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認定及認定后的辦事指南
一、關于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認定標準
(一)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定義
根據《關于規(guī)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四一一號)(下稱四一一號公告)第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本辦法所稱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是指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以保護創(chuàng)新為目的,不以真實發(fā)明創(chuàng)造活動為基礎,為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虛構創(chuàng)新業(yè)績、服務績效,單獨或者勾聯(lián)提交各類專利申請、代理專利申請、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等行為。”
(二)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認定情形
根據四一一號公告第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從以下多個角度來認定:
1. 從申請文件撰寫的角度認定
(1)同時或者先后提交發(fā)明創(chuàng)造內容明顯相同、或者實質上由不同發(fā)明創(chuàng)造特征或要素簡單組合變化而形成的多件專利申請的;
(2)所提交專利申請存在編造、偽造或變造發(fā)明創(chuàng)造內容、實驗數(shù)據或技術效果,或者抄襲、簡單替換、拼湊現(xiàn)有技術或現(xiàn)有設計等類似情況的;
(3)所提交多件專利申請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內容系主要利用計算機程序或者其他技術隨機生成的;
(4)所提交專利申請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系為規(guī)避可專利性審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顯不符合技術改進或設計常理,或者無實際保護價值的變劣、堆砌、非必要縮限保護范圍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或者無任何檢索和審查意義的內容;
2. 從申請人的申請行為角度認定
(1)所提交專利申請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與申請人、發(fā)明人實際研發(fā)能力及資源條件明顯不符的;
(2)為逃避打擊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監(jiān)管措施而將實質上與特定單位、個人或地址關聯(lián)的多件專利申請分散、先后或異地提交的;
(3)不以實施專利技術、設計或其他正當目的倒買倒賣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或者虛假變更發(fā)明人、設計人的;
3. 從代理人的代理行為角度認定
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或者其他機構或個人,代理、誘導、教唆、幫助他人或者與之合謀實施各類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
4. 從其它角度認定
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擾亂正常專利工作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及相關行為。
關于以上各項具體內容的理解請見: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首頁 > 政策 > 解讀>“《關于規(guī)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辦法》解讀”(http://www.gov.cn/zhengce/2021-03/31/content5597048.htm)
二、關于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排查和處理程序
(一)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排查
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專利申請受理、初審、實審、復審程序或者國際申請的國際階段程序中發(fā)現(xiàn)或者根據舉報得知線索,并依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四一一號公告等法律法規(guī),由各領域專業(yè)審查員組建的專門工作組進行排查。
(二)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處理程序
1. 國家知識產權局向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通報
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排查結果,提出初步認定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意見,定期向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通報涉及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申請?zhí)枂巍?/p>
2. 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核查并通知申請人或代理人
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接到通報后開展核查,并根據通報的申請?zhí)枂?,?lián)系申請人或代理人,通知其進行后續(xù)處置。
3.申請人或代理人接到通報后的處置
(1)撤回申請
申請人或代理人接到通報后,可以在指定期限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撤回專利申請聲明”主動撤回該申請。
(2)申訴
申請人或代理人對于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初步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指定期限內提交“意見陳述書(關于非正常申請)”,陳述意見并提交證明材料。
4. 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后續(xù)處理
(1)對申請人或代理人撤回申請的處理
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申請人或代理人提交的“撤回專利申請聲明”后,認為符合要求的,發(fā)出“手續(xù)合格通知書”,該申請失效;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不符合要求的,發(fā)出“視為未提出通知書”并說明理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可以根據不符合要求的理由提交修改后的“撤回專利申請聲明”。
(2)對申請人或代理人申訴的處理
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申請人或代理人提交的陳述意見后,對申訴材料進行審核并作出進一步認定。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不屬于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將發(fā)出“審查業(yè)務專用函(轉正常)”,并恢復申請案件的正常審批流程;國家知識產權局仍然認為屬于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可以發(fā)出“審查業(yè)務專用函(非正常)”或“審查意見通知書”,并指定撤回專利申請的期限或者答復期限。
(3)對申請人或代理人未撤回申請且未在指定期限內提交申訴材料的處理
國家知識產權局將發(fā)出“審查業(yè)務專用函(非正常)”,并指定撤回專利申請的期限或者答復期限。
5.申請人或代理人接到“審查業(yè)務專用函(非正常)”后的處置
(1)撤回申請
申請人或代理人接到“審查業(yè)務專用函(非正常)”后,可以在指定期限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撤回專利申請聲明”主動撤回該申請。
(2)答復“審查業(yè)務專用函(非正常)”
申請人或代理人可以在指定期限內提交“意見陳述書(關于非正常申請)”,陳述意見并提交證明材料。
6. 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后續(xù)處理
(1)對申請人或代理人撤回申請的處理
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申請人或代理人提交的“撤回專利申請聲明”后,認為符合要求的,發(fā)出“手續(xù)合格通知書”,該申請失效;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不符合要求的,發(fā)出“視為未提出通知書”并說明理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可以根據不符合要求的理由提交修改后的“撤回專利申請聲明”。
(2)對申請人或代理人答復的處理
