持續(xù)受損或損害結果擴大所采取的合理措施,本身并不會實質影響“家政加”APP的正常運營。該申請指向明確、范圍適當,并已提供擔保,不會造成當事人間利益的顯著失衡,不僅不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而且有利于保障用戶利益并增進社會整體福祉。

綜上,申請人的申請符合人民法院作出訴前行為保全措施的條件,法院裁定被申請人斑馬公司立即停止以設置相同URLScheme的方式對申請人支付寶(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經營的“支付寶”App正常跳轉進行干擾的行為。

案號:(2020)滬0115行保1號

合議庭:徐俊(審判長)、姜廣瑞(審判員)、徐弘韜(審判員)

8.方某等假冒“dyson”注冊商標系列案——戴森“全國打假第一案”

推薦理由

本案涉及國際知名電器品牌“dyson”商標,涉案金額達人民幣1.350萬余元。浦東法院依法對該批系列案件共35名被告人判處實刑,刑期從六年到一年六個月不等,罰金總額達人民幣1008萬元。本案系對該批系列案件的主犯從嚴從重判罰,受到了社會各界廣泛關注。央視財經頻道、上海廣播電視臺等多家電視臺對宣判過程進行了報道,浦東法院微信公眾號發(fā)文點擊量高達3.4萬,并被文匯報、新民晚報等數(shù)十家媒體報道和轉發(fā),被稱為戴森“全國打假第一案”。該案入選《人民日報》為“保護知識產權,打擊侵權假冒”發(fā)布的年度典型案例,彰顯了我國法院在保護知識產權共商共建共享新格局方面發(fā)揮的積極作用。

案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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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公訴機關: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方某、謝某、楊某、黃某。

“dyson”系我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注冊的商標。2018年4月,被告人方某、謝某成立深圳市龍崗區(qū)迪美絲奧電子商行(以下簡稱“迪美絲奧商行”),其中公司實際控制人為方某,法定代表人為謝某,謝某按照方某的要求負責總務。該公司先后在深圳、惠州等地開設工廠,雇傭工人30余人(另案處理),從他人處采購原料配件并組織工人以流水線形式生產假冒“dyson”注冊商標的吹風機,產品型號分為歐版、美版、澳版、英版及對應多種顏色等,后由被告人楊某通過網絡渠道銷售給下家,對外平均售價每臺700元左右。2018年5月,被告人黃某入職迪美絲奧商行工作,負責造假原料的倉儲和管理。經審計,被告人方某、謝某、楊某、黃某參與生產、銷售假冒“dyson”注冊商標的吹風機共計19.000余臺,銷售金額達人民幣1.350萬余元。2018年12月14日,被告人謝某、黃某在其造假窩點被公安機關抓獲,現(xiàn)場查獲假冒“dyson”注冊商標的吹風機277臺及其配件、包裝材料等物品,價值19萬余元。被告人方某、楊某分別在其住處被公安機關抓獲。

【裁判】

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方某、謝某、楊某、黃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涉案迪美絲奧商行由被告人方某、謝某籌劃設立,被告人方某系商行實際控制人,全面負責商行業(yè)務,被告人謝某任法定代表人,負責總務工作,其工資明顯高于其余員工,2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依法應當認定為主犯。結合被告人謝某在本案中的地位,其所起的作用相較于被告人方某較輕,故參照被告人方某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黃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從輕處罰。至案發(fā),上述4名被告人參與生產、銷售涉案假冒“dyson”注冊商標的吹風機達19.000余臺,銷售金額達1.350萬余元之巨,均屬情節(jié)特別嚴重。戴森品牌吹風機在市場上有較高的知名度,且吹風機系日常生活中常用的家用小電器,4名被告人的行為不僅嚴重侵害了涉案商標權人的商標權及消費者的權益,亦可能因假冒吹風機本身的質量隱患對最終的消費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其行為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各被告人犯罪的主觀惡性均較大,不應減輕處罰或適用緩刑。

基于上述案情,浦東法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分別判處主犯方某、謝某有期徒刑六年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判處從犯楊某和黃某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和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同時沒收違法所得,沒收被扣押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吹風機、配件、包裝材料。一審判決后,本案被告人認罪服判,均未提出上訴。

案號:(2019)滬0115刑初4533號

合議庭:倪紅霞(審判長)、馮祥(審判員)、林新建(人民陪審員)

9.菲桐公司假冒“波爾多”葡萄酒注冊商標罪案——上海地理標志侵權追究刑事責任第一案

推薦理由

本案系上海地理標志侵權追究刑事責任第一案。涉案地理標志波爾多“BORDEAUX”系由法國波爾多葡萄酒行業(yè)聯(lián)合委員會在中國注冊的集體商標,浦東法院依法通過假冒注冊商標罪的認定對制假單位及其實際控制人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對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判處禁止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的資格刑,剝奪了被告人再犯能力,有效實現(xiàn)了對涉案地理標志的高水平保護。本案通過行政執(zhí)法和刑事訴訟的有效銜接,嚴格保護國外知識產權人合法權益,并于2020年12月獲評2019年度上海市打擊侵權假冒“十佳案例”。

