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專利行政保護典型案例
為提升知識產權行政保護辦案質量與效率,有力震懾知識產權違法行為,積極營造良好的創(chuàng)新環(huán)境和營商環(huán)境,國家知識產權局組織開展了2022年度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典型案例評選工作。經案例遴選、網絡投票和專家評審等環(huán)節(jié),最終確定了2022年度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典型案例共30件。這些案例集中展現了一年來我國在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嚴厲打擊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秩序,護航國家重大活動和戰(zhàn)略性新興產業(yè)發(fā)展,持續(xù)優(yōu)化創(chuàng)新和營商環(huán)境,推動經濟高質量發(fā)展等方面取得的成效。
以下是中國知識產權報推出的系列專題報道,讓我們看看2022年度專利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典型案例有哪些。
01 安徽省涇縣知識產權局處理“梳子(2)”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請求人汪某是名稱為“梳子(2)”的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專利號為ZL202130464274.7。其認為,涇縣某公司未經許可,在某電商平臺銷售被控侵權產品,并向涇縣知識產權局提交了相關證據。
2022年2月28日,涇縣知識產權局依法予以立案。經審理,該局認為,如何理解“一般消費者”是該案需要著重解決的問題,并就此請示國家知識產權局。
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咨詢意見書指出,從設定“一般消費者”這一判斷主體的目的而言,主要在于使外觀設計相近似性的判斷更為統一、客觀和合理,避免以具體判斷者個體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進行判斷,該“一般消費者”為擬制的判斷主體,是一種假設的“人”,并對其應當具備的“常識性了解”“分辨力”和“獲知力”作出規(guī)定。在判斷被控侵權產品與外觀設計專利是否相近似時應當以一般消費者作為判斷主體來進行。
收到咨詢意見后,2022年4月26日,涇縣知識產權局作出裁決,認定被控侵權產品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專家點評】
該案典型之處在于將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等執(zhí)法權下放到縣級。此外,國家知識產權局給予了具體指導,指出案件辦理中應避免以具體判斷者個體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進行判斷。這對于指導外觀設計的侵權判定具有重要意義。(合肥工業(yè)大學文法學院院長 吳椒軍)
02 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qū)知識產權局處理“獸用醫(yī)藥瓶”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系列案
【案情簡介】
請求人湖南樂福地醫(yī)藥包材科技有限公司是名稱為“一種動物藥用兩用型單柄易折蓋”的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專利號為ZL201920076353.8。另一請求人湖南千山制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是名稱為“組合管蓋”的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專利號為ZL201320028054.X。
2022年10月28日,二請求人一并向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qū)知識產權局提出請求,認為被請求人銷售及許諾銷售相關產品的行為涉嫌侵犯其專利權。被請求人均為長沙某商貿有限公司。該局對上述案件分別立案,并采取合并調查審理的辦案模式。案件審理過程中,芙蓉區(qū)知識產權局與長沙知識產權保護中心聯合調查,構建了調查取證和技術支撐相結合的辦案機制。
經調查,芙蓉區(qū)知識產權局認為,被控侵權產品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請求人構成專利侵權。2022年11月30日,該局對兩起案件組織行政調解,其中一案達成和解,相關調解協議經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完成司法確認。2022年12月12日,芙蓉區(qū)知識產權局對另一案作出行政裁決,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侵權。
【專家點評】
該案是行政裁決案件處理機制創(chuàng)新與方法創(chuàng)新的共同結合:采用分別立案、合并審理的創(chuàng)新模式,形成了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的合力;踐行知識產權糾紛快速處理試點工作,并借助技術調查官專業(yè)支撐。(湘潭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肖冬梅)
03 廣東省中山市知識產權局處理“銅線輔助固定夾”系列發(fā)明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請求人中山某公司是名稱為“一種T2繞線的銅線輔助固定夾”,專利號為ZL201710330407.4等的10件發(fā)明專利的專利權人,上述10件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均合法有效。
被請求人系請求人原員工,請求人認為被請求人通過非法手段獲得請求人產品圖紙,并制造、銷售的“全自動繞線機”侵犯其10件發(fā)明專利權與商業(yè)秘密,于2022年5月17日向中山市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請求,并向中山市公安局港口分局提出商業(yè)秘密侵權投訴。
中山市知識產權局于2022年5月17日對10件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請求同時立案,并于立案當日與中山市公安局港口分局聯合進行現場調查?,F場調查中,辦案人員初步判定被控侵權產品涉嫌侵犯涉案發(fā)明專利權,被請求人未作不侵權抗辯。經協商,雙方當事人同意通過調解方式處理該案。
2022年5月23日,在中山市知識產權局主持下,雙方迅速就全部案件達成和解,并簽訂專利侵權糾紛調解協議書,約定被請求人賠償請求人160萬元,并不再實施侵犯請求人專利權行為。
【專家點評】