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申請人或代理人提交的陳述意見和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并作出進一步認定。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不屬于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將發(fā)出“審查業(yè)務專用函(轉正常)”,并恢復申請案件的正常審批流程;國家知識產權局仍然認為屬于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可以發(fā)出“審查意見通知書”,并指定撤回專利申請的期限或者答復期限。
(3)對申請人或代理人未撤回申請且未在指定期限內
答復“審查業(yè)務專用函(非正常)”的處理國家知識產權局將發(fā)出“視為撤回通知書”。
7.申請人或代理人接到“審查意見通知書”后的處置
(1)撤回申請
申請人或代理人接到“審查意見通知書”后,可以在指定期限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撤回專利申請聲明”主動撤回該申請。
(2)答復“審查意見通知書”
申請人或代理人可以在指定期限內提交“意見陳述書(關于非正常申請)”,陳述意見并提交證明材料。
8. 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后續(xù)處理
(1)對申請人或代理人撤回申請的處理
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申請人或代理人提交的“撤回專利申請聲明”后,認為符合要求的,發(fā)出“手續(xù)合格通知書”,該申請失效;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不符合要求的,發(fā)出“視為未提出通知書”并說明理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可以根據不符合要求的理由提交修改后的“撤回專利申請聲明”。
(2)對申請人或代理人答復的處理
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申請人的意見陳述和證明材料不具有說服力的,將發(fā)出“駁回決定”。申請人對駁回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駁回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局復審和無效審理部請求復審。
(3)對申請人或代理人未撤回申請且未在指定期限內
答復審查意見的處理國家知識產權局將發(fā)出“視為撤回通知書”。
三、申請人或代理人提交“撤回專利申請聲明”的注意事項
(一)使用專用表格
申請人或代理人提交“撤回專利申請聲明”時,應當使用標準表格。
表格名稱:《撤回專利申請聲明》。
下載網址:國家知識產權局官方網站首頁,“政務服務”欄目中表格下載頁面: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92/index.html
(二)提交途徑
1.電子申請
申請人或代理人通過專利業(yè)務辦理系統(tǒng)(http://cponline.cnipa.gov.cn)提交。
2.紙件申請
申請人或代理人既可以通過省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轉交,也可以寄交或面交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受理處;
郵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區(qū)薊門橋西土城路 6 號,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受理處,郵政編碼:100088.
申請人或代理人通過寄交或面交途徑提交陳述意見也應當使用“撤回專利申請聲明”標準表格。
四、申請人或代理人提交陳述意見的注意事項
(一)使用專用表格
申請人或代理人針對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初步認定的通報進行申訴或針對“審查業(yè)務專用函(非正常)”、“審查意見通知書”答復時,應當使用標準表格。
表格名稱:《意見陳述書(關于非正常申請)》。
下載網址:國家知識產權局官方網站首頁,“政務服務”欄目中表格下載頁面: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92/index.html
(二)提交途徑
1.電子申請
申請人或代理人通過專利業(yè)務辦理系統(tǒng)(http://cponline.cnipa.gov.cn)提交。
2.紙件申請
申請人或代理人既可以通過省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轉交,也可以寄交或面交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受理處;
郵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區(qū)薊門橋西土城路 6 號,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受理處,郵政編碼:100088.
申請人或代理人通過寄交或面交途徑提交陳述意見也應當使用“意見陳述書(關于非正常申請)”標準表格。
(三)陳述意見的內容
申請人或代理人提交的陳述意見應當旨在證明其申請行為或代理行為不屬于四一一號公告第二條所稱的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針對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初步認定通報、“審查業(yè)務專用函(非正常)”或“審查意見通知書”中指出的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認定情形、根據相關認定角度(申請文件撰寫、申請行為或代理行為等)陳述意見并提交證明材料。
證明材料可以包括:
1.申請基礎真實性的證明材料,例如:證明真實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活動的材料,與申請人、發(fā)明人實際研發(fā)能力及資源條件有關的證明材料;
2.申請目的真實性的證明材料,例如:證明申請以保護創(chuàng)新為目的,而非為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虛構創(chuàng)新業(yè)績、服務績效等的材料;
3.申請行為、代理行為和轉讓行為真實性的證明材料,例如:相關行為真實存在的證明材料、相關行為參與人身份及聯(lián)系方式真實性的材料等。
(四)辦理流程
1. 專利申請人或代理人注冊并登錄專利業(yè)務辦理系統(tǒng)(http://cponline.cnipa.gov.cn),通過“專利申請及手續(xù)辦理”功能提交“意見陳述書(關于非正常申請)”,上傳證明材料。
(五)辦理進度查詢
1. 電話咨詢:(010)62356655;
2. 當面咨詢:國家知識產權局業(yè)務受理大廳;
3. 提交意見陳述書咨詢。
五、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認定的果
(一)被認定的非正常專利申請
1.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視情節(jié)不予減繳專利費用;已經減繳的,要求補繳已經減繳的費用。
對于屢犯等情節(jié)嚴重的申請人,自認定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之日起五年內對其專利申請不予減繳專利費用。
2.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網站以及《中國知識產權報》上予以通報,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3.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專利申請數(shù)量統(tǒng)計中扣除非正常申請專利的數(shù)量;
4.各級知識產權局不予資助或者獎勵;已經資助或者獎勵的,全部或者部分追還;情節(jié)嚴重的,自本年度起五年內不予資助或者獎勵。
(二)存在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專利代理機構或者專利代理師
由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xié)會采取自律措施,對于屢犯等情節(jié)嚴重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依規(guī)進行處罰。
(三)存在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其他機構或個人
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據查處無資質專利代理行為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違反其他法律法規(guī)的,依法移送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四)涉嫌構成犯罪的
存在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六、線索舉報
為了更好地凈化專利申請環(huán)境,如果發(fā)現(xiàn)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相關線索,請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審查社會評議平臺向我們反映,具體途徑如下:專 利 審 查 評 議 ( 專 利 業(yè) 務 辦 理 系 統(tǒng)https://cponline.cnipa.gov.cn——專利審查評議模塊https://comment.cponline.cnip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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