案件信息

【案情】

公訴機關: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單位:上海菲桐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菲桐公司)

被告人:諸葛某某

“BORDEAUX”系波爾多葡萄酒行業(yè)聯(lián)合委員會在我國申請注冊的地理標志集體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3類(葡萄酒),且在有效期內。被告單位菲桐公司系由張某設立的一人公司,經營范圍包括食品流通等,被告人諸葛某某系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2019年2月,菲桐公司在未經波爾多葡萄酒行業(yè)聯(lián)合會許可的情況下,委托他人生產帶有“BORDEAUX”注冊商標標貼的葡萄酒1660箱(每箱6瓶),并對外銷售。同年3月21日至3月23日間,菲桐公司在參加第100屆全國糖酒商品交易會時展銷上述葡萄酒,其中52箱在該交易會作為樣品以贈送的形式銷售給客戶。波爾多葡萄酒行業(yè)聯(lián)合委員會發(fā)現(xiàn)上述情形后,向成都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投訴,后該局將該案線索及材料移送至上海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同年6月3日,上海市浦東新區(qū)知識產權局至菲桐公司位于上海市松江區(qū)的經營場所及倉庫進行現(xiàn)場檢查,發(fā)現(xiàn)菲桐公司在上述地址從事葡萄酒的經營及倉儲,并當場查獲假冒“BORDEAUX”注冊商標的葡萄酒1608箱。菲桐公司制定的招商價格表顯示,涉案假冒“BORDEAUX”注冊商標的葡萄酒根據(jù)購買數(shù)量的不同而有不同的銷售價格,每瓶價格從18元到40元不等。根據(jù)上述定價的平均價格計算,涉案假冒“BORDEAUX”注冊商標的葡萄酒的非法經營額達24萬余元。同年12月,被告人諸葛某某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到案,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裁判】

浦東新區(qū)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BORDEAUX”商標經核準注冊,且在注冊有效期內,依法受我國法律保護。被告單位菲桐公司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告人諸葛某某作為菲桐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以假冒注冊商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單位菲桐公司及被告人諸葛某某均系自首,且對被害單位予以賠償并獲得諒解。據(jù)此,判決被告單位上海菲桐貿易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判決被告人諸葛某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查獲的假冒注冊商標的葡萄酒予以沒收;禁止被告人諸葛某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F(xiàn)判決已生效。

案號:(2020)滬0115刑初985號

合議庭:倪紅霞(審判長)、葉菊芬(審判員)、陸光怡(審判員)

10.美國李維斯公司起訴商標侵權糾紛案——全國首例境外爭議解決機構參與調解知識產權案件

推薦理由

本案系浦東法院通過與WIPO仲調上海中心合作,成功調處的全國首例境外爭議解決機構參與調解的涉外知識產權糾紛。浦東法院與該中心就涉外知識產權案件的糾紛化解工作開展深度合作,在調解過程中向中外當事人充分釋明委托調解工作內容,在當事人與國際調解組織間建立了良好的溝通渠道,確保了涉外知產糾紛處理效果。人民法院與專業(yè)調解機構優(yōu)勢疊加、功能互補,對樹立我國依法嚴格保護知識產權良好形象、講好中國知識產權故事,探索我國積極參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框架下的全球知識產權治理路徑等方面,均具有重要意義。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在《求是》雜志上撰文充分肯定該起案件的成功調解,并指出該項工作反映出中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國際影響力進一步擴大,依法保護知識產權的負責任大國形象進一步提升。

案件信息

【案情】

原告系美國“Levis”牛仔褲品牌服裝運營商,在中國對其包括第2023725號注冊商標“

”在內的系列商標進行了注冊,并在服飾、腰帶、錢包等商品上使用,原告訴稱被告公司在其生產的牛仔褲上未經授權擅自使用了涉案商標在網上銷售,侵犯了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20萬元。

【調解結果】

法院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將該案委派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仲裁與調解上海中心(以下簡稱:WIPO仲調上海中心)進行調解。浦東法院成立專門對接調研小組,結合我國法律規(guī)定和WIPO仲裁與調解中心的解紛規(guī)則,提前研判涉外知產案件委托調解過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適用問題、可能出現(xiàn)的流程銜接障礙,并制定相應的工作機制和處置預案,確保依法依規(guī)開展對接工作。根據(jù)當事人需求,協(xié)調WIPO仲調上海中心選派具有專業(yè)知識背景和豐富實踐經驗的專家調解員主持案件調解,協(xié)助調解員較好地把握涉外知產案件調解的關鍵環(huán)節(jié),分析涉案法律關系,彌合中外當事人差距,滿足中外市場主體對權利救濟便利化和糾紛解決方式多元化的需求。本案最終促成雙方達成和解,法院依原告申請裁定準許其撤回起訴,案件得以圓滿解決。

案號:(2020)滬0115民初15648號

審判員:孫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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