該案建立了多部門協同聯動配合的知識產權大保護工作格局,針對請求人提出的兩項獨立知識產權處理請求,知識產權局迅速與公安部門展開執(zhí)法聯動。嚴格執(zhí)法手段、創(chuàng)新辦案方式,確保專利侵權執(zhí)法透明公正。(廣東金融學院教授 安雪梅)
04 江蘇省知識產權局處理“具有推板導向滑動功能的電池材料高效燒結爐”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請求人蘇州匯科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是名稱為“具有推板導向滑動功能的電池材料高效燒結爐”的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專利號為ZL201620358253.0。
請求人稱,被請求人無錫中工熱控科技有限公司從其公司挖走骨干技術人員,生產與其涉案專利技術相同的推板爐產品并銷售給其客戶,嚴重侵犯其合法權益。被請求人認為,其產品與請求人的涉案專利保護的技術方案存在根本區(qū)別,沒有侵權。
2019年7月22日,江蘇省知識產權局依法予以立案。9月30日,該局經審理認為,涉案產品的技術特征完全覆蓋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所有技術特征,作出行政裁決,認定涉案產品構成對涉案專利的侵權,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對涉案專利權的侵權行為。
被請求人不服該行政裁決,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法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被請求人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8日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維持原判。
【專家點評】
專利執(zhí)法人員現場調查取證,準確運用證據規(guī)則和法律推定規(guī)則,體現了行政裁決的專業(yè)性;終審判決指出,在行政處理程序中未提出現有技術抗辯,而在行政訴訟程序中提出現有技術抗辯,不屬于法院對被訴行政決定合法性審查的范圍。(江蘇省知識產權保護與發(fā)展研究院副院長 姚兵兵)
05 天津市河東區(qū)知識產權局處理“薯條盒”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請求人陸某某為湖北恩施個體工商戶,也是名稱為“薯條盒”的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專利號為ZL201930039762.6。涉案專利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
2022年6月1日,請求人以被請求人天津某市場管理有限公司未經許可銷售涉嫌侵權產品為由向天津市河東區(qū)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天津市河東區(qū)知識產權局于當日作出立案決定。3名執(zhí)法人員組成合議組,對權利人提交的證據進行逐項研究,仔細對比分析涉案專利技術,認定侵權可能性較大,在送達答辯書時與被請求人耐心溝通,使其認識到侵權的法律后果,被請求人當即表示立即停止銷售涉嫌侵權產品,撤銷涉嫌侵權產品宣傳。
案件辦理過程中,辦案人員仔細對比分析,及時準確作出侵權判定意見,于2022年6月16日,促使雙方當事人快速達成和解。同年7月12日,該調解協議經法院審理予以司法確認。
【專家點評】
該案的典型意義如下:一是通過對行政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加強了知識產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銜接,拓寬了知識產權保護渠道;二是案件從受理到辦結僅用15個自然日,充分發(fā)揮了行政保護高效便捷的優(yōu)勢;三是個體工商戶在異地的成功維權體現了對“小個專”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同等保護”。(天津大學法學院教授 俞風雷)
06 北京市知識產權局處理“二肽基肽酶抑制劑”發(fā)明專利侵權糾紛系列案
【案情簡介】
請求人武田藥品工業(yè)株式會社是名稱為“二肽基肽酶抑制劑”的發(fā)明專利的專利權人,專利號為ZL201110006009.X。
請求人稱,被請求人北京百靈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邁瑞達科技有限公司未經許可,分別實施了許諾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遂向北京市知識產權局提出處理請求。2022年7月18日,北京市知識產權局依法予以立案。北京百靈威科技有限公司辯稱,其不知其所展示的化合物侵犯了請求人的知識產權,已將全部相關產品下架;北京邁瑞達科技有限公司辯稱,其官網僅展示了涉及專利化學試劑,并未構成真正意義上的侵權行為,其已將相關化學試劑從官網下架刪除。
北京市知識產權局經審理認為,北京百靈威科技有限公司相關網站許諾銷售的苯甲酸阿格列汀的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至3的保護范圍;北京邁瑞達科技有限公司相關網站許諾銷售的阿格列汀的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和權利要求2的保護范圍。2022年11月2日,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對兩案作出行政裁決,責令被請求人停止許諾銷售涉案侵權產品。
【專家點評】
該案涉及治療和預防糖尿病的醫(yī)藥發(fā)明專利侵權糾紛,為查明技術事實,北京市知識產權局指派技術調查官出具調查意見,合議組考量全面,最終結論具有專業(yè)性及科學性。案件的處理體現了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一視同仁、平等對待。(北京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研究會副秘書長 衣朋華)
07 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查處鄭州龐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銷售假冒專利商品案
【案情簡介】
2021年12月23日,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接到舉報,反映被舉報人鄭州龐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銷售假冒專利產品。當日執(zhí)法人員核查發(fā)現被舉報人正在某平臺進行直播銷售,主播孫某在直播間宣稱其銷售的“益品萃”糖果擁有3件發(fā)明專利權,但其未能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執(zhí)法人員對上述現場檢查情況采取了拍照和錄像取證,同年12月24日經批準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在直播中提及的3件發(fā)明專利(專利號分別為:ZL201610771906.2、ZL201711041407.9、ZL200710068855.8)均真實有效,其中有2件發(fā)明專利所對應的技術方案與涉案產品并無直接關聯;1件專利所對應的技術方案與涉案產品相關,但當事人無法提供專利權人許可其使用的授權文件。
2022年4月18日,橋西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依據專利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認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構成假冒專利,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72206.70元、并處罰款108310.1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專家點評】
該案涉及在網絡環(huán)境下對假冒專利行為的認定。該案的處理對存在于網絡直播營銷平臺的銷售假冒專利商品行為的查處和專利標識標記載體的認定提供了借鑒和參考,有助于統一執(zhí)法標準、提升執(zhí)法水平和質量。(北京瀚群律師事務所主任 安筱瓊)
08 川渝三地市跨區(qū)域處理“椅子(月亮椅)”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請求人杜某某是名稱為“椅子(月亮椅)”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專利號為ZL202130435026.X。
請求人認為,被請求人羅某、重慶市榮昌區(qū)某藤藝廠未經許可,生產銷售與請求人的外觀設計專利相同的藤椅,涉嫌構成侵權,遂分別向四川省瀘州市知識產權局、重慶市榮昌區(qū)知識產權局提出侵權糾紛處理請求。被請求人認為,該藤椅是按照短視頻平臺上的外觀樣式純手工生產,因銷售不佳已停產,無主觀惡意侵權行為。
案件受理后,由于專利權人在四川省宜賓市,與制造商、銷售商三方處在不同的市(區(qū)),案件處理難度較大。四川省宜賓市知識產權局與四川省瀘州市知識產權局、重慶市榮昌區(qū)知識產權局通報案件情況,啟動川渝協作案件聯辦機制,創(chuàng)造性地提出從專利權人到銷售環(huán)節(jié)、生產環(huán)節(jié)全鏈條開展追溯,三部門對案件進行研判,對生產、銷售環(huán)節(jié)同時合并審理。
2022年4月22日,三地知識產權局以線上視頻會議形式主持三方調解,當事人分別簽署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調解協議書,隨后完成司法確認。
【專家點評】
該案涉及跨區(qū)域聯合執(zhí)法、多方協同聯動,是強化知識產權全鏈條保護的一次實踐落實。該案將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進行有效銜接,不斷放大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疊加效能,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西南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 李雨峰;四川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袁嘉)
09 江蘇省南京市知識產權局處理“取代的噁唑烷酮和其在血液凝固領域中的應用”發(fā)明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請求人拜耳知識產權有限責任公司是名稱為“取代的噁唑烷酮和其在血液凝固領域中的應用”的發(fā)明專利的專利權人,專利號為ZL00818966.8。
請求人稱,被請求人南京恒生制藥有限公司在其官網等渠道展出的“利伐沙班片”等產品與涉案專利產品的通用名稱、化學名等完全一致,涉嫌侵權。2019年12月2日,南京市知識產權局依法予以立案。因受新冠疫情影響,該案于2020年2月3日中止,5月7日恢復處理。
被請求人認為,請求人的證據不能證明其行為構成許諾銷售;即使認定為許諾銷售,根據專利法(2008年修正)相關規(guī)定,也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經審理,南京市知識產權局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行政裁決,認定被請求人展出的涉案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保護范圍,被請求人構成侵權。
被請求人不服該行政裁決,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被請求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22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維持原判。
【專家點評】
該案主要涉及對專利法(2008年修正)相關規(guī)定的理解。在該案處理中,南京市知識產權局進行了謹慎審理,認定涉案許諾銷售行為構成侵犯專利權,有充分的法律依據,值得推薦。(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原庭長、副巡視員、全國審判業(yè)務專家 宋健)
10 上海市知識產權局處理“間隔型材及一種使用該型材的保溫窗戶單元”發(fā)明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請求人泰諾風玻璃隔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是名稱為“間隔型材及一種使用該型材的保溫窗戶單元”的發(fā)明專利的專利權人,專利號為ZL200580030094.6。
請求人發(fā)現被請求人威海宇光施爾樂節(jié)能材料有限公司、威海宇光施爾樂密封材料有限公司、宇光施爾樂節(jié)能材料(淮安)有限公司在某展覽會上許諾銷售的相關產品,涉嫌侵犯其專利權。經公證取證后,請求人向上海市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請求。2021年12月20日,上海市知識產權局立案受理,受新冠疫情影響,該案件于立案當日中止審理,2022年3月14日恢復審理。
在案件辦理過程中,上海市知識產權局了解到當事人之間曾經有過多年的代加工合作關系,存在較好的調解基礎,且各方都有調解意愿,隨即決定先行調解。由于當事人分處多地,合議組通過上海市浦東新區(qū)知識產權局多元化解知識產權糾紛跨區(qū)域協作聯動機制,最終促成當事人就三個關聯案件達成一致意見。
在上海市知識產權局的主持下,當事人各方通過遠程視頻的方式完成調解協議簽訂,隨后完成了司法確認。
【專家點評】
該案在專利侵權糾紛先行調解、遠程調解與司法確認等方面具有較高的示范價值,充分展現了專利行政裁決案件中先行調解對于定分止爭、和諧雙贏的積極意義。(上海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副教授 袁真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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